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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 授权环卫执法的三重追问

授权环卫执法的三重追问


(2008-03-20 02:43:45)

为维护干净优美的城市环境,近日召开的深圳市环卫工作会议透露,深圳环卫部门将探索采用小额罚款进行环卫委托执法的新路子,赋予环卫管理人员50元以下当场处罚权,对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等行为进行处罚。(《南方都市报》3月19日)

赋予环卫管理人员当场处罚权,当然有一定的好处。不过,在授予执法权之前,我们还要先把三个问题想清楚。

其一是合法性的问题。环卫部门不是行政机关,要获得执法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报道中引用一位律师的话说“从法理上讲,赋予环卫工人50元以下的当场处罚权是可行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可以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行政许可法》只是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的权力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而当场处罚权是一种行政处罚,不能依据《行政许可法》进行委托。

而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卫部门可以得到行政机关的合法授权,取得对违反环境卫生行为处以50元以下的当场处罚权。不过,前提条件是:环卫部门应当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并且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书面委托,而环卫部门的执法人员也应取得合法的执法证。

第二个问题是必要性的问题。环卫部门的一般环卫人员平时工作任务重,根本无暇执法,而且他们大多数不具备相应的执法素质,因此,环卫部门在取得执法授权后势必要培养一批管理人员专门从事执法活动。而环卫部门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增加这样一批执法人员将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因此,我们必须在增添纳税人负担与维护城市卫生之间进行利益权衡———如今的城市卫生是否已经到了非常糟糕的地步,需要额外增加财政开支加大执法力度?是否采取其他手段也难以改变目前环境卫生状况,一定需要靠增加财政开支、加大执法队伍来加强执法力度改变这种状况?

最后是可行性与负面性的问题。即使环卫部门取得了当场处罚权,但他们并不享有其他行政强制手段,不能对违法行为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因此,如果遇到违法行为人不缴罚款怎么办?环卫执法人员又如何证明他们有违法行为呢?当环卫部门有了执法权,会不会又形成利益集团,谋求部门利益,以罚款代替了管理,给政府形象抹黑呢?

所以,授予环卫部门当场处罚权涉及多方利益,希望有关部门能权衡利弊得失,做到慎之又慎。

■杨涛

有事办事,没事读书。 车到山前必有路,TMD死路!遇到死路怎么办?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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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海外滩,我们一边欣赏着外滩的美丽风光,一边又习惯性地点燃了烟,这时有两个人悄悄地跟在我们后面,虽有点奇怪,也没引起注意,直到老同志不在意地把烟蒂往黄浦江一丢,这两人就出面说话要罚款了,老同志和我都非常气愤,反复争执之后,不得已交了五元钱。

    ——亲历的一次非执法人员罚款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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