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创业板战略意义重大不必过分选择时机
在昨日由中国证监会主持召开的“创业板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会”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创业板的推出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创业板在我国的推出已经晚了很多年,无论是从战略上,还是市场需求上来看都十分迫切。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表示,应把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放到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和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中来看待,它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战略发展所必须迈出的一步,对中国资本市场建设有着深远和重大的影响。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经济学家华生认为,“创业板的推出对于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健全资本市场体系的意义十分重大,而且是很迫切的任务,不能被市场的短期波动造成一些干扰。”
在具体推出时点的选择上,与会专家的看法则有所不同。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徐刚认为,金融产品的创新不要试图选择时机。“过度选择时机,拖延了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一系列创新产品推出的时机。”
徐刚指出,选择推出时机的背后,是供求决定金融资产理论在起作用。实际上,金融理论一个很重要的基石是金融资产的价格是由风险程度决定的。目前市场的下跌,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投资者对未来中国经济增长前景产生担忧,导致股票的风险溢价提高,并非供求严重失衡造成的。因此,减少供给并不能解决股价下跌。
徐刚举例说,中铁建在香港市场发行时,正赶上香港市场的下跌非常厉害,但投资者购买热情仍然很高,股票发行情况很好。又例如,2004年下半年开始,中国证券市场暂停了融资活动,但此后市场仍然继续下跌。
徐刚表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有一定相似性。债券品种越丰富,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就越平滑。联系到股票市场中,各种风险状况的股票越多,风险收益率也就越平稳。
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建议,在创业板的推出上应该有一个阶段性安排,并适当加强对资金供给方面的信号。华生则表示,应等到市场环境稳定时再予以推出。(记者 商文)
创业板设立门槛符合国情
“创业板市场对上市企业设立一定门槛,是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的举措。”在昨日举行的“创业板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会”上,业内专家纷纷对上述观点表示了赞同。
根据日前公布的“创业板IPO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应符合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为创业板上市企业设定门槛,是推进创业板工作中结合国情的一个务实表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表示,而在创业板的整个发展进程中,今年的主要意义在于开通创业板市场,而不在于盲目扩张规模和大幅创新,目前中国还不具备条件建设完全意义上的创业板,因此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
他还提到,一方面创业板上市标准不能太高,拦住了想上市的创业企业,但也决不能一下子降太低,作为“成长板”,一定要有一个盈利标准,在发行上市的环节替投资者控制风险,在具体的门槛设计上,可以考虑借鉴国际规范,对上市标准从高到低逐步调整。(记者 马婧妤 商文)
创业板规则设定应稳中求新
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设定应当大步国际化还是慎重考虑求稳为主?昨日召开的“创业板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会”上,与会专家虽然各持己见,但都赞同筹备时间长达9年的创业板市场应当稳步推出。而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应当在制度设计上与主板市场有所区别,积极做出市场化、国际化探索。
“创业板市场应当成为我国整个证券市场进一步国际化、市场化的‘试验田’。”燕京华侨大学校长、经济学家华生认为,在创业板交易的涨跌限制方面“应该解放思想”,其他的交易制度设计上也应当“率先一步进行实验”,较主板市场有所创新。
除了要适当考虑创新的因素,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也提出,在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设计上,他表示,创业板市场上市企业的成长风险不应由社会公众来承担,而主要由风险资本来承担。
吴晓求同时表示,主板市场的交易规则目前已经比较成熟,从而为创业板的推出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基础。创业板市场不同于主板市场,上市企业的规模小、风险较高,市场高度波动,不排除会存在人为炒作的因素。因此,在制定交易规则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可能出现的因素,尤其是风险因素。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也表示,创业板的交易规则应当逐步调整,不能直接一步到位。(记者 马婧妤 商文)
创业板应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创业板市场是一个崭新的市场,其制度性建设中不能忽略退市机制这个部分,让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在昨日举行的“创业板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会”上做出了上述表示。
昨日参会的业内专家也普遍认为,创业板应当建立较为完善、有效的退出机制,明确禁止在创业板市场进行资产重组,保证退出机制的有效实现。
天相投资董事长林义相认为,应当禁止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借壳上市。他表示,主板之所以有不少公司采取借壳的方法上市,是因为主板上市的条件比较高。而创业板上市标准相对较低,应防止因借壳而导致的恶意爆炒行为。
“只有在创业板市场上明确禁止重组,退出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燕京华侨大学校长、经济学家华生说,除了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退出机制的建立还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有效约束企业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建议,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在退市后再进行重组,并在重组完成后重新申请上市。他同时表示,应当控制创业板上市公司壳资源的利用,与主板市场有所差别。(记者 马婧妤 商文)
严格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套现行为
在昨天举行的“创业板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会”上,与会专家一致建议,应加大对创业板上市企业发起人的监管力度,规范股东套现行为。
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表示,如果不对现行的交易制度进行改革,禁售期过后,上市公司大股东出卖手中的股票实际上就变成一种零售行为。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化,对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很大威胁。
在规范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出售股权行为的同时,吴晓求建议,还应对上市企业所有发起人的套现行为进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可以通过将股权分拆给不同人的形式,变相套现。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应对第一大股东之外的所有发起人的出售股权行为时做出相应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对这一观点表示了赞同。他指出,监管部门应对发起人设定严格的资本锁定,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惩罚。
天相投资董事长林义相也建议,可建立发起人股权申明制,即上市公司在上市时必须申明哪些人属于发起人范围,而不仅仅根据其持有股权的多少来判定。做出了申明的发起人,其手中的股份在经过锁定期后才能流动,但可尝试允许发起人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退出一小部分比例的股权。(记者 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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