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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委] 规范县委书记用人试点四大创新

■ 为从根本上解决地方“一把手”权力过大引发的问题,中央组织部早在2002年起便在浙江、吉林、四川等6个县市进行“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的试点。200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17个省份。此举将给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套上一个“紧箍咒”,有望防止和杜绝其在用人方面的“一言堂”。

  用人腐败是近年来社会热烈关注的一个问题。为此,从2002年开始,中组部开始在一些省份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动”试点,到党的十七大前,全国已有17个省份选择部分县市开展了此项试点,并初步取得了一些成果。 

  ■ 接受群众评议强化责任追究:四川出台八条规定细化书记用人权

  四川是最早开展规范县委书记用人试点省份之一。2007年2月,四川出台了《规范和监督调研试点县(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八条暂行规定》,对试点县(区)委书记用人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四川省大邑县则进一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首提问责制,严把干部选拔推荐的“第一道关口”。问责制规定,领导班子集体或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县委推荐提名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首次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或个人为首提责任人,首提责任人对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规定,一、首提人必须认真填写《选拔任用干部推荐提名表》。二、提名权的行使范围有所扩大。县委委员、单位部门党委(组),集体和个人均可推荐。如果出现严重影响任职问题的;推荐者出于个人原因搞假推荐、人情推荐、许诺推荐、或搞权钱交易推荐的等,经组织调查核实后认定,将依照规定追究首提人的党纪、政纪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三推三考两票决”:江西吉安市青原区选任干部分三步走

  作为江西省的试点县区,吉安市青原区在改革中摸索出了“三推三考两票决”的选任干部方式,确立了“基层推荐、考核印证、集体决策”三步走的程序,有效规范监督了“一把手”的权力运行。

  “三推”的步骤是:首先,公布空缺的正科级领导职位和任职条件,由基层单位推荐;而后,各乡镇党政正职和区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通过无记名投票,按1比4的比例,以得票多少取出每个职位的5名人选。最后,县级领导署名集体推荐,总得分前两名者列为考察对象。“三考”即“组织考察、工作考核、素质考试”三管齐下,互为补充。进入“两决”程序后,常委会差额票决,是规范和监督“一把手”用人权的最直接体现。票决时,区委书记与其他常委一样实行同等票决权。最终人选提交区委全委会等额票决。 

  ■ 书记不能“一锤定音”:安徽实行推荐提名公开化

  从2006年11月起,安徽在无为、肥西、定远、潜山、五河5个县和芜湖市镜湖区开展规范县委书记用人试点,首先实行推荐提名公开化。如2007年无为对县直单位空缺的12个正职岗位,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缺位公推,推荐人员可以是县四大班子成员、乡镇和县直单位正职,也可是省、市、县三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相关单位副职。推荐渠道拓展为领导干部署名推荐提名、各种类型代表会议推荐提名、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和干部个人自荐“四条渠道”。根据推荐结果,每个职位拿出3至5名人选提请全委扩大会议进行二次提名。 

  在避免县委书记“一言堂”的同时,无为界定了县委书记用人的6项权力:动议权、提名推荐权、干部调整方案审订权、主持会议权、临机处置权和管理教育权,要求县委书记承担正确用人导向责任、提高干部队伍总体素质责任、坚持用人原则和纪律责任。动议权中规定县委书记只提调整意向和原则,不涉及具体人,由组织部制定具体的干部调整方案。

  ■ 削市委书记的权:浙江瑞安市“民主提名”制度

  浙江瑞安市在试点过程中,率先试行“民主提名”制度。2003年4月出台了《民主提名考察对象人选实施办法》,并开始对25个部门重点管理岗位实行民主提名。30名市委全委会成员均可以个人名义参与干部人选差额提名。

  具体操作方法是:领导岗位空缺时,首先由组织部门根据群众民主推荐和干部日常考察,提出两名以上参考人选,送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核;其次,组织部门将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和参考人选名单等基本情况,提交市委全委会;第三,组织部提名,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第四,组织部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任免方案,同时报告民主提名结果。

  将提名权扩大到全委会所有成员,是一个重大转变。此举使更多的人得到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选择权,也打破了干部提名环节的“暗箱操作”,提高了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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