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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调查报告一篇

东孙庄土地赔偿纠纷调查报告 前言 2002年到2003年间,河北保定市清苑县冉庄镇东孙庄发生了一件轰动全村的大事,河北基础设施8大工程之一的500kv变电站选址该村。然而这项本来利国利民的工程却并没有给村民们带来期望的实惠,相反却引发了村民和村干部之间一场关于土地赔偿的旷日持久的纷争,为此事,村民代表上访上级部门达数月之久,甚至出现了村民包围施工现场阻挠施工队施工的现象。为什么一项省级的大工程在该村的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如此大的阻力?为什么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正是基于这样的疑问,我们北京理工大学一行5人在当地村民的带领下于2003年7月2 日上午赶到了河北清苑县的东孙庄,就此事进行了为期3天的调查。 变电站带来的“麻烦” 我们从村干部那里了解到落户该村的500kv变电站是河北2003年基础设施8大工程之一,投资2.6个亿,并与三峡电站联网,预计于2004年6月向北京输电。此工程在2003年早些时候通过卫星定位在河北选定了3个地点准备建变电站,其中一个便是清苑县的冉庄镇,最后经多方权衡利弊,决定变电站选址冉庄镇。但考虑到冉庄镇附近有抗日战争时期的地道战遗迹,为了保护遗迹,遂决定将地址顺移到冉庄镇的东孙庄。这样,500kv变电站正式落户东孙庄。建变电站一共占了该村69户村民共计109.7亩耕地,根据东孙庄村委和村支部于2003年6月25日颁布的《致东孙庄全体村民的一封公开信》和2003年6月19日颁布的《冉庄镇东孙庄集体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办法》,此次集体出让的109.7亩耕地,征地方按每亩1.2万元进行补偿,所得的130万元土地出让金全部归村集体所有,占地户无权占有。但是“……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党员会、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将村内‘菜地’(县农林等部门调查证实实属村内集体闲散地)收回,整平后补给变电站占地户,同时补偿占地户青苗款每亩500元,地差费每亩500元……”(摘自《致东孙庄全体村民的一封公开信》),同时考虑到收回了全村人的菜地,给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村两委决定给予每人50元的收回菜地的补偿。据村干部反映,他们这样做都是经过了党代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当我们问及既然这样为什么还会有如此多的村民上访,群众意见为什么还这么大时,乡派出所的一位同志却告诉我们;“我们这种做法得到了县里,市里,省里的大力支持,都说我们的做法是正确的。而且3家河北省报的记者下来采访,都对我们的做法表示佩服,既保障了国家工程的顺利实施,又考虑到了农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只是村里有那么几个人,是村里的“上访专业户”,历来就对政府表示不满,不支持配合政府工作,还煽动村民闹事,政府已经帮助教育了多次仍不悔改。这次也是一样,上访有什么用?我们的工作还在继续搞,因为我们的做法是正确的。还有就是村民素质太低,舍不得那点菜地,而且想分掉那130万的土地出让金,这怎么行?根据我国土地法,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出让金自然也归集体所有,我们可不能做违法的事。而且他们是一心想阻挠国家工程的实施,我们当然有义务制止。” 那么对于这种“县里,市里,省里”都认为是正确的,“3家河北省报的记者”都不得不佩服的做法,村民们的反映是怎样的呢?在我们所接触到的农户中可以说绝大多数都十分支持这项耗资80亿的工程,没有丝毫的阻挠之意,有的村民说只要是国家需要,占我们的地,我们没有怨言。我们有困难的时候,国家曾给过我们帮助,现在如果国家实在是有困难,拿不出钱给我们,白占我们也心甘情愿,但就是不能这样不明不白地糊弄人,我们农民起码还有知情权吧。 赔偿款和合同那么到底有哪些“不明不白”的地方呢?对于此次的变电站工程,村民们反映村里的通知只说了占了69户共计109.7亩地,至于占了谁的地,占了多少地,谁也不清楚,全都是村里说了算。他们说占了你家的地,就占了你家的地,他们说占了你家一亩地,就占了你家一亩地。根本不允许你有任何置疑的地方,更别说自己到地里丈量核实。而且涉及到的13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也让村民难以理解。有的村民问我们村里的通知上说土地出让金归属集体所有,但是建变电站占的是农民的承包地,是在承包期内占用的,农民自己怎么就无权占有呢?就算无权占有吧,那么让农民看看出让合同,看看河北的征地公告,总可以吧。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村委既没有出示出让合同,也没有出示河北的征地公告,而当村民向村干部询问有关事宜或是想看看合同时却遭到村干部的拒绝,甚至是唾骂。村民刘好运已年余古稀,且有眼疾,视力不大好,有一回碰见乡里面来人在施工工地视察就过去问问关于赔偿款的事,乡里面来人回答说跟你们说不清,交代不清楚,还没等刘大爷往下问,村支书李春军便破口大骂刘大爷是“老混蛋”,刘大爷眼睛不好使,没看清,被村支书李春军吐了一脸唾沫。有同刘老大爷类似遭遇的人不在少数,运气好的村民可能得到一句“你们没权知道”,运气不好的恐怕就难免牢狱之灾了。村民刘金维在2003年4月份的时候,就赔偿款问题曾向村支书李春军等其他村干部问过赔偿款是不是每亩1.2万元,当时刘金维见他们迟迟不予答复,就说了句“你们不给我们看合同,你们说是1.2万,我还说是6万呢"。结果就是这句话让村民刘金维被清苑县公安局以“歪曲事实,煽动群众闹事”的罪名拘留了13天。至于合同,按照村委的说法是在2003年3月份已经由东孙庄村委会和河北电力公司签订了,出让土地共计109.7亩,出让金共计130万。但是有的村民却告诉我们说此合同是村支书李春军一人签订的,而且除了李春军以外,其他人都不知道合同细节,上至七八十岁的老人,下至几岁的孩童,大到其他村干部,小到一般种地老农,知道的都一样多,占地109.7亩,赔偿130万元。这无形中又增加了村民们的疑问,到底是不是占了109.7亩?会不会更多?补偿款到底是不是这么多?除此以外,对于这130万的去向,村民们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没有召开任何村民大会或是代表大会,就在一次村里的广播中,村支书李春军通知说这130万元所剩无几。其中还乡里面的欠款30万,非典时期租了一辆清洁车把村内街道打扫花了3万,年初租了推土机推平菜地花了20万,发展草莓种植购买秧苗花了30万,给村民的耕地补偿大约10来万,全村的菜地补偿大约15万等,这样这130万就所剩无几。村民们说,自从现任支书上台以后,村里就没有搞过什么基本建设,而且每年税费一分不少,怎么会欠乡里30万?派辆车来扫扫地,推推菜地就用了20多万??这能让人相信吗?其实所有的这些疑问只要一份征地合同,一张征地公告再加上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就可以消除,村干部们也不必成天在村民们的唾骂声中生活。那么村委为什么迟迟不肯公开征地公告和合同呢?是没有还是不敢?对于有的村民想分掉130万的土地出让金,其实对于国家重点工程征地补偿费的归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26条规定得很清楚详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我们认为这不是主要问题,只要给村民讲清楚,说明白,我想已经进入了21世纪的中国农民是不会如此无理取闹的。而对于每亩地的补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也有明文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在1987年颁布的《河北土地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我想只要按照上面的要求在征地公告上每一项,每一款的写清楚,这每亩1.2万元的补偿,是多是少,是真是假,大家一看心里都明白。(而事实上,根据国土资源部2002年1月1号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也应该这么做。其中第3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而在对征地公告内容做出规定的第5条中明文写到,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可见,和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征地赔偿应当包括在征地公告中,而在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第8条则详细规定了征地补偿公告应包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其实这所有的一切都涉及到一个农村自治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村务公开。村民对本村事务的知情权,具体到东孙庄的这件事来说,就是村民对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征地公告内容以及补偿款的计算,支付,管理,使用的知情权并不是你村干部的一句“你没权知道”或是2003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冉庄镇东孙庄集体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办法》中的一句“因建设省重点项目500kv变电站,村集体出让109.7亩土地所得130万元”如此笼统含混不清的话就可以被忽略的。由于县乡村的各级干部都对我们采取“非暴力不合作”态度,在合同和补偿款问题上我们没法了解到更多的细节,至于征地的亩数和补偿款的多少,我们也不能在这里臆测。事实终究是事实,相信真相会公之于众的,群众也会有个满意的答复。 菜地,机动地还是闲散地?而让全村村民意见更大的则是收回了他们的菜地,用来补偿占地户被征用的109.7亩耕地。村委认为菜地是村里的机动地,村委有权收回,而村民们则说这是他们的承包地,村委无权单方面收回。那么这菜地到底是承包地还是机动地呢?从村民和村干部那里我们了解到该村打破生产队界限分责任田是在1991年。村民刘占雨,男,现年48岁,曾于1991年3月到1995年11月任村委会主任一职。据他告诉我们全村分地是在他任村委会主任的1991年9月,当时全村统一调整土地,人均3块地(一类地0.81亩,二类地0.76亩,菜地0.05亩),共计1.62亩左右,当时留下来的闲散地已用于修路,建宅基等至今以基本用完。针对现任村干部说的机动地,刘占雨告诉我们当时根本就没有留机动地,而且从分地至今并没有因农户增减人口而相应增减农户的土地,所以根本就没有机动地之说。只有在边远地方约有160亩耕地,村委会每3年向外承包一次。还有就是对于每年的“皇粮”等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指标都是按村所有耕地分配。村里面的所有土地,甚至包括当时的闲散地都想国家缴纳各种税费。而村民刘占黑,东孙庄9区村民,现年58岁,是参加91年分地的村民代表,则详细地给我们记述了当时菜地产生的过程:“……在原大队干部和参加分地的全体代表进一步商谈分地的过程中,有的代表提出以后村民种菜如何解决。只因农民有着多年种菜的习惯来减轻家庭开支,所以才提出这样的问题。有的代表讲不管这么多,自己想自己的办法。有的代表讲留一点比较好。就这样有做了反复讨论,最后决定留一点合适。就这样由各片统计人口,然后从总耕地面积中先提出每人0.05亩作为村民每户种菜之用。最后在一类地和二类地分完以后,在1992年春分的菜地......”从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和参加分地的代表的记述来看,村民的菜地都是承包地的一部分,而且都想国家缴纳各种税费。 那么现在的村委会又是怎么看的呢?村委会在2003年7月1日发给占地户刘国志的一份通知中写到:“......县农林局已调查证实‘菜地’属村集体机动地,占地户不要存在顾虑......"不要存在什么顾虑呢?在91年分地的时候,菜地每人只有0.05亩,而现在要用菜地去补偿占地户,设想一下,如果哪一家被占了1亩地,那么现在就要用20个人的菜地去补偿,正是牵涉到众多人的利益,占地户都不愿因此事得罪乡亲邻里,而且自己的菜地也被收了,大家从心里都反对这种做法。那么县农林局是如何认定这“菜地”是机动地的呢?我们在一份2003年4月的《清苑县农林局关于冉庄镇东孙庄村群众上访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找到了相关记述:“......经查,东孙庄最近调地时间为1991年的秋季,分地人口截止到1991年7月日为2984人。账面显示,人均责任田1.5亩,另外,在村周围每人又分得0.5分菜地。......冉庄镇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确定的该村农业人口2984人,纳税土地面积4502亩,人均1.5亩,常年常量592公斤,税率6.95%,人均负担85元。因此我们认为,东孙庄人均0.5分的菜地不能作为承包地对待。......”看来县农林局是以菜地没有纳税作为根据的,而且这似乎和村委的说法不谋而合,但是村民们却不同意。村民刘长根告诉我们:“当时91年参加分地的代表都知道每人分的地都有1.57左右(除开菜地),现在却说纳税面积只有每人1.5亩,我们每年缴的税费到底是按什么标准算的,只有他们大队干部知道。而且我们村纳税历来都是按人口纳税,根本就不存在有土地没缴税的问题。”我们翻看了村民刘金维的纳税通知本,上面几乎全是空白,纳税面积,税率,税种等等都没有填写,只有在合计一栏里写了一个今年需要缴纳的税费总数。如此的简单,看来除了村干部们的确谁都不知道这钱是怎么算出来的,是按每人1.5亩,每人1.57亩还是每人1.62亩算的?与此同时,我们在一份2003年5月的《冉庄镇关于东孙庄村变电站征地情况的调查报告》中也找到了与上面县农林局调查报告一致的记述,只是在谈及菜地的时候把菜地说是闲散地,“......原闲散地每人只分种5厘,面积较小,不便耕种,一般农户只种蔬菜,许多户由于耕种不便,起土挖坑,以近荒废。村里收回以后,进行了彻底平整,保护了耕地。......”而在2003年6月25日东孙庄党支部和村委会公布的《致东孙庄全体村民的一封公开信》中也写到:“......将村内‘菜地’(县农林等部门调查证实属村集体闲散地)收回......” 一会儿说是机动地,一会儿说是闲散地,我想即便是没有到过农村,只要有点文字知识的人都知道这两者不是一回事。闲散地,顾名思义,是闲散着不能种庄稼的地,而机动地是为了适应村里人口增减而预留出不超过全村耕地总数的5%的耕地,可见至少一个是耕地,一个是非耕地。那么为什么对于同一菜地县农林局会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做出两种不同的认定呢?是村委会的笔误还是其他原因呢?而东孙庄的村民们普遍表示愤慨。原因何在?村民刘长根一语道破天机:是闲散地就意味着可以批宅基地。在农村耕地是不能用来批宅基地的,而现在将菜地鉴定为闲散地,就意味着村委会有一大笔预期收入。为什么这么讲呢?大家可以算算,菜地是在92年春按每人0.05亩分的,当时分地人口大约近3000人,现在全部收回来就有大约160亩左右,而变电站只占了109.7亩,也就是说按照现在村委会的做法,补偿占地户以后还有近50亩的“闲散地”可以批宅基地,时下宅基地地价不菲,一分地大约500元左右,而这50亩的“闲散地”自然可以给村委会带来一笔不小的“集体收入”。而事实上村委会也正是这样做的,现在已经有50亩的“闲散地”被划为了宅基地。对于菜地,我们也到实地看过,虽然现在被收回了以后,大多荒芜,但既然东孙庄的3000村民能在上面种菜,而且一种就是10多年,我们虽然不是专家,但起码的常识我们还是有的,至少能在上面种菜的地就绝对不会是“以近荒芜”的闲散地。当然最后的结论还要等待县国土局最后的鉴定,相信会有一个公正的答案。在2003年2月底3月初的时候,村支部书记李春军突然宣布菜地从现在起停止耕种,由村委会收回另做他用。但一直都没有向村民说明到底为何收回,收回后作什么用,直到2003年的6月的下旬才以公开信的形式算是正式的说明了收回菜地的用途是为了补偿占地户。收回菜地的时候村委曾雇佣了辆推土机将菜地推平,不让村民种菜。其间有的村民曾试图在自家的菜地上种菜,但刚种上就被村干部推平了。后来就由村委会决定将菜地分给了占地户,将每人50元的菜地补偿款发放到户。由于不管占地户还是非占地户都对这种做法表示反对,这两项工作开展起来自然阻力重重,占地户不愿耕种分得的菜地,近160亩的地就一直荒着,而且村民也不愿接受那每人的50元钱。不过村干部对付手无寸铁的村民还是有办法的。村干部也知道大面积土地搁荒上面查下来自己也难逃干系,于是就在地里插上块牌子,写上是谁谁谁的分得的地,然后强迫占地户在地里种上“二代玉米”,不种就让乡派出所的人来抓你,拘留你。那什么是“二代玉米”呢?说的通俗一点就是结不出玉米的种子,和假种子没什么区别。大约是在2003年的6月25日左右,村民李秀容到乡里交电费,乡里面的人拦住李秀容要求她在地里种上玉米,不然就不让走,结果当天中午李秀容在乡里面人的监视下在自家分的地里种上了“二带玉米”。现在在这种强迫手段下村里的地里也只是零星的种上了些“二代玉米”。“就是你明知道是假种子,你也得往地里种,这算是什么事呀?”一位占地户愤怒地对我们说,“不种的话,大队干部就叫派出所抓人。你说那帮大队干部胆子怎么这么大呢?不要说其他,就是这强迫村民种这个假种子这一件事,上面要是真的要查,他们都吃不了兜着走。至于是不是假种子你们可以马上到地里拔棵苗拿去鉴定,我们绝对在理。”而为了让村民接受这50元,村干部们也破费心思。每人分配任务,挨家挨户上门发钱,同时拿个本,你要是收钱了,就在上面按个手印,表示你同意了,以后不再反悔。即便是这样村民中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要这钱。村民李春木,是村里的老党员,还是村民代表,他说:“他们这样做是想让我卖地。这菜地是国家分给我的,是国家的地,我不会拿这钱把国家的地卖了,这违法的事我不干。”而对于一些教师家庭来说,村干部则恐吓如果不接受这钱,就让乡教委停止起教师的工作。占地户刘占黑,刘新国家有子女教小学,就曾受到村干部这样的恐吓。村民刘全明给我们算了笔帐,一家就按4口人算,每人每天1块钱的菜钱,这一年下来就是近1500元。“以前村民都指望着这点菜地吃菜,现在把菜地收回,这不是增加我们的负担吗?”刘全明说,“我们村的状况你们看到了,没有什么乡镇企业,农民一年到头就种点棉花,玉米地过日子,谁的日子都不宽裕。现在你要我们每年还要拿出1500元的菜钱,这不是把我们望绝路上逼吗?” 乡村干部的反应就在东孙庄村民强烈反对村委会强行将菜地收回的过程中,受群众委托的上访人员却遭到村干部的打击报复,有的被拘留,有的被搜家,有的房屋被烧,还有的老党员为了维护群众利益却受到党内警告的处分。甚至连一般的老百姓向村干部过问一下此事,都遭到村干部的百般辱骂,甚至以莫须有的罪名被县公安局拘留。上访人员刘金维在2003年4月份因一句无心的话被县公安局以“歪曲事实,煽动群众闹事”的罪名被行政拘留了13天(上面已提及此事)。上访人员刘长根的家则在2003年3月13日晚上遭到乡政府人员的“搜查”。大门被砸坏,玻璃窗户被来人用石头砸碎,其妻开门后,来人既没有搜查证,也没有逮捕征,就开始在家里进行搜捕。后来刘长根告诉我们其实当时那帮人是来抓他的,只是当时他听到风声,出门躲了起来,当晚没在家。上访人员李春木,同时也是村里的老党员,只因上访维权却受到了镇党委的党内警告的处分。上访人员刘金栋则因到石家庄找律师想从法律途径制止村委会的违法行径自家商店大门在一天夜里12点多被一把大火烧得一干二净,虽然向乡派出所报了案,但至今仍杳无音信,不了了之。而在2003年的6月18日晚上10点多,乡派出所四辆警车开进了东孙庄停在了村民刘国志家门口,来人既没有证件,也没有逮捕证或是搜查令,就强行翻墙进入刘国志家中搜捕刘国志,当时由于刘国志不在家才未被其带走。而当时附近村民听见了动静便围过来质问派出所来人这么晚还翻墙,到底是来干什么,派出所来人却说是找刘国志有事商量。商量?如果真是有事商量,为什么白天不来,犯得着晚上10点多来翻人家的院墙吗?而后来就是乡村两级干部策划的一场骗局。2003年6月20日下午,村里通知各占地户21日上午到指定地点开会,说是有工作组下来给村民们解决问题。因为村民们都急于种地,根本没想到事实的真相,在21日上午都到指定地点去等待解决问题。结果等来的不是来解决问题的工作组,而是乡派出所,乡村两级主要班子领导人,再加上其他乡派出所的共计一百多人的人的“联合执法队”。他们不等村民开口,当场就强行抓走无辜的女村民申涛,郭唤云等人,已年逾70的村民刘金栋曾经在村内向乡党委副书记刘庆山说了几句公道话,也在当天被抓走,拘留了10天,而申涛和郭唤云也被分别拘留了10天和15天。而在自家屋顶晒麦子的刘国志之妻卢凤玲也因其丈夫不在家而不能幸免,不知什么原因也被冉庄镇派出所所长王常国强行带走拘留了15天,成为其丈夫的“替罪羊”。而他们违法事实却是“2003年6月18日晚上对依法传唤刘国志的干警围攻长达2个小时”。而在他们离开村的时候,不知是心慌还是什么原因,把车开得飞快,将在路边70多岁的刘玉波之妻撞倒,不省人事,在医院抢救了10来天才恢复过来,在我们到的当天,也就是7月2日才出院。这不仅给老人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给老人一家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几千元的医药费还没有结账。刘玉波老人在见到我们的时候,老泪纵横地握住我们的手说了句:“南京大屠杀!”而刘国志之妻在押解途中因不知为何事被抓,和执法人员辩解致使手铐越勒越紧,还未到冉庄镇,双腕已经鲜血淋漓,而到7月5日“刑满释放”的那天,双腕已肿的不成样子,随后刘国志携其妻到保定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却被以各种理由敷衍塞责。面对乡村干部的粗暴行为,村民敢怒不敢言,而对于6月21日上午那触目惊心的场面则成了东孙庄村民心里永远的痛。村民刘国志事后对我们说:“我想说的是,在封建社会已被推翻了百年,封建社会已成为历史的今天,为何还会出现‘株连九族’的事。即使我犯法,又于我的家人有何干系,何况现在我并未犯法。可就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在朗朗乾坤下,一个无辜的家庭妇女,与人无争,与事无争,却因其丈夫和村干部发生意见上的分歧,而导致其不明不白地被抓走,非法拘留15天。”从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的口中说出这样的话,我们能从中感觉到什么?无奈?失望?愤怒? 民主还是专制河北保定市清苑县冉庄镇东孙庄的这次征用土地的纠纷反映出的问题很突出,很集中。该地方的各种政治现象很值得深思。如: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务事业和公益事业 ,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基层的民主建设被视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部分而得到了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但是由于有关制度和体制的不健全,现在的村民委员会兼有行政、经济和自治三重身份,各种利益的交互错杂,互相渗透,所以为现在基层存在的一些问题提供了孳生的温床。第一,农村基层的民主自治的权利遭到严重破坏,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被剥夺。第二,共产党基层组织的组织生活很不健全,组织原则没有得到贯彻,组织纪律被严重践踏。第三,基层的各项权力过于集中,而且缺乏有效的决策和监督机制,导致了个人或小团体权力的极度膨胀,以致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利益。第四,法制观念的淡薄,以权代法的现象十分普遍。村支书李春军在2003年1月17号通过广播宣布村民的菜地收归村里,然而此决议并未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在春节过后,村委会强行用铲车将菜地推平之后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当时村共有代表46人,而参加会议的仅14人且46人中相当一部分不是村民选举产生的。并且此次会议并未讨论菜地收与不收的问题。如此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会议尚且如此更别说平常村内别的事情。东孙庄有自己的财务管理小组。李春木老人是村民代表并且是管理小组的成员,老人说过去三年并未起用过这个小组,财务也未向村民公开。而在今年的4月11日被以拒绝到镇党委接受组织谈话为由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党员的更替是党内血液的新陈代谢,其重要性不言而明。而在东孙庄从1999年至今所发展的党员有趣的是,有28人,应该是28名党员总会很直接的和村支书连上,他们都是村支书的亲属。而其他写过入党申请书的上进村民被拒之于党的大门外。尤其可怕的是,我们现在感觉到触目惊心的事件,在一些地区变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50多年以前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治乱循环的怪圈时曾胸有成竹的说民主是我们的法宝。当时的历史也的确证实了这一点。但是在雷厉风行的贯彻共产主义的民主思想之后,在我们这个没有民主传统的国家里,民主的框架可以说基本建立起来,可是民主的内容却在时间的演进中多少的变了味道。我们的具有生命力的民主集中制,蜕变成了“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只注重公利却漠视私利的只有集中的一元化大民主,这也就等于说为各个层面上的行政领导人的专制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这种状况就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基层集中的体现出来:对农民利益的极度漠视、暗箱操作处理集体财产、践踏法律条件下的混乱执法……各种与现今国家大力推进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背道而驰的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一文中就提出了反对权力过分集中、个人专断以及官僚主义的问题,强调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性。但时至今日,我们仍然很遗憾的看到悲剧在广大的农村继续上演。这些为中华民族振兴,为改革开放心甘情愿的默默的贡献着生命的农民们,正在被一群权力的垄断者强行的吸吮着生命。他们为自己生存条件的偶尔质疑和抗争,都变成了被镇压的口实。农村早就应该改变了,当法制和民主取代干部的脸色而占据农民的日常生活,当农民的口中吐出的不再是血泪,而是衷心的歌颂(决不是面对采访时候的经过排演多次的僵硬笑容)的时候,我们才有理由长舒一口气,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而鼓掌了。当我们直面一些惨淡的现实,当我们正视淋漓的鲜血时,也许我们可能成为鲁迅笔下的“真正的猛士”。当我们遇到经济生活问题、政治问题、法律问题还是乡亲们的私人问题时不在揪心和无助。我们不再愤青但注重实干,我们呼吁且期盼着给那些被忽视乡亲们以国民待遇!!! 后记在我们结束调查后的第六天,也就是7月11号,接到村民李善文打来的电话,说当天来了好多县乡干部来视察工地。村民便上前要求把征地合同或是征地公告给他们看看,结果县里面拿出了一份乡土地所和东孙庄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合同,且不说乡土地所在整个变电站征地过程中有没有权和村委会签订征地合同,但是合同上只有村委会的公章而没有乡土地所的公章这一点,就让村民愤怒不已,“这不明摆着拿假合同骗我们吗?”李善文说。随后村民中有的围住施工现场不让施工,有的和县乡干部发生了口角,这样以阻挠国家工程的名义逮捕了两位村民,而且在随后出村的时候又撞伤了两位村民,其所作所为不啻于让村民刻骨铭心的“6•21”事件。随后县里派了工作组到村里,其实也是做做样子,成天什么也不干。后来在7月下旬又接到村民刘长根的电话,说县里面已经撤了支书李春军的职,从乡里派了一个干部下来暂时代替其工作,但事情并没有这样简单,与此同时刘长根等村里的“上访专业户”聘请了一位律师到省有关部门询问情况,得到的答复确让人震惊,省里面根本还没有和东孙庄签订合同,自然不可能发出征地公告,至于赔偿款,合同没签,数目自然没定,但肯定不是1.2万/每亩,而且保定市国土局也对如此大规模的征地一无所知,没有接到上级部门的任何通知。一个小小的东孙庄支书有何能耐竟然敢睁着眼睛说瞎话,瞒天过海,难道上级部门一点都不知道?但是事情并没有结束,就在8月18号又从杂志社记者那里得知李善文在到县里办事的时候,又以“擅毁青苗”的名义将其拘捕,据说是因为李善文把地里的假玉米苗拔了出来,种上了其他东西。现在连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我们曾于7月初向其反映过此事,希望他们能介入调查)也说由于此事牵涉面太广,涉及到省政府部门,而且又和土地有关,他们难以介入。看来东孙庄的村民们又要重新踏上漫漫的上访之路了,愿他们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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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应该发表的。特别是那种高层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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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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