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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 陕西:县级部门不再行使编制审批权

    陕西为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调整了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建立和完善了机构编制管理与人员计划、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的协调约束机制,在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陕西省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原来的"统一领导、省市县三级审批"调整为"统一领导、省市两级审批"。县级部门不再行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同时规定,除机构编制部门外,省级各部门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印发文件或者本部门文件安排部署中心工作时,未征得编制部门同意,不得要求基层设立机构、增加编制和安排人员。对确需设立的,要在整合现有机构编制资源的基础上,采取"撤一建一"的办法解决,所需编制在现有编制总数内调剂安排。

同时,陕西省行政机关实行"部门预算+经费包干"和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办法;在编制定员内的人员增减,实施"减人不减经费、增人不增经费"的激励政策。鼓励单位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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