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提出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点任务,并确定把“多予、少取、放活”作为农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多予,就是要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退耕还林规模,直接增加农民收入;少取,就是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放活,就是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把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央把农民收入问题放在了“三农”问题的核心位置,并把解决这一问题的工作侧重点放在了做“减法”上,亦即旨在通过减轻农民负担,“放水养鱼”,为农民“松绑”这一办法,给农民实实在在的好处,从而增加农民的实际收入。 一、为什么要做“减法”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农民收入问题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实现农村稳定的根本保证,也是落实农村基本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农民负担过重,不仅直接减少了农民的收入,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还影响了党群和干群关系,进而影响到农村的稳定。是否能够切实地做好“减法”,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是衡量是否真正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标准,对于保持农村社会的基本稳定,维护整个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现我国在新世纪的发展目标,都具有决定性的重大意义。 其次,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的变化趋势和负担情况也迫切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减法”。 近5年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回落迅速,从1996年9%的年递增速度下降为2000年的2.1%,降幅达6.9个百分点。2001年,我国农民消费增长率为4.2%,大大低于GDP的增长,也大大低于2000年农民人均消费7.3%的增长率,下降了3.1个百分点。与农民收入增幅及消费增长率下降形成对比的是农民的负担并未减轻,仍然显得较为沉重。据统计,199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虽然比上年下降了2.36%,但农户上缴的三提五统仍比上年增加了1.4%,各种摊派和罚款比缴纳的税金还多13%。农民支付的税收款人均额相当于城镇居民的9倍,若加上各种名目的费用,则相当于城镇居民的30倍。 再次,我国农民增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决定了做“减法”是当前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然选择及快捷有效的途径。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民收入问题研究》课题组概括当前农民增收有“十难”:一是主要农产品已成为买方市场,依靠提高销售价格增加收入难。农产品增产与农民增收不再是正相关关系,需求约束开始制约农民收入的增长。二是传统农业比较效益低,农业生产结构适应性、战略性调整难。三是家庭经营规模不断缩小,适应现代化要求提高劳动生产率难。四是乡镇企业发展速度减缓,城镇化建设滞后,农业劳动力转移难。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不但数量明显减少,其效益也逐年滑坡,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也明显变弱。小城镇建设作为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一项农村发展战略在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进入小城镇费用偏高、产业集聚能力不强的弊端使农民要么“望‘城’莫及”,进不起城;要么进了城后无法谋生。五是农村金融改革滞后,资金严重短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难。六是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推广水平较低,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难。七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处于初创阶段,与市场对接,形成新型的利益机制难。八是新世纪扶贫攻坚任务艰巨,农民脱贫致富难。目前我国尚未解决温饱的人口还有3000万,不稳定解决温饱极易返贫的人口则达6000万。九是农村各种收费项目繁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难。十是农业生态环境状况日趋恶劣,农民增收、农业可持续发展难。 农民增收的“十难”表明目前通过做“加法”,亦即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等手段来增加农民收入有着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对于老、少、边、穷地区而言,由于受资源、资金、技术、观念、设施、位置等因素的制约,要想通过做“加法法”迅速增加农民收入,其难度更大。因此,在现阶段,通过做“减法”来增加农民收入不失为立竿见影、行之有效的方法。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不是反对通过做“加法”来增加农民收入。相反,做“加法”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是面向市场,面对加入WT0新形势,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长远之计,必须长抓不懈。只是我们在做好“加法”的同时,不应忽视了做好“减法”,而应面对现实,按照中央增加农民收入要“加法减法”一起做的要求,高度重视并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做好“减法”。 二、“减法”怎样做 要做好“减法”,首要的是如前所述,我们在思想认识上一定要高度重视,不仅要把它当作一个经济问题来抓,更应该把它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具体而言: 第一、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减轻农民负担要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狠抓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机制,严肃纪律,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负必须治本,重要的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大力精减机构,下决心减人、减事、减税、减费。特别是在精简机构和人员、降低农村杜会管理成本上要有所突破。建议国家适当推迟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把用于税费改革的成本首先用于精简机构和人员,以此减少社会管理性支出,同时加快乡镇体制改革,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工作职能、管理手法、工作方法的转变。 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应依法从分配上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杜绝各种形式的“三乱”,将农民负担管理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三、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全国农业税为300多亿元,与2000年国家12000多亿元的税收相比,只占2.5%左右。减免300多亿元的税收收入对国家而言不应是很大的负担,但农民人均可以增加30多元的纯收入,农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将得以提高,这对消费的拉动作用相当大。如果考虑乘数效应和加速作用,可以拉动数倍(农业税)的经济增长,国家不仅可以从新的增长中收回减免的农业税,而且达到了休养生息的目的。考虑到特产品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条最直接的途径,而现在农业特产税比农业税还要高,这既不利于农民增收,也不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建议农业特产税也要减免。 第四、扭转城乡区别对待现状,保护农民受教育权利。国家要求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城镇由国家财政负担,而仅有城镇居民三分之一的收入和消费能力的农民却只能享受城镇居民60%左右的财政等教育经费支持,并支付60%左右的义务教育费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教育部以政府的名义要求乡村两级中小学校舍“达标”,每个乡镇至少需要200万元左右,而这些最后也通过各种途径转嫁给农民。这些无疑是农民负担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尽快扭转农民出资主要为城市培养人才的窘境,转变“城乡区别对待”的陈旧观念,将每年递增的国家预算内财政教育拨款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减免贫困学生学杂费,冲抵农村集资办学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受得起教育。 第五、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取消农民离开农村和进入城市的一切收费。现行的户籍制度将我国居民分为“城市人”与“农村人”。由于这一户籍体制障碍的存在,使得农民离开农村得办证交费,进得城里还得办证交费。十来种证费交下来得花费几千元。这种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加重了农民负担,阻碍了农民就业和增收。应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籍制度,在政策上对城市、农村居民一视同仁,使其具有同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力。 第六、取消对农民休耕的限制政策,矫正按人头征收税费的办法。当前,由于农业的比较效益极低,农民弃田抛荒,实行休耕的较多。按理休耕了,没收成就用不着交税费,这就与城里的公司企业停业了不交税是一个道理。但农民享受不到这个权利,不少乡镇为了平衡乡镇财政收支缺口,不管你能力强弱,年龄大小,种不种田,种多种少,只要是本地户口,就得按人头交税费。这种征收方式明显与农业法“据实征收”的要求不符,应给农民休耕的权利,按田亩据实征收,从规范征收上让农民休养生息。 第七、国家应支付农村的失业和社会救济费用。目前由于我国仍然没有考核农村的失业问题,农村过剩人口是通过“一个人的工三个人做”,即家庭承包责任制来予以强制内部消化,国家根本不支付农民过剩劳动力(即实实在在的农村失业人口)任何费用。“五保户”、烈军属开支等社会救济、救助费和抚恤费用也是通过制度化由农民承担,政府在社会救济上把九亿农民甩在一边,这有失社会公平原则。中央提出休养生息应考虑把这部分由农民支付的费用由国家承担。 第八、改革农村公共产品筹集制度,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减少农民的生产共同费用的分摊。公共产品筹集主体要多元化,不能完全由农民负担。供给公共产品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过去由农民自己承担有其不得已的合理的方面(国家的非农发展战略)。但是面对农民负担沉重,收入持续递减的局面,国家应承担起这一本来的职能。 第九、国家要加大“黄箱”(世界上通用的支持农业包括给农民直补的政策)政策支持对生产环节和农民直接给予补贴,并尽快研究具体的补贴数量和办法。可以考虑先以农业税抵作补贴,一手收税,一手补贴。我国入世确定“黄箱”补贴水平不高于农产品总产值的8.5%,目前我国的补贴还不到农产品总产值的2%。按我国目前的农产品产值和补贴水平测算,大约有近1500亿元的补贴空间,若这一空间能够得以填补,农民负担将得到极大的减轻,收入将得以大幅度地提高。(《对策研究》) 中宏网责任编辑:毋兴 农民减负增收的对策建议 2002年12月18日 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 中央提出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点任务,并确定把“多予、少取、放活”作为农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多予,就是要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退耕还林规模,直接增加农民收入;少取,就是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放活,就是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把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央把农民收入问题放在了“三农”问题的核心位置,并把解决这一问题的工作侧重点放在了做“减法”上,亦即旨在通过减轻农民负担,“放水养鱼”,为农民“松绑”这一办法,给农民实实在在的好处,从而增加农民的实际收入。 一、为什么要做“减法”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农民收入问题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实现农村稳定的根本保证,也是落实农村基本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农民负担过重,不仅直接减少了农民的收入,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还影响了党群和干群关系,进而影响到农村的稳定。是否能够切实地做好“减法”,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是衡量是否真正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标准,对于保持农村社会的基本稳定,维护整个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现我国在新世纪的发展目标,都具有决定性的重大意义。 其次,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的变化趋势和负担情况也迫切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减法”。 近5年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回落迅速,从1996年9%的年递增速度下降为2000年的2.1%,降幅达6.9个百分点。2001年,我国农民消费增长率为4.2%,大大低于GDP的增长,也大大低于2000年农民人均消费7.3%的增长率,下降了3.1个百分点。与农民收入增幅及消费增长率下降形成对比的是农民的负担并未减轻,仍然显得较为沉重。据统计,199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虽然比上年下降了2.36%,但农户上缴的三提五统仍比上年增加了1.4%,各种摊派和罚款比缴纳的税金还多13%。农民支付的税收款人均额相当于城镇居民的9倍,若加上各种名目的费用,则相当于城镇居民的30倍。 再次,我国农民增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决定了做“减法”是当前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然选择及快捷有效的途径。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民收入问题研究》课题组概括当前农民增收有“十难”:一是主要农产品已成为买方市场,依靠提高销售价格增加收入难。农产品增产与农民增收不再是正相关关系,需求约束开始制约农民收入的增长。二是传统农业比较效益低,农业生产结构适应性、战略性调整难。三是家庭经营规模不断缩小,适应现代化要求提高劳动生产率难。四是乡镇企业发展速度减缓,城镇化建设滞后,农业劳动力转移难。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不但数量明显减少,其效益也逐年滑坡,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也明显变弱。小城镇建设作为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一项农村发展战略在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进入小城镇费用偏高、产业集聚能力不强的弊端使农民要么“望‘城’莫及”,进不起城;要么进了城后无法谋生。五是农村金融改革滞后,资金严重短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难。六是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推广水平较低,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难。七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处于初创阶段,与市场对接,形成新型的利益机制难。八是新世纪扶贫攻坚任务艰巨,农民脱贫致富难。目前我国尚未解决温饱的人口还有3000万,不稳定解决温饱极易返贫的人口则达6000万。九是农村各种收费项目繁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难。十是农业生态环境状况日趋恶劣,农民增收、农业可持续发展难。 农民增收的“十难”表明目前通过做“加法”,亦即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等手段来增加农民收入有着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对于老、少、边、穷地区而言,由于受资源、资金、技术、观念、设施、位置等因素的制约,要想通过做“加法法”迅速增加农民收入,其难度更大。因此,在现阶段,通过做“减法”来增加农民收入不失为立竿见影、行之有效的方法。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不是反对通过做“加法”来增加农民收入。相反,做“加法”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是面向市场,面对加入WT0新形势,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长远之计,必须长抓不懈。只是我们在做好“加法”的同时,不应忽视了做好“减法”,而应面对现实,按照中央增加农民收入要“加法减法”一起做的要求,高度重视并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做好“减法”。 二、“减法”怎样做 要做好“减法”,首要的是如前所述,我们在思想认识上一定要高度重视,不仅要把它当作一个经济问题来抓,更应该把它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具体而言: 第一、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减轻农民负担要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狠抓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机制,严肃纪律,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负必须治本,重要的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大力精减机构,下决心减人、减事、减税、减费。特别是在精简机构和人员、降低农村杜会管理成本上要有所突破。建议国家适当推迟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把用于税费改革的成本首先用于精简机构和人员,以此减少社会管理性支出,同时加快乡镇体制改革,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工作职能、管理手法、工作方法的转变。 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应依法从分配上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杜绝各种形式的“三乱”,将农民负担管理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三、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全国农业税为300多亿元,与2000年国家12000多亿元的税收相比,只占2.5%左右。减免300多亿元的税收收入对国家而言不应是很大的负担,但农民人均可以增加30多元的纯收入,农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将得以提高,这对消费的拉动作用相当大。如果考虑乘数效应和加速作用,可以拉动数倍(农业税)的经济增长,国家不仅可以从新的增长中收回减免的农业税,而且达到了休养生息的目的。考虑到特产品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条最直接的途径,而现在农业特产税比农业税还要高,这既不利于农民增收,也不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建议农业特产税也要减免。 第四、扭转城乡区别对待现状,保护农民受教育权利。国家要求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城镇由国家财政负担,而仅有城镇居民三分之一的收入和消费能力的农民却只能享受城镇居民60%左右的财政等教育经费支持,并支付60%左右的义务教育费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教育部以政府的名义要求乡村两级中小学校舍“达标”,每个乡镇至少需要200万元左右,而这些最后也通过各种途径转嫁给农民。这些无疑是农民负担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尽快扭转农民出资主要为城市培养人才的窘境,转变“城乡区别对待”的陈旧观念,将每年递增的国家预算内财政教育拨款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减免贫困学生学杂费,冲抵农村集资办学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受得起教育。 第五、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取消农民离开农村和进入城市的一切收费。现行的户籍制度将我国居民分为“城市人”与“农村人”。由于这一户籍体制障碍的存在,使得农民离开农村得办证交费,进得城里还得办证交费。十来种证费交下来得花费几千元。这种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加重了农民负担,阻碍了农民就业和增收。应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籍制度,在政策上对城市、农村居民一视同仁,使其具有同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力。 第六、取消对农民休耕的限制政策,矫正按人头征收税费的办法。当前,由于农业的比较效益极低,农民弃田抛荒,实行休耕的较多。按理休耕了,没收成就用不着交税费,这就与城里的公司企业停业了不交税是一个道理。但农民享受不到这个权利,不少乡镇为了平衡乡镇财政收支缺口,不管你能力强弱,年龄大小,种不种田,种多种少,只要是本地户口,就得按人头交税费。这种征收方式明显与农业法“据实征收”的要求不符,应给农民休耕的权利,按田亩据实征收,从规范征收上让农民休养生息。 第七、国家应支付农村的失业和社会救济费用。目前由于我国仍然没有考核农村的失业问题,农村过剩人口是通过“一个人的工三个人做”,即家庭承包责任制来予以强制内部消化,国家根本不支付农民过剩劳动力(即实实在在的农村失业人口)任何费用。“五保户”、烈军属开支等社会救济、救助费和抚恤费用也是通过制度化由农民承担,政府在社会救济上把九亿农民甩在一边,这有失社会公平原则。中央提出休养生息应考虑把这部分由农民支付的费用由国家承担。 第八、改革农村公共产品筹集制度,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减少农民的生产共同费用的分摊。公共产品筹集主体要多元化,不能完全由农民负担。供给公共产品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过去由农民自己承担有其不得已的合理的方面(国家的非农发展战略)。但是面对农民负担沉重,收入持续递减的局面,国家应承担起这一本来的职能。 第九、国家要加大“黄箱”(世界上通用的支持农业包括给农民直补的政策)政策支持对生产环节和农民直接给予补贴,并尽快研究具体的补贴数量和办法。可以考虑先以农业税抵作补贴,一手收税,一手补贴。我国入世确定“黄箱”补贴水平不高于农产品总产值的8.5%,目前我国的补贴还不到农产品总产值的2%。按我国目前的农产品产值和补贴水平测算,大约有近1500亿元的补贴空间,若这一空间能够得以填补,农民负担将得到极大的减轻,收入将得以大幅度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