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的无序化,与村级组织功能有密切关系的另外一个方面是如何达成集体行动。我们在调查中曾问村干部,现在村干部要做的事情多不多,他们回答说,应付上级的事情多,村里的事情不多。但实际上,村干部说村里的事情不多,是将大量本来应该由村干部来组织实施的工作弃之不管,所以事情不多了。的确,当前国家取消农业税后,计划生育工作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已经不再难做,村干部不再需要花费极大精力去完成自上而下的各项硬任务,从而出现了所谓软指标的硬任务化,即村干部大量时间用于填报各种表格等软性任务,而不是要具体完成诸如“收粮派款”等硬任务的境况。[4]但问题是,我们期待村干部完成什么工作,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中,村干部能够完成什么工作,及村干部完成一些工作所可以得到的好处和因此产生的坏处的权衡。当村干部说村里没有什么事情要做时,他们是将那些大量可以做,做起来收益很大,农民也非常需要村干部做的事情排除在应该做的职责范围以外,他们认为这些事情与自己现在的职责无关,应交由市场或社会。问题是,其中相当部分是市场能力所不及,或市场解决起来成本极高(如水利的市场供给),或社会本身无力解决(因为当前的农村社会内生秩序能力极弱)的事务。我们2007年7月在河南汝南农村调查,只要村干部稍微积极一点,及他们稍微掌握一些可以调用的治理资源(如义务工),他们就可以将村民组织起来,避免当时发生的一场严重内涝:这些内涝给村庄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而防止损失的投入只需数万元。而这样的涝灾在我们调查村庄几乎年年发生。湖北荆门农村,大中型水利设施无法与一家一户农户对接,农户不得不靠打井来解决水稻的灌溉问题。打开灌溉不仅成本高昂,而且不能抵御旱灾。最近几年,全国相当部分农村因为取消农业税和外出务工收入的增加,农民收入增加了,农民盖越来越好的楼房。而与花极大代价盖的豪华楼房不相称的是村庄内部的道路、环境的脏、乱、差。农村几乎所有公共设施都处于严重的损毁状态,说明了农村并非无事可做。但村干部认为这些事情是与自己工作职责无关的事情,他们既不愿为此而劳神费力,国家的制度安排中也没有为村干部提供他们可以劳神费力办好事的资源(比如取消“三提”,取消义务工,土地承包30年不变,等等,都实际上是取消了村干部手中的治理资源)。国家越是认为村干部不重要,其制度设置中越是不为村干部发挥作用提供资源基础,村干部就越是消极怠工,而村干部的消极怠工和无所作为,又进一步证明了国家认为村干部不重要的预设,从而形成了一个自我实现的应该取消村级组织乃至取消所有基层组织,至少是应该弱化基层组织的预言。这是一个恶性循环。这样一来,农村大量事务就难以处理,集体行动就不能达成,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持续受到不应该受到的损失。
在有些农村地区,比如江西赣州农村推行村庄社区建设,其中的重点之一是整治村庄、规划村庄及建设村庄的公共空间。这些工作,就使得农民将自己打工赚取的收入,投入到适合整个村庄规划的具有长远安排的住房建设中,这样的个人住房建设就与村庄的整体规划,个人生活就与村庄的公共生活,构成了良性互动。而若没有强有力的村级组织来主持这些工作,赣州的村庄社区建设就没有可能性。
村干部强有力的工作,是村民达成集体行动,村庄内部公共事务与村民个人利益相融而非相互冲突的基础条件。
问题是村干部缺少展开强有力工作的资源条件,其中的一个方面即上述取消农业税后,村干部不再能从村庄提取资源,从而使村级治理的治理资源严重不足。那么,国家自上而下转移进入农村的大量财政补贴,能否作为村级组织发挥作用的治理资源呢?在当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安排中,国家采取了两个我们认为都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制度安排,一是直接补贴到农户的直补政策,二是以条条为主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但这两个主要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都不能增加村级组织可用的治理资源,从而不能成为村级组织积极行动起来,克服村庄内部公共品供给不足困境的有效手段。这是当前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当成问题的方面,即当前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忽视了自下而上农民对公共品需求偏好的表达。这就涉及到村级组织的第三个功能:表达需求偏好的功能。
如何让一家一户的农民表达出其对公共品需求的偏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不同地区农村对公共品的需求差异相当地巨大。好在村民自治制度尤其是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能够有效地表达出村庄大多数人对公共品需求的偏好。具体地说,如果村级组织掌握有一笔国家分配下来用于公共品建设的资源,并且规定只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仔细讨论,并由大多数人表决同意,才可以合法使用这块资源于公共品建设,则村民代表会议就会有效地使用好这笔自上而下分到村(而不是到户)的资源。这种民主,我们称之为“分配型民主”,[5]我们曾于2002—2004年在湖北荆门五村进行农村公共品供给实验研究,积累有此方面的实践经验,也证明是有效的办法。
正是因为村级组织掌握有资源,村民自治才有了物质基础,村民才有积极性参加村委会选举,才会积极讨论如何使用村级组织掌握的公共资源,村庄才会有凝聚力,村级民主才有前提。村民自治搞好了,村民能够强有力地表达出其对公共品需求的偏好,则国家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也才可以真正用在最有益的用处,也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村级组织表达公共品需求偏好的能力,不仅对于国家分配到村级资源的有效使用有帮忙,而且可以更加合理地使用经过村级组织分配给村民的资源。2007年开始大幅度扩大范围的农村低保制度,在有些地区的农村,比如湖北英山、建始县实施效果极佳,这些农村的地保制度,在村级大体经过了四道程序:一是由各村民组推荐低保候选户,二是经由村民代表会议反复讨论投票决定,三是公榜,四是接受质询。经过这四道程序评出来的低保户,大体不会有什么差错,也更不会被村干部滥用权力。但在另外一些农村,比如河南扶沟县和湖北荆门市,低保制度不透明。扶沟的低保被作为乡村干部的治理资源来使用,[6]荆门的低保指标则被喜欢上访的恶人所占用。比如荆门某村,一尤喜欢上访,并敢与村干部“讲狠”、耍无赖的农户,家庭经济条件中等,竟在完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从村里要到一个五保、两个低保指标。上级为救济特困户,给全村发来11袋救济大米,他一家要搬回3袋,村干部奈何不得,因为村干部若不同意,他就上门骂村干部,且会到镇、县上访。每次他到县乡上访,县乡都无可奈何,只得给点好处息事宁人。结果,县乡越是息事宁人,村庄的赖皮户就越多,村庄资源分配就越是不公平。如果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及实行村民自治及村务公开,就可以有效防止这样的赖皮户。农村目前的治理,越是要无为而治,越是会陷入无为而不治的困境。
显然,村级组织在当前农村治理中,应该而且可以发挥十分关键重要的作用,是农村社会有序化的极关键力量。
三、村庄积极分子
我们再来看一看农村基层的党员、极积分子、村民代表作为基层组织的第三层的状况及其可以发挥的作用。
在农村调查,常听农民感叹说,现在农村干部不象干部,党员不象党员。我们可以理解,在农民负担比较高的情况下,干群关系紧张,农民对干部的期待与干部实际作为之间有巨大落差,因此认为干部不象干部。农民为什么会感叹党员不象党员?因为在过去的年代,农民党员都是以很高的标准吸收入党的,党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即使到了1990年代,中央开展农村党员“双带”活动,一是党员的带头致富,一是党员带领群众致富的活动,也是将党员置于一个相当特殊的位置。湖北英山县在2006年在全县开展无职党员设岗的活动,试图通过调动党员积极性,发挥党员的作用来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全国几乎所有农村,村组经常性的决策咨询机构,就是村党员会,或村党员、村民代表和村组干部组成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往往成为村中实际上具有最高法律和习惯效力的决策咨询机构。党员不是干部,但农民一般将党员作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带头人来看待,也就是作为干部来期待。因此,村民对党员的最低评价是“党员混同于一般群众”。在人民公社时期,甚至分田到户以后,党员作为村民身边的模范,作为农村各项工作的带头人,在农村基层治理中都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成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农民区分成为党员和一般群众,然后让一般群众中的积极分子成为撬动农村社会的内生力量,从而为中国农村注入了内生的动力机制。这个内生动力机制最为有趣的是可以承接自上而下由现代性武装起来的任务。党员这个中国传统农村所没有的新生事物,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中获得成功的重要力量,党员所获得的是荣誉与声望,而贡献的是为中国现代化所起带头作用。党员不能混同于一般群众,是因为党员应该而且可以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当前中国农村以党员为中心开展的诸如“双带”一类基层组织建设活动众多,也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但如何站在更高的高度来研究,如何站在乡村基层组织性质与能力的高度来总结,则是目前农村研究和党建研究所共同面临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