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日前,我国第一部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施行后,到政府部门办事,以往那种一拖再拖、迟迟得不到批复的现象将不被允许,滥用权力、不听取民众意见的决策也将无法通过,政府权力将更加公开、透明。《规定》的诸多亮点,为老百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亮点一:决策公开,公众参与
《规定》第37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该规定解决了行政决策的随意性问题,使重大行政决策告别“三拍”(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走上“三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从而减少决策失误的发生。
亮点二:落实高效原则,提高服务质量
《规定》第81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四)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该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限时办结”原则。如市民到商务部门办理批文,如果一年半载都还没有得到正式批复意见,当事人便可起诉该部门行政违法。
亮点三:听证会不再成摆设
《规定》第38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第136条规定,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行政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行政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行政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举行前10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第134条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其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
之前政府也设有听证会,但“由什么人参加听证,参与听证的人员提出的意见又如何处理”等问题,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可以遵循,也就造成了以往有些政府部门的听证会走过场。《规定》中对一般规定、行政决策听证会以及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内容、步骤、处理建议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从多个方面扩大公众参与,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
亮点四:可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
《规定》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亮点五: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可申请审查
《规定》第47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亮点六: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规定》第67条规定,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亮点七:非法偷拍偷录等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规定》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70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亮点八:多种情形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撤销
《规定》第16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撤销:(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四)超越法定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被部分撤销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撤销部分后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撤销。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后,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之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其撤销效力可以自撤销之日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