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新时期乡镇改革的阶段划分及主要内容
我国在新时期的乡镇改革,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1980年至1985年的“社改乡”和“乡政村治”体制建立;1986年至1989年的“撤并乡镇”和推行“村民自治”;1990年至1997年的县乡综合改革试点和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1998年至今的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管理体制创新。
(一)“社改乡”与“乡政村治”体制的建立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折,标志着党和国家开始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时期[1](p. 4)。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亿万农民以前所未有的极大热情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要求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力来保障经济上的物质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已失去了权威基础,而变得“无法容忍新兴的社会力量,无法协调和统帅社会”[2](p. 211),造成“农村一部分社队基层组织涣散,甚至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致使许多事情无人负责,不良现象在滋长蔓延”[3]
(p.1061)。1979年9月,四川省广汉县选择在向阳人民公社开展了“政社分开”改革试点,将公社机关20名干部分为三块,一块负责党务和行政工作共6个人,一块负责农副业生产共10个人,一块负责社队企业共4个人,初步形成了党、政、经分设的基本组织框架。1980年6月18日,已经挂了22年的“向阳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牌子终于被摘下来,换上“向阳乡人民政府”牌子,建立了乡党委、乡政府和农工商总公司。生产大队改为行政村,生产队改为村民组。由此揭开了四川省乃至全国的“社改乡”序幕[4]。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9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07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第110条规定“农村按居住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确立起“乡政村治”体制模式。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指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到1983年底,全国已有12,702个人民公社宣布解体,1984年底又有39,838个人民公社摘掉牌子。1985年所余的249个人民公社自动解体,取而代之的是79,306个乡、3,144个民族乡和9,140个镇(《中国统计年鉴1997》)。至此,“人民公社”终于退出了中国历史舞台!
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原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开始被打破。1980年,广西河池地区宜山、罗城两县农民自发建立一种全新的基层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其最初功能只是协助乡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集体水利设施,后来逐渐扩大到村民对农村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多方面事务的自我管理,最终演化为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此同时,四川、河南、安徽、山东等地也陆续出现了与此相类似的组织形式。到1985年,全国共建立起948,628个村民委员会和588多万个村民组,从而取代了日益瓦解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然而,这一时期“政社分开”的主要意义只是在于建立“乡政”体制,“村民自治”工作尚未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