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 几点思考
关于“土地面积”
这次国家给农民粮食补贴的政策,一方面公开向农民承诺按“实际面积”核发农民补贴,另一方面财税部门又是按“税计面积”来核发农民补贴。“实际面积”和“计税面积”是两个不能完全重叠的概念,其内含是不完全一致的,那么这两个不同概念的“面积”同时出现在一个文件、一项政策中,这就使得我们过去在使用土地面积上的混乱状况或者说“糊涂帐”问题以及在其背后所反映出来的诸多问题暴露无遗,并因此导致乡村干部工作的被动和无所适从。这些少掉的钱农民肯定又要说是被乡村干部吃掉“烟枉”(乡干部的坏名声大部分都是这样得来的)。同时如果认为这些年农民少报了面积因此少交了税费,吃了便宜,那又是错误的。要读懂“农村土地面积”这本书、明了其中的奥秘还真不是件易事。
首先,各级政府尤其是财政部门,从来就只有或者说只重视“任务”的概念尤其是“钱”的概念;从来就没有或者说忽视“面积”的概念,确切地说是忽视“面积”的准确性。“面积”只是存在于各种成果、报告、汇报、资料中起点缀、说明作用,“面积”是可放大、可缩小的;只是在层层分解各种任务时起“量尺”作用。“面积”从来就是一笔“糊涂帐”,统计局的数字、农业局的数字、土管局的数字总在“打架”,土管局“土地普查”的数字与统计局“农业普查”的数字大相径庭,以至统计部门不得不否定普查得出的数字。我不知道哪个部门的数字更为准确,也不知道专家学者做学问、领导做决策是采用哪家的数字,但县、乡、村在工作中尤其是与“钱”相关的工作采用的土地面积则是来自于五十年代的“土地改革”。
五十年前“土地改革”时的土地面积又是如何得出的呢?据农村中的长者介绍,那时确定土地面积也不是实地丈量,而是大家坐一起评议,衡量土地的价值量或多与少不是用“面积”而是用“产量”,如同样是一亩大小的地, 如果是坐落在家门口且土地肥沃的话其“产量”可能定为1000斤,如果是坐落在边远的山排上的话其“产量”则只可能定为400斤。可见这个“产量”不是真正的稻谷“产量”,而农民头脑中对土地价值量或者说“含谷量”的计算单位,在农民头脑中只有“产量”概念,没有“面积”概念,“产量”概念根深蒂固。当然,“面积”也是有的,有的地方是“四担”(一担为一百斤)为一亩,有的地方是“五担”为一亩,只是这样的面积在农村毫无意义,为什么呢?因为农村中的一切与土地有关的东西,如分田、分摊税费等都是按“产量”计算的。应当承认农民创造的这种计量方法是非常合理的,只是政府不要“产量”只要“面积”,和农民的需要正好相反,问题由此而产生。由此可见,关于农村土地面积的数字都是不准确的,前面讲了既使有些方村小组丈量了土地乡村不会认帐的。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五十多年风雨变迁,土地面积哪有不变的道理,那么政府为什么几十年生死咬住老“面积”不放呢?这一切都是“钱”惹的祸,与钱有关的任务都是刚性的(如财政收入),而且还要年年上涨,这些任务就是按各乡镇的土地面积分摊下去的,如果减少了面积,那就意味着要减少了收入。当然,如果允许下面核减面积也会出现真假难辩、乡乡不一、操作困难问题,所以就干脆来个以不变应万变,不管你是洪水毁田、建房减地、修路占地一概不管,由各乡自己消化,乡里又叫村里消化,同理村里叫组里消化。县里只负担全县性的建设占地,乡、村以此类推,当然,该减的没有减,该加的也没有加,这就是“土改”时的土地面积沿用至今的原因,也是“计税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原因之一。
近几年推行的 税费改革,按要求是要核实面积的,但各地基本上都没有做这项工作。乡里税改后农业税总额确定的原则是:在照确保财政收入总量不减的前提下扣除中央转移支付后将其他任务下达到村,有的则是按以前村里的税费总额减少20%左右后下达到村,而到农户大多数只能减少税费负担10%左右,有些地方农民负担反比税前增加不少。分摊的方式乡到村、村到组依然是按过去的老“面积”,组到户依然是按过去的老“产量”。为了应付上面检查,村里大都采用“倒推法”制作农户花名册,即把按“产量”分摊的税费除以按“产量”估算出的“面积”,再按省里规定的7%的税率和稻谷价格算出“常产”,这样得出的“常产”肯定要远高于实际的“常产”,而且户与户、村与村、乡与乡相差甚远,这是“计税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另一个原因,因为在财税任务一定的情况下,你提高了“常产”就必然要缩小“面积”。
据了解,“实际面积”大于“计税面积”的情况在全乡、全县比较普遍,多数乡前者大于后者大约在10%左右,想必其他县、其他省也会有类似的情况存在。有极少数退耕还林多的村小组种粮可能一分国家补助都拿不到,如有一个村退耕还林面积差不多就等于该村乡财政认可的税计面积,但实际情况是该组还有两百多亩田在种粮,那么这两百多亩田的粮补该找谁要呢?只有找退耕还林户了。好在多数农民不太会计较这些,农民的想法是:你现在要国家一点补助而把面积报上去,如果以后政府要按面积分摊税费,岂不是吃大亏了吗?有道是:你想政府一尺布、政府却要你一条裤!这是不是有人说的农民式的“狡猾”呢。
关于政策、法律
我们的一些涉农政策、法律总是不能反映鲜活的现实生活,总是不能接纳人民群众首创的、有生命力的东西,总是不能解决实际工作中的许多问题,总是让基层干部左右为难,总是不是极左就是极右,总是压抑农民群众的创造积极性……。
这次的国家粮食补贴政策,下面干部群众普遍反映的就是过于复杂、繁锁,结果给下面基层干部带来了很多麻烦、增加了许多工作量。你看看:政策一天一个样,又是直补又种补,又是按面积补又是按早中晚稻补,又是补给第一承包人又是补给第二承包人,又是四月十五付一批钱又是五月底付一批钱,又是按计税面积补又是实际面积补,又是计税面积补又是要“秋后算帐”……。我这个工作组副组长都被搞得晕头转向,足足得了半个月才算弄清楚了一个大概,现在也还有些问题晃晃忽忽。文件起草人想的大概是越细越好,面面俱到,既照顾领田的人又照顾转包后现在的承租人,但他们忽视了农村情况的复杂性,农村工作宜粗不宜细。其实根本用不着搞得那么复杂、繁锁,试想你在四月十五前给农民每亩十块钱就能提高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吗?刺激农民提高种粮积极性最主要因素是粮食市场价格和国家制定的保护价格。我们完全可能将几种补贴合成一种、按照一个标准补贴,补贴发放的时间也尽可以放在一起,这样既直观、简单又便于操作,农民喜欢,基层干部也好操作。甚至可以考虑将补贴与减税捆在一起,即多降低一个百分点的农业税。
我们的文件起草人大概是不太知道下面的实际情况又小视了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公开信”中同时出现了“依法流转”和“依据转让协议,良种补贴给承租人”的条款,从表面上和理论上看是没有什么矛盾,但拿到农村实际当中,它们是相抵触的。要按“依法流转”就不可能给“承租人”,要给“承租人”就不可能按“依法流转”,这就是当下中国农村的实际状况。在一个文件中出两种相互矛盾的定义,必然造成在工作中各唱各的调,结果引发群众对干部的不满,乡村干部也左右不是人。
为各方叫好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并没有准确地反映农村的实情,相反在不少地方还成为了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稳定的不利因素,广大农民群众在生产实践中跳出政策的束缚,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创造许多符合农村实际、符合大多数人利益、具有生命力土地承包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倒是因为土地承包政策,使得乡村干部在处理有关土地承包纠纷时非常棘手,因为他们必须在尊重民意与遵从政策两者之间做出选择。还有“土地承包法”将中国农民二十多年来创造的、有生命力的、大量存土地流转方式锁定为“非法”,当农民因为土地纠纷而寻求法律的救济时,却发现自己正当的利益法律保护不了……。
到四月十五、十六号,我所在的县第一批粮补款存折已基本发放到了农户,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县、乡、村各级都在创造性地想办法加以解决,以尽量减少、消弭粮食补贴政策不完善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这是本人作为“宣讲中央一号文件、春耕备耕工作组”成员所写的“民情日记”中的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