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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IT新闻:“珊瑚虫QQ”案:利益之争让作者进大了牢?

网友:姜伯静
     作者原标题:“珊瑚虫QQ”案离结束还很远

  3月20日下午,引起社会关注的珊瑚虫版QQ侵权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宣判,制作珊瑚虫版QQ的陈寿福被判侵犯著作权罪,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3月21日信息时报)

  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这不应该是陈寿福的最终结果。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看,“珊瑚虫QQ”案都还远没有结束。

  第一,从技术角度看,珊瑚虫插件以及其他修改版QQ插件的定位问题将是一个长期争论的焦点。“电视机与DVD”之说很有说服力,目前的法律对此的定义十分模糊,法院的判决很难让那些在心理上同情陈寿福的珊瑚虫拥护者们心服口服。不过,这种争论对未来的意义非同寻常,它对相关法规的完善会起到一个很强的促进作用。

  第二,从腾讯公司多年来在各种修版改QQ面前的态度看,陈寿福及其支持者不会就此认输。我们打开珊瑚虫工作室每天都更新的主页会发现珊瑚虫一直在坚持一个观点:腾讯一直在默许甚至鼓励陈寿福的开发。这项证据一旦成立,腾讯的地位会非常尴尬,那么这起“侵权”案件会如何了解呢?

  第三,腾讯和法律如何面对其他版本的QQ将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腾讯起诉陈寿福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之争而非版权之争,因为“珊瑚虫”版QQ中安装了不属于腾讯或者说腾讯不能取得利益的广告。假如说没有这些广告,那么这起诉讼极有可能不会出现,因为各大论坛开发的所谓“纯净QQ”都与腾讯相安无事。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所谓版权之争及竟有几分意义?

  第四,即便“珊瑚虫QQ”在未来有一个形式上的结束,但在将来某个时候民众会不会来起诉腾讯呢?这倒是一个有趣的问题。珊瑚虫以及飘云等修改版QQ之所以能够拥有巨大的拥趸群体,根本原因在于使用者希望使用产品更方便更“清洁”,而腾讯很明显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在反垄断成为一种潮流的今天,会不会有人一纸诉状将腾讯告上法庭呢?这很难说。如果真的有这么一天,我想这也算“珊瑚虫QQ”案的一个延续吧。

  “陈寿福的律师在判后表示将提起上诉”,“珊瑚虫QQ”案离结束还很远,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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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瑚虫版QQ作者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近期引起业界瞩目的珊瑚虫版QQ侵权案,昨日下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这成为国内因知识产权侵权而量刑的首个案件。

  根据深圳南山区法院判决书,法院认定了检察院提供的全部证据,判定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同时法院将对陈寿福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117万余元予以追缴。

  昨日,法院没有认定陈寿福的律师提供的“腾讯在官方网站提供珊瑚虫QQ下载”、“腾讯邀请陈寿福参加官方QQ新版发布会并征询第三方开发接口意见”等证据。

  对此,腾讯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腾讯尊重法院的判决。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非常关键,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珊瑚虫网站在判决后则更新了首页,列举出相应证据依旧认为陈寿福无罪。陈寿福的律师称,将会在法律有效期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盛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浩律师对此表示:“这个案件的判决将在国内起到象征意义,对类似的案件肯定也会有所影响,对那些同样有着‘主观恶性’的侵权,用刑法来解决民法的内容将起到震慑作用,今后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建立出一种更加规范的秩序。”不过由于目前还只是一审判决,张浩律师建议陈寿福争取上诉能够改判。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专家朱谢昨日也表示,珊瑚虫QQ案件的审判结果,无疑将成为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标杆,免费软件模式必须受到保护,这对新兴的互联网行业来说非常关键。

  珊瑚虫案大事记

  □2001年 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老师陈寿福推出珊瑚虫版QQ;

  □2002年11月 陈寿福发表声明称将停止更新和传播珊瑚虫版QQ;

  □2003年 陈寿福再度开始更新珊瑚虫版QQ;

  □2006年8月 腾讯对陈寿福提起诉讼;

  □2006年12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腾讯起诉珊瑚虫版QQ侵犯著作权胜诉,陈寿福被判向腾讯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2007年9月 深圳电视台播放的《扑火的珊瑚虫》中表明,陈寿福已被当地公安局羁押;

  □2007年12月 该案在深圳再度开庭审理,双方在法庭上进行庭辩,审判结果将择日宣判。陈寿福称,对于其开发珊瑚虫QQ系列软件并提供下载行为,腾讯是知情、许可甚至引导和获益的;

  □2008年3月6日 腾讯QQ珊瑚虫案一审第三次开庭,庭审时间不到10分钟,当庭仍未宣判结果;

  □2008年3月7日 腾讯QQ珊瑚虫案一审判决陈寿福有罪,陈寿福当场表示将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上诉。(王晓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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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珊瑚虫”侵权案民意一边倒值得深思

  在IT业界影响颇大的珊瑚虫侵权案,最近有了新的进展。据媒体报道,深圳南山区法院日前做出一审判决,判定珊瑚虫QQ的作者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放在法治社会中衡量,这是一桩再普遍不过的刑事案件。但是,只要对互联网的特殊语境有所了解,人们就会清楚地看到它的分量。首先,这是国内第一起针对免费软件的“修改”实施刑事惩罚的案例,尤其其结果是刑期较重的实刑。其次,此次的刑事判决对软件领域的游戏规则产生了根本性触动,这种变化是否具有进步性还有待观察。更重要的是,从陈寿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法院一审宣判,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网络对于此事的舆论可谓一边倒,网民普遍对陈寿福怀有同情,而对“受害者”、QQ著作权持有者腾讯公司反而大加挞伐,这样的民意不能不让人深思。 

  珊瑚虫是众多第三方QQ软件中影响较大的一种。所谓第三方软件,是指对某种免费软件进行修改、复制、捆绑或外挂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免费软件。腾讯公司所开发的QQ软件是国内用户最多的即时通讯软件,从它问世时起,就有众多的软件爱好者对它进行各种“修改”。由于修改后的软件增加了新的功能,屏蔽了广告,因而以珊瑚虫、飘云为首的第三方QQ深受许多网民的喜爱,客观上也为腾讯公司开发和巩固了用户群体。在互联网早期,这种对免费软件的“修改”行为并没有受到太多关注,腾讯公司就曾公开表示,“对于外挂版本我们没有任何打击的意思”,其技术人员还与陈寿福保持联系,并曾征询可以提供何种外挂便利。但是,当外挂版本出现营利倾向,甚至显露出更严重的竞争态势时,矛盾也就一触即发。此次腾讯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珊瑚虫,乃至陈寿福被判刑,就是软件江湖矛盾激化直至彼此反目的结果。对于法院尚未生效的刑事判决我们暂且不予置评。但是,考察关于此事的民间反应,思考著作权保护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微妙关系,以及审视司法机构对于各方利益的平衡调节,却是必要和有益的。

  众所周知,在不掌握源代码的情况众所周知,在不掌握源代码的情况下,对软件进行修改是一件技术含量很高的事。也正由于这样的原因,陈寿福等年轻人一向被看作IT奇才。同时,由于这些人对软件所做的修改和外挂行为与黑客行为有着显著的差异,从本质上看是对网民有利的,因而他们在网络中又具备很高的美誉度。从行业竞争的角度看,软件修改和外挂行为,促使版权持有者一方面不断升级软件版本,一方面也不得不适度开放某些便利功能,这对于打破垄断、降低软件使用成本是有好处的。但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看,如果软件的复制和修改呈现出泛滥的态势,甚至对著作权所有人形成利益冲击,那么,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也是势所必然。 

  但问题在于,采取何种保护措施是适当的呢?2006年,腾讯公司曾对陈寿福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虽然认定珊瑚虫QQ构成民事侵权,但同时认为设置外挂程序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不少人认为,这样的司法处置是比较公允的。而当深圳的公安机关将陈寿福抓捕,乃至法院将其判刑三年,这就不免让人错愕。对比一下“熊猫烧香”病毒的司法判例,就可以更准确地了解这种错愕的由来。“熊猫烧香”的危害何等严重,其始作俑者的违法故意又是何等明显,但也不过判刑四年而已。陈寿福只是对QQ软件做了一点技术处理,并通过插件赚了一点辛苦钱,根本谈不上有多大的社会危害,何以至于遭到如此严厉的惩处呢?而就在陈寿福被抓之后,很多软件爱好者闻风色变,飘云QQ的技术核心人员立即发布引退声明。由此也不难看出,刑事干预对软件业的创新与创造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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