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宪法惯例和习惯 宪法修改和司法解释都是得到法院的承认和适用的,都具有正式的法律规范效力。除此之外,“藉助习惯和惯例,严格意义的宪法之法律被一套规则集合所补充,这些规则虽然不是法律的一部分,但却被认为是有约束力的,它规范着一个国家的政治机构,显然构成了政府体制的一部分”(第115页)。无论是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还是在没有宪法典的国家,宪法惯例和习惯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宪法惯例和习惯发生效力的方式有两种,第一,惯例和习惯可以废止宪法的某个条文。这种废止不是对宪法条文做形式上的修改,而是令它在事实上不可能发挥作用。例如很多君主立宪国家的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元首否决或者拒绝同意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权力,实际上被惯例废止了。第二,惯例和习惯可以补充宪法。这主要体现在议会的立法程序中,议会组织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更多地受到惯例和习惯的约束,并且对于立法结果有重要的影响。 在很多情况下,宪法与惯例、习惯是相互作用的,甚至惯例和习惯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或者法院的承认,构成宪法的组成部分。“某些导致宪法变更的因素,自身并不表现为带来某些形式的宪法修正案,也不表现为提供某些会引发须由法院判决的管辖权争议的情势,而仅导致某种谅解、惯例或习惯的确立:它们虽不是法律规则,但将影响宪法中规定的法律规则的运作”(第76页)。 正式修改宪法的机制的启动程序复杂,在修改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困难,而宪法惯例和习惯可以弥补其不足,使得宪法变迁更加灵活。但是,“惯例亦有其限度;它们并非战无不胜。它们可能延搁和减轻宪法的困难,但却不能最终消除此种困难;这些困难,只有正式的宪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才有能力来解决”(第130页)。宪法修改、司法解释以及宪法惯例和习惯并非截然分开,在一个宪政制度运转良好的国家,“这三种过程相互影响、修正、补充,有时也相互抵消。为了解释的目的,它们被分开;但是,在日常的宪法运作中,它们是一起运作。它们相互的重要性,随时间和地点而有所不同。宪法健全性和灵活性,它的成长和力量,依赖于它们的有效配合”(第77页)。
四、宪法变迁与“宪法政府” 在一个持续的宪法变迁过程中如何确保“宪法政府”的安定性?首要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宪法政府”。作者给出的答案是:“宪法政府不仅指符合宪法条文的政府。它指的是以规则为根据的政府,它是与专制政府相对的政府;它指的是受宪法条文限制的政府,而非只受行使权力的人的欲望和能力限制的政府”(第131页)。 尽管宪法政府的前途如何难以预言,但是我们可以先明确宪法政府的“敌人”。稳定的秩序是维持宪法政治的前提,暴力是宪法政府的头号敌人。虽然近代宪法的产生伴随着暴力和妥协,但宪法政治一旦被确立,激进的暴力行动就会成为既定宪法秩序的敌人。战争是与宪法政府对立的第一种暴力,往往会将政府带入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下,宪法中的大量条款就会中止发挥效力。西方法谚有云:“战争让法律沉默”,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经济贫困、饥荒、瘟疫和自然灾害,也可能导致宪法政府削弱。在这些危急时刻,宪法对于政府的一般限制会随着客观情势的需要而中止或者荡然无存。政府的直接行动将失去宪法的约束。“危机或紧急状态中的政府很少是宪法政府。和平和繁荣是宪法政府的坚强的同盟。”(第132~133页)。 宪法政府的核心是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各种形式的专制主义都是宪法政府的敌人。正如惠尔所言:“旨在建立全能政府的任何观点和任何有组织的运动都毫无疑问是反对宪法政府的力量”(第133页)。专制主义有不同形式的外衣、名号,有的甚至冠冕堂皇。而存在高于宪法或不受宪法限制的权力是专制主义的根本特征。可以断言:“专制主义前进,宪法政府就萎缩”(第133页)。 民主是先贤们发明的抵抗专制主义牢笼的利器,但宪法政府可能并非民主政府,很多例子表明,“贵族制和寡头制的政府也可能是宪法政府”(第134页)。关键在于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即是否是有限政府。民主并不能有效地反对专制主义,在某种意义上民主带有攻击性。因为民主意味着平等,意味着权力的分化和等级制度的瓦解,意味着大众的崛起和贵族的衰落。作为法国大革命中最后的贵族,托克维尔看到了民主力量的不可阻挡,但他同样洞察到民主也可能变成暴民统治和多数人专制,摧毁其他制约政府的力量,譬如贵族阶层、知识分子群体等等。民主本身甚至可以造就新的专制力量和新的独裁阶级。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专制和独裁的政府最容易在一个社会处境平等的人民中确立”,这道出了民主的潜在弊端和危险性。所以,民主本身并不能孕育出宪法政府,二者更不能等同。 民主作为对抗专制主义的攻击性力量是必要的,但是对抗专制主义的防御性力量同样重要,这种防御性的力量就是自由。自由才是专制的对立面。在民主国家,人们往往可以为了平等而放弃自由,可是没有自由的平等真是我们所希望实现的吗?在某种意义上,专制也可以创造平等,但这种平等是一种更深的强制。所以,二十世纪才会出现如此多的依靠大众普选而攫取权力的专制主义。这是二十世纪民主制发展的一个惨痛教训。“只有民主意味着自由和平等时,我们才能有把握地指望它孕生出宪法政府。”“如果民主政府要成为宪法政府,它就必须保存自由”(第134页)。“对那些珍视当代宪法政府的人来说,他们面临的问题是,怎样确保民主政府同时又是宪法政府”(第134页)。托克维尔指出了民主时代或者新时代所面临的问题:如何在民主社会中确保自由。对于宪法来说,问题就是如何在规范构建中保持民主与自由之间必要的张力:促进民主的健康发展和保障适度的自由空间。与此同时,宪法还要整合民主和自由,防止民主蜕变为多数派的暴政或自由被滥用而成为无政府主义。

“也许,宪法政府在现代面临的最困难的问题是,怎样成功反对它的敌人,同时又能存活下去”(第134页)。宪法政府的稳定性首先会在国家或政府的危急时刻受到挑战:宪政因为紧急事态而被迫中止。这种情况下的中止是合理的,也是合乎宪法的。危险在于“暂时的独裁可能会变成既定的或永恒的暴政”——危难中被授予最高权力的人,在危机消除之后也不情愿放弃这种权力。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对于紧急权力的运用往往要求统治者有很好的宪政素养和政治理性,也反映了一国宪法的发展水平。 面对少数派对于宪法政府的攻击,宪法该如何自处,或许是今日的宪法政府所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也就是说,当“攻击者利用宪法政府所给予它们的自由和特权来发动推翻宪法政府的运动”(第135页)时,如果宪法政府宣告剥夺反对者批评和反对政府的自由,那宪法政府本身的原则和精神就将遭到破坏,这无异于自我否定,但“容忍和鼓励那些反对宪法政府的人,确实是不符合宪法政府之精神的”,是不能接受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既保证宪法秩序的稳定性,又不断然压制或剥夺反对者的自由,既允许申辩和表达,又有公正的司法机构的判断。惠尔认为,对这一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还需要继续思考。
(《现代宪法》,〔英〕K.C.惠尔著,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版,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