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科员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提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
二、下列职务按以下规定配备
(一)党工委(党委)办公室主任(或者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科室领导)必须由中共党员的公务员担任;
(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同职级干部兼任,不是同职级干部兼任的其他人员,在职期间享受相应待遇(岗位津贴);
(三)街道残联负责人,应由公务员(含参照)担任。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群序列须报区委组织部审批,政府序列须报区人事局初审后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一) 未达到第一条所列任职资格,属于破格或越级提拔的;
(二)在民主推荐中获得票数不是排在前列的;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数超过百分之三十或不同意提拔票数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三)拟提拔对象近年受过纪律处分或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提任或调整党工委(党委)、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主任(或者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科室领导)的;
(五)提任或调整街道纪工委副书记的;
(六)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跨单位竞岗选人的。
四、须报送的材料
凡拟提拔任用本通知第三条所列人员范围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单位意见1份;
(二)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问题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
(三)干部现实表现材料1份;
(四)近年受过纪律处分的,须报送干部个人档案。
五、报送材料必须反映的情况
(一)单位意见必须反映以下情况:
1. 拟提拔对象的基本情况,尤其是与本次提拔有关的基本情况;2. 拟提拔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3. 党委讨论的情况;4. 编制职数情况;5. 任职理由;6. 近年受过纪律处分的,还必须反映其犯错误和受处理的情况,本人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的情况等。
(二)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问题会议记录必须反映以下情况:
1. 到会成员人数和未到会成员人数及原因;2. 与会成员对拟提拔人选的意见;3. 会议表决的情况等。
(三)干部现实表现材料必须反映以下情况:
1. 拟提拔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2. 主要缺点和不足等。
六、科级干部提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
科级职务的任职,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及随意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提拔科级职务一般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并进行量化打分。提拔任用科级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和报批,同时执行干部任免备案制度。科级职务竞争上岗的有关程序和规定: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竞岗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方案制订后应当按干部管理序列报批后在本单位公布。
(二)动员报名与资格审查。竞岗方案公布后,各单位要召开竞岗动员大会,接受单位人员报名,按照竞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三)民主推荐。召开会议对符合提拔条件的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四)竞岗演讲。根据公布结果,一般以不低于1:2的比例进行竞争上岗。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本人进行竞岗演讲。本单位只有一人符合资格或无竞争差额的,只进行个人述职。
(五)民主测评。全体干部职工根据候选人竞岗演讲或个人述职时的表现和日常的德、能、勤、绩、廉表现,以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提拔民主测评表》,进行民主测评。
(六)张贴考察预告。
(七)组织考察。进行组织考察时,听取意见对象包括: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考察人选所在科室干部职工;单位人数较少时,听取意见对象为全体机关干部职工。组织考察材料还应包括民主测评情况。竞争上岗综合分数的比例一般为:民主测评占30%,竞岗演讲占30%,组织考察占40%。
(八)讨论研究。领导班子讨论拟提拔任用人选时,必须做好会议记录,留案备查。
(九)任前公示。任前公示必须在拟任人员所在单位的机关和部门公开张贴,公示时间为七天。
(十)印发任职文。印发任职文,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办理任职手续。《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组织考察材料须及时归入干部个人档案,组织考察材料须由两名以上考察人签名。提拔任用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为一年。
(十一)干部任免备案。任职发文后,按序列须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试用期满考核。科级干部在试用期满前15天,向所在单位提交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各单位要召开机关干部职工大会,对科级干部的表现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或在属下基层单位内部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考察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察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领导班子要根据民主测评和考察的情况,及时研究提出试用干部可否正式任用的意见。填写《科级干部试用期考核审核(备案)表》(一式两份),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不同意正式任用的,要附送该同志的述职报告、考察材料和单位的处理意见,按序列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
经考核不胜任试任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不再享受试任职务待遇。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免去试任职务:1. 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2. 任职试用期内受纪律处分或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被认定为不称职的;3. 民主测评的不胜任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的;4. 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任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