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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参公人员身份问题(网上相关汇总)

天涯:gorm

  本人广东的,最近单位通过了参公审批,但人员如何处理呢?有谁知道?
  主要是如下几类人员:(1)98年参加了公务员过渡的干部;(2)聘用制干部;(3)正式国家干部;(4)工人。(注:后三类人员没有参加公务员过渡也没有参加公务员招考)
  
  现在问题是:第二第三类人员有资格参加列入参照管理吗?如果不能,如何处理?特别是第三类干部,各地如何处理,听说好像各省政策不同。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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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小新:

  各省情况不一样,但从政策层面来说,只要是干部(包括聘用制干部),在参照过程中都有可能纳入参照范围。但如果是工人,那很大程度上是不行的,因为中央明令严禁以工代干、工转干。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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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稻草:
  如果是干部,就有可能通过考试过渡为公务员,或者身份不变,工人则肯定无法过渡为公务员,但待遇会变成参照机关工人的待遇,实际就是变成机关的工人了。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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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tanrui

  山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登记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鲁发〔2006〕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一)经省委、省政府或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单位中在编在职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登记。
    1、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已履行国家公务员或参照、依照管理过渡手续的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有关规定,经公开招考进入单位的人员;
    3、下列经登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具有干部身份现在在非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
    (2)按照省政府《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鲁政发〔1988〕75号)要求,从工人中聘用现在聘用期内的聘用制干部;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35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单位在编制限额内聘用的非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
    从工人中聘用的聘用制干部和实行人员聘用制单位从工人中聘用的非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登记时分别注明“聘用制干部”和“聘用”字样。
    (二)下列人员暂缓登记和不予登记。
    1、暂缓登记人员。
    (1)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2)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人员。
    (1)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2)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进入单位的人员;
    (3)登记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人员;
    (4)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行参照管理单位的实施方案,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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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
    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本级(杭州、宁波本级除外)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县(市、区)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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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儿飞:

我还是想的我宁愿占到行政编的分流里也不愿占工勤,唉,因为我是干部,就有可能通过考试过渡为公务员,或者身份不变,工人则肯定无法过渡为公务员,但待遇会变成参照机关工人的待遇,实际就是变成机关的工人了。对!!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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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符合登记条件的以下人员予以登记:
  1.实施公务员法前已列入参照(依照)管理单位中,已经办理了录用或过渡(登记)手续的人员。
  2.1997年12月18日前进入该参照(依照)管理事业单位的原国家固定制干部、政策性安置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等。
  3.1997年12月18日后进入该参照(依照)管理事业单位经组织任命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各县(自治县、市)党委和政府任命的副局长(副主任)以上领导干部、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新录用的参照(依照)单位人员或原是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
   (三)对于渝委发〔2006〕22号下发(2006年7月8日)前,正式在编在职,现仍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不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46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考核,合格者办理录用手续后再按规定进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不合格人员,要调整到不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或岗位工作。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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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rm:

  照上述情况看,各省基本还是本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处理的。但参公人员可否调动到行政机构直接占用行政编制(保留公务员身份)?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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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eo:

  按照浙江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说法,在浙江省可以转任,从参公到公也是转任。有些省份必须担任领导职务或副处级才可以转任。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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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4959:


  参公管理单位“工人身份”问题已成为时下一个讨论热烈的问题,以下是在论坛上摘录的一些热门贴,以示参阅:
  1、中组部,人事部等共同编写的《公务员法教程》中专门解释了工勤人员不实行公务员法管理是因为机关里的工勤人员是指后勤服务人员,以后要从机关分离出去进行社会化管理。明明说的不是因为身份问题呀!以我(学了十几年法律)对公务员法的理解新公务员法一在进步则是打破了沿续多年,喊了多年的身份制了.是我错了???
  2、《公务员法》第106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我仔细阅读了公务员法及其配套的教程和释义,还有一些实施的配套文件(公务员登记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都十分明确,还规定了应予登记对象、暂缓登记和不予登记对象,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没有提到工人身份、干部身份的问题。应当说公务员法的实施,本意是取消多年的身份制,以法的形式确定提了多年的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的问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中,更没有看到类似规定内容。曾经是工人身份的这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手里拿的可是合法有效的正式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聘任证。这些同志不是新进人员到今天他们干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专业技术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干得好好的,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兢兢业业地工作,没有犯错误出现任何失误,如果仅仅因为一个单位管理模式的改变要退回若干年前工人身份,我认为于法、于理、于情都是说不过去的。
  3、说到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为的是对工作人员管理上更加方便、正规,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而不是打消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堵住一些工作人员的发展空间。
  4、仔细阅读了《公务员法》释义,称工勤人员指机关后勤服务人员。那么,套用到参依照事业单位,是不是可以指为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呢?我们知道,后勤服务人员指打字员、驾驶员等人员,然而我们参依照单位中很多具有工人身份人员明显不是后勤服务人员,他们都是在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甚至是执法工作,有很多同志做工作绝不逊于正式公务员,甚至都担任了单位负责人。你能说是做后勤服务工作吗?现在地方部门的做法普遍是把工人身份人员当成是工勤人员对待,不能享受公务员待遇,实在太没有道理。
  5、《公务员法》出台后,我们就应该依据该法来执行工作,《公务员法》中其实已经很清楚,符合公务员登记的人员只要具备三个条件就行了,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那么,套用到参依照事业单位来说,人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改为纳入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应是符合公务员登记的范围,却为何地方部门执行时把工人身份的人员一刀切呢?我真怀疑,,他们是不是懂法,执法?
  6、希望上级人事部门领导来我们这搞调研,能坐下来认真研究研究,毕竟上级出台的一句话能影响下面人的一辈子.希望上级人事部门能给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提好建议,不要等领导字签下来,章盖下来了,矛盾就出来了,当前全国上下都提和谐社会,平安山东也是我们习书记提出的,真心希望我们大家都能在和谐社会中享受和谐做和谐事。
  7、所谓“工人身份”不知扼杀了多少人才!聘用制总算给具有“工人身份”的人们以希望,但“参公”中的“工人身份”人员因“参公”而无法享受聘用制。难道说作为单位中流砥柱的他们“参公”后就等同于工勤人员吗?
  8、日前,浙江省出台了浙委办[2007]13号文件,文中表明,新批准的参依照事业单位中具有工人身份的人员(符合一些条件)可以通过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登记为公务员。这真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
  9、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 任何政策的制订出台都应体现社会的进步。希望政策的制订者多听大家的呼声,至少应给“参公”单位中具有工人身份的人员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10、工勤人员是机关中从事这类具体工作的人员,而工人是原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一个身份概念。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一定是工人身份,而工人身份并不一定从事工勤人员所做的工作,基本上是一致的,因为不是工勤人员的工人身份工作人员很少。新《公务员法》出台后,规定工勤人员不可参照,本意是禁止以工代干,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以前通过一些非公开渠道进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但对于少数具有专业技术和能力的工人身份人员来说,近似残酷!
  11、以前无论上学还是从事其他工作对“身份”这个概念理解的并不清晰,现今随着自主创业以及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多数行业已无身份这个概念,但在中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它却像一块顽疾,牢固地扎根于那个已不覆存在的土壤,因此被许多人戏称为“中国特色”。看看周围“工人身份”的同事,他们并不比所谓的“干部身份”(这里专指没有领导职务的一般人员)的同志差,相反他们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干部身份”的同志能做的事,“工人身份”的同志也能做,并且可能会做得更好,但他们却缺少组织的关心,缺少来自国家的关怀,他们不被重视,得不到重用,特别是得不到提拨,感觉进步无望,于是这些“工人身份”的同志便在工作中产生了混天聊日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于国于家于己,都成为了现实工作生活中一个普遍存在的不利因素。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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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rm:

  这两天人事局终于正式下文规定了参公事业单位可以参加公务员登记人员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98年已过渡为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的(要有过渡审批表)、公考录用的(要有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公务员调任转任的(要有调任或转任审批表)、军转干部(要有军转干部审批表),以上人员批准进行公务员登记(就是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接着就是按照公务员工资改革办法进行工资套改。
  
  二、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干部(就是拿不出上边所列几份审批表的),包括国家固定制干部、聘用干部,无论级别,一律不能进行公务员登记,解决办法:本人可以选择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工资套改或按机关工人进行工资套改,在选择审批表上“本人意见栏”内注明:“本人申请按。。。。号文机关工人工资执行,但今后如能重新登记为公务员则再按公务员工资执行”,或者“本人申请按。。。。号文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执行,但今后如能重新登记为公务员则再按公务员工资执行”。人事局还答复说:我们的身份目前不会改变(就是说虽拿工人工资,但仍保留干部身份),注意:是目前。
  
  三、原来的工人(指没有干部身份,工改前就按机关工人确定工资的人员)仍按机关工人套改工资。
  
  显然,对第二类人员,今后可能还有其它政策出台(不一定是好的政策)。我们县目前的情况,有一名教育局副局长(中学副校长去年竞岗上来的)、侨联副主席(去年提拔的)也没能通过公务员资格审查,他们选了按事业管理人员套改工资,但职务仍保留。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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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rm:

  补充一点:选择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人事和工资关系要转到不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而且人事局的领导说了:这种在原单位上班但编制和工资不在此单位的,以后肯定不允许。

  就是说选择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人以且很可能被分流到其它单位。


  我们县目前只有4个人选择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其它100多人全部选择机关工人(包括副科级以上的)。
  
  我们单位的情况是:29个干部,只有8个人满足上边第一点所列条件被批准进行公务员登记,其中4个是局领导,其它4个是98年过渡的。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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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 AKWNT   回复日期:2008-2-23 15:28:00
  对于楼主所说的(3)正式国家干部 广东的具体规定是什么?究竟;(3)正式国家干部能否过渡?


[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2-26 21:50:00
  作者: AKWNT 回复日期:2008-2-23 15:28:00
  
    对于楼主所说的(3)正式国家干部 广东的具体规定是什么?究竟;(3)正式国家干部能否过渡
  
  
  在广东短期内这批人肯定无法过渡,只能按机关工人或事业管理人员套改工资。但这是历史政策遗留问题,县人事局的说了,可能几年后会有政策让这部分人通过内部考试的形式过渡到公务员,但这也是“可能”。
  


[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2-26 22:58:00
  补充一下,这里所说的正式国家干部,是指以下人员:一是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国家任务生)毕业分配到国有单位(现在主要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因为机关公务员已实行逢进必考)工作的人员即具有正式国家干部身份(或者,全日制大学毕业后虽不到国有单位工作,但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以后到国有单位工作的人员,也仍保留国家干部身份);二是过去在国有单位(含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但只是工人身份的人员,办理了干部录用手续或“工转干”手续的人员(注意:此类人员不用签订合同,与签订聘用干部合同书的聘用干部不同)。
  
  随着公务员法的实行,机关中非公务员身份的正式国家干部将很快消失(公务员只是我国干部队伍的其中一个部分,实行凡过必考),没有通过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进入机关的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比如通过劳动合同聘用的人员,聘用制公务员除外)只能是工人身份。我们这里的做法是:现在通过“走后门”进入机关的大学毕业生只能是机关固定制工人(有编制的,也算是铁饭碗)。


[size=-1]作者: 菩提本无数   回复日期:2008-2-27 7:54:00
  自筹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的,也相当于公务员身份吗?


[size=-1]作者: AKWNT   回复日期:2008-2-27 16:21:00
  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2-26 21:50:00
    在广东短期内这批人肯定无法过渡,只能按机关工人或事业管理人员套改工资。但这是历史政策遗留问题,县人事局的说了,可能几年后会有政策让这部分人通过内部考试的形式过渡到公务员,但这也是“可能”。
  ---------------------------------------------------------
  那么现在广东批下来的参公事业单位里,究竟什么样的人才能过渡?


[size=-1]作者: 岭南书生   回复日期:2008-2-28 20:23:00
  好像省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批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正式编制的人都可以过渡为公务员。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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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3-1 16:50:00
  作者: 岭南书生 回复日期:2008-2-28 20:23:00
  
    好像省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批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正式编制的人都可以过渡为公务员。
  
  
  对,但这个服务中心是2002年就批了,人员早过渡了,现在新批的单位还不允许非公考和非98过渡的人过渡和登记。应该说,在省、地两级直属机关,近几年都实行了参公人员“逢进必考”,现在主要是县级机关还存在相当数量没有明确是否参公的单位和待过渡人员。
  
  目前,我们县还有三个待参公事业单位(指已经上报到省里的,按上级政策原则上可以批的,包括党校和史志办)。照此猜测,估计要待所有参公事业单位都批下来后,省里才会考虑人员过渡的问题。
  好像今年初全国人事工作会议规定了今后公务员录用不再实行资格性考试,必须实行竞争性考试;对于过去因资格性考试产生的遗留问题要妥善解决。显然,过去的公务员过渡考试是资格性考试(就是分数合格就能过渡),今后是否还有过渡都很难说,就算有,我估计淘汰率也比较高。


[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3-1 16:56:00
  作者: AKWNT 回复日期:2008-2-27 16:21:00
  
    
    那么现在广东批下来的参公事业单位里,究竟什么样的人才能过渡?
  
  现在省不允许任何人员过渡或者说是暂停人员过渡(照我们县目前的情况分析),只同意通过公考或98过渡的人员进行公务员登记并按公务员套改工资。其它人员都不能进行公务员登记,只能按工人或事管套工资。


[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3-1 17:01:00
  人事局的朋友说:就算能过渡,也是以单位上报申请参公的日期为限,在此日期前进入单位的才有可能参加过渡,在此日期以后的肯定是不行的。
  
  对于参公人员过渡考试以及过渡的其它问题,各地情况怎样呢?大家知道的也来说说。


[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3-1 17:15:00
  者: 菩提本无数 回复日期:2008-2-27 7:54:00
  
    自筹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的,也相当于公务员身份吗?
  
  基本上都不是,这些单位原则上纳入事业单位改革范围。目前的情况是,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相应级别的公务员工资差别很小,但以后差距会逐步拉大,可能比公务员多也可能少。其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级别设置是参考公务员级别制定的,大家稍留意一下就会发现,工资套改表上事管人员“职务”是这样写的:“九级职员(科员级)”、“十级职员(办事员级)”等等。
  现在有些不能通过公务员登记的人员选择事管工资,就是想争取升到更高级别的职员岗位后调回机关。因为,在目前制度下,机关工人没有政治晋升空间。这次工改也产生了大量的机关工人,这么多机关工人今后如果因缺乏发展空间而影响到工作积极性,对建设廉洁务实高效政府肯定是个障碍。这个问题迟早要摆上议事日程的。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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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3-8 20:18:00
  公务员录用不得再搞资格考试
  
  “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实行资格考试。对因资格考试造成的遗留问题,要妥善处理。”在21日召开的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会议上,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尹蔚民强调,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要有职位空缺,按照空缺职位的具体要求,一律面向社会实行职位竞争考试。
  
   尹蔚民透露,中组部、人事部正在抓紧完善考试录用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在5年内陆续出台,主要包括: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的处理与认定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意见;特殊职位录用办法;特殊职位体检项目及标准;公务员考试考务管理办法等。同时,加快清理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文件,凡与公务员法精神不相一致的要及时调整或废止。
  
   据了解,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集中审批目前已告一段落,地市以下的集中审批正在陆续展开,许多以前没有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经批准纳入到参照管理范围。尹蔚民表示,此类事业单位从批准参照管理之日起,要严格执行包括考试录用制度在内的各项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管理单位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及相当职务的工作人员,须纳入同级党政机关的统一录用计划,实行凡进必考。(记者 盛若蔚)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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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 wenloon   回复日期:2008-3-12 21:10:00
  本人也是广东的,好像这一次工改到了参照管理这一环节的时候比较混乱,我们这边像乡镇企业局这样的单位也能批准为参公管理,不知道省人事局到底是不是根据公务员法来进行审批的!而且这一次参公管理相当秘密,我在我们单位也是搞人事的,都没办法从我们这边的人事局获得任何信息!再说即使是参公管理了,工资虽然是和公务员一样,但是津贴却只领公务员津贴的七成,所以楼主说的通过了公务员登记(参公单位叫参公人员登记)其实就是确认了公务员身份了, 这点无疑.我认为并不这样,现阶段广东还是不承认你的公务员身份,除非以后会有什么政策改变,最起码你现在要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到行政机关,你一样得参加公务员考试,除非你是领导阶层!
  


[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3-12 22:37:00
  作者: wenloon 回复日期:2008-3-12 21:10:00
  
    本人也是广东的,好像这一次工改到了参照管理这一环节的时候比较混乱,我们这边像乡镇企业局这样的单位也能批准为参公管理,不知道省人事局到底是不是根据公务员法来进行审批的!而且这一次参公管理相当秘密,我在我们单位也是搞人事的,都没办法从我们这边的人事局获得任何信息!再说即使是参公管理了,工资虽然是和公务员一样,但是津贴却只领公务员津贴的七成,所以楼主说的通过了公务员登记(参公单位叫参公人员登记)其实就是确认了公务员身份了, 这点无疑.我认为并不这样,现阶段广东还是不承认你的公务员身份,除非以后会有什么政策改变,最起码你现在要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到行政机关,你一样得参加公务员考试,除非你是领导阶层!
  
  
  可我们连参公登记的资格都没有啊!!!!想当初我们进这个单位的时候这个单位并不是参公的,现在由于政策有变就说我们不是通过公开招考的,不让我们转变为公务员,不公平啊!!!!
  
  另外:参公人员津贴只有公务员津贴七成这一说法至今没有听说过,可能因地而异吧,可能属各个市的地方财政的的分配范围


[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3-12 22:43:00
  这次参公单位审批,原来地市以下很多没有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被批准为参公,公务员法里所说“公共管理职能”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义,这个定义是由红头文件规定的,所以不能说这次参公审批违反公务员法。应该说公务员法立法时就已经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为人事部门灵活处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预留空间。不要忘了,公务员法就是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起草的,他们不可能束缚自己的手脚。哈哈。


[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3-12 23:00:00
  这次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和工资改革除了涉及事业单位的一大批干部外,还涉及行政单位一大批聘用制干部(有的还是占行政编制的),这些人都要按机关工人或事业管理人员套改,选择事业的还要调出原单位,所以很多人都感到难以接受。
  当初许多工作经验丰富能力强的机关工人在组织和领导的强烈“建议”下从工资较高的机关技术工人转为科员级聘用干部,工资已经有所下降,但他们看重的是组织的肯定和发展前途,现在说改就改,要他们重新做回机关工人,工资又要缩水(不少聘干已经提拔到副科以上了因而转为工人工资少了一百以上,但科员一级的聘干转高级工后反而比科员工资高)。这样的政策设计真是太不合理了!


[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3-13 18:20:00
  顶
  
  去年底参加过渡考试的人员资格条件为:2001年8月10日前进入机关的在职在编正式国家干部.大概这个时间后广东就开始实行凡进必考了


[size=-1]作者: wenloon   回复日期:2008-3-14 20:50:00
  老实说,广东的政策真的很混乱,极端B4省政府机构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一点都不理解不知道基层的困难,每个月领几百块工资,工改以后盼星星盼月亮却盼来这么个结果,真叫人心冷!做事的是我们,领高工资享受高待遇的确是他们,谈何工作积极性....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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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 司马季   回复日期:2008-3-21 10:52:00
  系统内人员比较精简,编制也够,过渡考试的通过率是100%.


[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3-22 0:49:00
  作者: 司马季 回复日期:2008-3-21 10:52:00
  
    系统内人员比较精简,编制也够,过渡考试的通过率是100%.
  
  奇怪,那为什么没让我们参加过渡考试?
  是不是有进入单位年限规定的?
  另外,有谁知道原来没参公的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参公后身份可以变为参公吗?
  
  今天得知,原来我们县目前已经获得批准的参公单位只有三个,其它的仍在等,看来这两年对参公单位的人员处理还会有新政策,不过看来要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告一段落以后.
  


[size=-1]作者: 阿炳II   回复日期:2008-3-23 20:40:00
  "老实说,广东的政策真的很混乱,极端B4省政府机构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一点都不理解不知道基层的困难,每个月领几百块工资,工改以后盼星星盼月亮却盼来这么个结果,真叫人心冷!做事的是我们,领高工资享受高待遇的确是他们,谈何工作积极性...."
  ----估计是现在政府忙着建设和谐社会,暂时没考虑建设和谐政府吧。
  我所在的乡镇的行政办公室一般都只有办公室主任是公务员,下面干活的都是事业单位借用过来的,呵呵。公务员编制都被副科以上的公务员(领导班子)占去了近一半。事业的被当包袱甩了,若干年后等人老了,或过了各种年龄界限成了废柴了,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自然消亡!真是高啊!
  
  
  
  


[size=-1]作者: 水中望月2   回复日期:2008-3-24 18:19:00
  有谁知道上海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登记有哪些条件??在哪可查到??


[size=-1]作者: 阿小岳   回复日期:2008-3-24 21:56:00
  很奇怪啊,广东的第二批参公单位审批到现在都没有消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来的!已经有半年之久了吧!


[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3-24 23:42:00
  作者: 阿小岳 回复日期:2008-3-24 21:56:00
  
    很奇怪啊,广东的第二批参公单位审批到现在都没有消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来的!已经有半年之久了吧!
  
  第二批的已经有不少单位获批了。总体来说,地市级直属单位参照的已基本完成,现在主要是大量县级直属事业单位的参照问题,现在只有很少一部分县级直属事业单位获得参公批准。据人事部门朋友说,省人事厅争取上半年内把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完成。就是说哪些事业单位该参公要确定下来,入不了这个范围的事业单位以后只能归入普通事业单位改革范围。
  


[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3-24 23:45:00
  作者: 水中望月2 回复日期:2008-3-24 18:19:00
  
    有谁知道上海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登记有哪些条件??在哪可查到??
  
  我以前在网上找过了,上海和广东这方面的文件非常保密,我劝你别想了。等下去政策自然明朗起来的。哈哈。
  


[size=-1]作者: 寒风队长   回复日期:2008-3-25 8:14:00
  也就是说以后即使单位参公了。你还是事业性质的,除非你原来就是公务员,那岂不是会出现单位虽然是参照管理了。可整个单位还全部都不是公务员的现象?而且这样一来单位参公了就要纳入到公务员考试里面进行录用新人,这样岂不是以后进来的都是公务员,可是里面的老同志却还是事业编制,矛盾不是很大?没有资格考试,难倒让单位这么多人全部再去参加统一的公务员考试?要是没有考上是别人考上了。那单位编制不是又增加了。你又不可能取消原来人的事业编制??


[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3-28 0:01:00
  作者: 寒风队长 回复日期:2008-3-25 8:14:00
  
    也就是说以后即使单位参公了。你还是事业性质的,除非你原来就是公务员,那岂不是会出现单位虽然是参照管理了。可整个单位还全部都不是公务员的现象?而且这样一来单位参公了就要纳入到公务员考试里面进行录用新人,这样岂不是以后进来的都是公务员,可是里面的老同志却还是事业编制,矛盾不是很大?没有资格考试,难倒让单位这么多人全部再去参加统一的公务员考试?要是没有考上是别人考上了。
  那单位编制不是又增加了。你又不可能取消原来人的事业编制??
  
  原来没有公务员身份的或者变为参公后单位的工勤人员或者分留到不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
  但这种政策安排显然不公平,估计几年后会有相应政策出台解决这部分人的公务员身份问题.


[size=-1]作者: 司法热心人   回复日期:2008-4-5 11:29:00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处于政府转行期,只不过是个不伦不类的产物,你要是属于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不用去想你永远都会是事业编制这个身份,只不过你所在的单位慢慢的,随着单位事业编制人员退休简化到无,再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递增新得真正意义的公务员编制。有一点你放心你不会被转为第2种,保持现有身份直到退休吧。总的说以后事业单位将全面取消,在工作中只分两种:1 公务员身份 2 企业在职专职工人身份。
   我是山东的,我们单位到现在还没有给个说法,工资套改每人按200元先涨着,等省委省政府批复参不参公后再定。


[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4-7 23:33:00
  作者: 司法热心人 回复日期:2008-4-5 11:29:00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处于政府转行期,只不过是个不伦不类的产物,你要是属于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不用去想你永远都会是事业编制这个身份,只不过你所在的单位慢慢的,随着单位事业编制人员退休简化到无,再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递增新得真正意义的公务员编制。有一点你放心你不会被转为第2种,保持现有身份直到退休吧。总的说以后事业单位将全面取消,在工作中只分两种:1 公务员身份 2 企业在职专职工人身份。
     我是山东的,我们单位到现在还没有给个说法,工资套改每人按200元先涨着,等省委省政府批复参不参公后再定。
  
  
  看来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的定性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在相关政策明朗前,谁都不可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组织人事部门目前之所以暂停公务员过渡,主是原因可能是为了防止公务员队伍的迅速膨胀,因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公务员实际上都是公务员队伍的组成部分,只是目前使用的编制有所不同。
  地市以下事业单位的参公审批和分类改革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中,这项工作完成以前,对人员的政策也不太可能仓促出台。


[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4-7 23:42:00
  纠正一下“司法热心人”的一点小失误,所谓的“公务员编制”不是正确的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属于行政编制。参公事业单位纳入参公管理的人员使用事业编制,但级别、职务、工资严格按公务员法相关配套法规执行,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和人事制度。
  好像在深圳主要有四种编制,行政编制,行政事务编制,工勤编制、事业编制;另外还为政府聘用人员设雇员编制。其中,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使用行政编制和行政事务编制,即不存在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占用事业编制的参公人员;只有非参公事业单位才使用事业编制。


[size=-1]作者: 巴八豳   回复日期:2008-4-8 15:16:00
  我想问一下,事业单位参公批准后,财政是怎么变化的。原来是一级独立核算的财政,现在要交给上面单位,然后自己做为二级财政么?
    
    主要牵扯到跟公务员相比,在培训、福利等支出问题上,因为部委各司局(公务员)都是由财务司统一管理么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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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 元老2074   回复日期:2008-4-8 15:19:00
  广州在职人员交流群.57472564(群号) 只加广州在职的公务员、在编教师、医生及国企正式员工。


[size=-1]作者: 司马季   回复日期:2008-4-8 17:56:00
  我们刚完成登记,下个月开始发改革后的工资.


[size=-1]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4-8 22:35:00
  作者: 司马季 回复日期:2008-4-8 17:56:00
  
    我们刚完成登记,下个月开始发改革后的工资.
  
  羡慕.


[size=-1]作者: 司马季   回复日期:2008-4-8 23:37:00
  没什么好羡慕的.一个月少去了两百多.


[size=-1]作者: 寒风队长   回复日期:2008-4-9 17:04:00
  作者: gorm 回复日期:2008-3-28 0:01:00
  
    作者: 寒风队长 回复日期:2008-3-25 8:14:00
    
      也就是说以后即使单位参公了。你还是事业性质的,除非你原来就是公务员,那岂不是会出现单位虽然是参照管理了。可整个单位还全部都不是公务员的现象?而且这样一来单位参公了就要纳入到公务员考试里面进行录用新人,这样岂不是以后进来的都是公务员,可是里面的老同志却还是事业编制,矛盾不是很大?没有资格考试,难倒让单位这么多人全部再去参加统一的公务员考试?要是没有考上是别人考上了。
    那单位编制不是又增加了。你又不可能取消原来人的事业编制??
    
    原来没有公务员身份的或者变为参公后单位的工勤人员或者分留到不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
    但这种政策安排显然不公平,估计几年后会有相应政策出台解决这部分人的公务员身份问题
  
  按照你的说法,如果我们单位参照的话,按照安置办法,我们单位本来是没有一个公务员的,要么全部变为工勤人员,要么全部分流,但是我们局下面就我们一个事业单位,不知道我们可以分流到哪儿去,我们全部走了。到哪儿找那么的公务员来代替我们现在的工作呢?


[size=-1]作者: kqdsg   回复日期:2008-4-9 17:30:00
  我感觉不一定全部分流,应该是老人老政策,新人新办法,象前面那些网友说的那样,单位内的原事业编制老同志可能还是按原工资走事业管理人员工资,不过新的政策各省可能不大一样.


[size=-1]作者: kqdsg   回复日期:2008-4-9 17:33:00
  请问哪些省现在还在搞公务员过渡考试啊?真是有福啊
  现在全国的形势是事业编制不怎么太好了,很难转为公务员了,2008年以前过渡的公务员可能有些省还能承认,可是2008年过完春节后,全国除了登记原有的公务员外,就很少很少有过渡性公务员考试了!!!!这是国家人事部部长讲话后的精神体现!!


[size=-1]作者: kqdsg   回复日期:2008-4-9 17:37:00
  现在内蒙的县级公务员审批刚开始,大家还都以为只要报上名就都能参加过渡考试呢,其实不知道全国的形势是凡进必考,而且是纳入全国统一面向社会的招考之中,
  内蒙的人都太落后了,现在都喜滋滋的等着过渡呢,消息真是闭塞!!!!!


[size=-1]作者: kqdsg   回复日期:2008-4-9 17:42:00
  现在全国的形势是参公的事业编制也好,不参公的事业编制也好,都在焦急等待国家的新政策,因为公务员现在都要比事业编制的工资涨了好多钱了!!!!
没有去试,就不能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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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 寒风队长   回复日期:2008-4-11 17:17:00
  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DIV class=t_msgfont id=postmessage_111925>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
  
  关于市(州)、县(市、区)卫生执法
  
  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
   省人事厅同意各地按照《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川编发[2006]14号)规定设置的市(州)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和县(市、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现就做好人员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员登记范围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市(州)、县(市、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中,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现在执法监督岗位上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除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纳入登记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二)下列人员不纳入登记范围: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进入的;
   5.近两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6.在执法监督岗位上工作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
   7.工作能力弱,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或不便安排其他工作的;
   8.实施登记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
   9.其他按有关规定不能参加登记和按管理权限确认不宜参加登记的。
   二、人员登记的程序和办法
   市(州)和县(市、区)卫生部门要抓紧对所属卫生执法监
  督机构的现有人员状况进行认真梳理、分析,结合实际制定人员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其中职位设置方案要根据单位的职责任务和机构规格合理确定,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和限额。人员登记工作在核定的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条件,通过公布职位及任职条件、自愿申请、组织审查、考试考核、确定职务和级别、报批登记的程序,根据个人条件采取考核合格登记或考试和考核合格登记两种办法进行,并在2 008年7月底前完成。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调整工作岗位。市(州)和县(市、区)人事、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人员登记的组织、审核、审批和备案等工作。
   (一)考核登记的对象和办法。市(州)、县(市、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中纳入登记范围的下列人员,经考核合格予以登记:
   1.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2.实施登记时担任科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3.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中组发[1 98 3]1 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组通字[2 000] 3 号)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的选调生;
   4.从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中调入的人员;
  5.其他具有原“依照管理的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考核工作由同级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同级卫生部门具体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考核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材料,考核者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登记。
   (二)考试和考核合格登记的对象和办法。纳入登记范围,不符合考核登记条件的人员,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在各市(州)确定的考试录用名额内予以登记。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组织,定于2 008年5月1 8日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进行。目为《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一科,卷面满分100分,其中公务员法占40%,相关法律法规占60%。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l 49号)。报名和资料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