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现行的财务管理模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邱县农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内邱县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有效防止和解决“村官”腐败问题,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按照现行的法律政策和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村级集体所有资金的收支帐目,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乡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履行村级财务管理职责。
二、完善村级支出程序。中心向各村提供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平时零星开支由各村办理,集中到中心办理审核报销。开支在200元以内的,由村支书、村主任在单据上共同签批;开支在200-2000元的,由“两委”班子研究同意后,经村支书、村主任共同签批;开支在2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由村支书、村主任共同签批。村所有开支均须经村民理财小组组长签字。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乡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予核销。情节严重或群众反响强烈的,由乡纪委联合调查核实后,按照违纪事实和规定给予责任人以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不符规定开支或虚列支出属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或财政所监管责任不到位的,追究责任人的失职责任。
三、严格公务举债程序和条件。凡涉及村上公益事业必须举债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决议人必须在决议书上签字盖章后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债权人拥有在职村干部签字证实的决议书复印件的同时才能拥有债权。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债活动,乡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予认定并不核销相关票据,债务由举债人个人承担。 严禁村干部个人以公务名义举债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经查实,除追回借(贷)款外,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村级集体资金,乡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保证上级拨付给村级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村级自有资金使用渠道正常畅通。
五、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村干部或他人借用村级资金,更不允许将村级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以党政纪处分。
六、取消村级招待费,凡涉及村务公务接待、招待支出,乡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一律不予核销。
严禁利用公款进行集体上访,如违反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进行处理,提款人负连带责任。
七、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接受村民监督,1000元上以大宗支出项目及金额提供祥细说明,以便群众看得清楚明白。公开的内容和项目、金额要与原始事实相符。
八、强化收入管理。村取得收入后3日内须上缴。收入不及时入账、截留现金搞体外循环、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等行为,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处以违纪金额10%罚金,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纪检、检察机关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未将公款存入基本帐户而是存入私开存折户的,视作挪用公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