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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山西制定农业项目管理配套三大文件

 ■ 尽管早在2004年农业部就颁布实施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但在各地落实的情况不尽相同,围绕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这一主题,进一步强化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是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申报审报、招标采购和竣工验收等行为,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部门和厅所属相关单位职责分工,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2007年底,山西省农业厅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颁布了《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等系列文件,率先把山西省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到了规范制度化、公开化管理的范畴中。 

  ■ 严格建设程序 确保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从职责分工、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申报管理、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各方面的管理目标、管理要求和具体操作步骤等内容进行了严格细化。

  该《办法》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该《办法》强调,任何项目的进展都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该《办法》要求,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制定项目建设的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施工建设等,并根据委托组织对项目竣工的验收或预验收工作。 

  该《办法》对投资计划也作了严格规定,中央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从职责分工与组织、竣工验收的条件和内容、竣工验收的依据及方法等方面,规定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先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然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验收部门成立验收组,组织竣工验收。 


  ■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原则 推行建设项目的公开化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从职责分工、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标后管理等方面,规定了有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办法。

  该《办法》规定,上报国家和省投资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经厅长或分管厅长审签上报后进行公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


  该《办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为确保项目的公开公正,农业厅项目监管处、驻厅纪检监察室负责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受理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在开标前,应有相关监管部门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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