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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挪用教育经费该有谁出手?

本主题由 狗尾巴草 于 2008-7-18 10:41 提升

惩处挪用教育经费该有谁出手?

国家审计署在74公布16个省(区、市)54个县(市、旗)20061月至20076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调查结果。其中:上述地区自立项目乱收费和向学生收取明令禁止的费用共5109.99万;审计调查的54个县中,有46个县的中小学校和教育、财政部门共挤占挪用公用、校舍维修改造等专项经费1.15亿元,占同类专项经费总额的3.8%。挤占挪用的资金中,用于教职人员经费6513.51万元,占56.7%;用于学校基建2986.09万元,占25.99%;用于教育主管机构日常办公经费1016.84万元,占8.85%;用于偿还债务844.99万元,占7.36%;用于购车等其他支出126.09万元,占1.1%。这个结果我并不意外,因为此前在网络媒体中就能看到各地家长教师的反应,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一边挤占挪用。这仅仅是被调查的54个县,全国的情况究竟如何?可能是一个更大的问号。

审计署履行国家审计职能,秉公办事,披露出来的这些问题究竟应当如何处罚?如果不处罚等于没有审计,如果处罚不严,今后还会出现类似的问题。

中央政府实现西部及农村义务教育全免费时不同省份中央的配套资金的比例并不一样,西部贫困地区明显高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财政部长在回答央视记者提问时说,如果发生挪用,那么中央会从中央的支农资金中扣回来。现在看,财政部这个想法基本不现实,当前全世界粮食安全形势严峻,反哺农业,保证粮食生产也更是燃眉之急,因此如何处罚是笔者一直关注的问题。

依照《义务教育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有两个原则:“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责任这一章还规定的是“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法律问责。

那么上级以政府能不能问责,能不能落实整改,能不能处罚情节严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我一直关注的问题。

过去媒体曝光,处理过一些校长,主要多收费、乱收费的问题,但是没有见到处理挤占挪用教育教育经费的问题,而这次公布的数据显示用于教职人员经费、学校基建占了绝大多数,这个矛盾固然与物价上涨,教育经费预算本身不足有关,但是《义务教育法》的法律问责是针对地方政府的挤占挪用。因此无论什么情况笔者认为都要严肃法纪,认真整改,严厉处罚。显然省级机关是关键,省级机关不下手处罚,审计署审计也会成为一种过场。

笔者观察,现在大中城市的义务教育多收费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有的地方义务教育择校费已经成倍翻番,用校长的话说,少收也是收,多收也是收,只要需求旺盛就可以多收,不仅是收费,入学考试也已经屡见不鲜。如果去年教育机关还知道警告处罚,今年已经不再过问了。

一位家长告诉我,去年孩子进一所小学花了3千元赞助费,据说今年就需要8千元,这就是现实的情况。

20069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中突出强调的是义务教育免费性和国家义务的强迫性,两年实施的情况中让人担心的问题还是这样两个问题。谁来问责?如何问责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强调客观就不问责了,到明年也许《义务教育法》就成为一张废纸。

构建和谐社会,对人的教育是第一重要的事情,越是经济欠发达,越是要把社会经济搞上去,对人的教育就越显得重要;而教育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这种公平是说受教育的机会均等。挪用挤占教育经费,乱收费,多收费都会破坏教育公平,可以想象一个国家教育要搞不好,特别是国家强迫义务的教育搞不好,一个国家的发展就很难依照科学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可持续的发展中实现人的发展是第一位的问题。

国务院对审计署的这个报告不能手软,一定要让各省认真落实改正以及严厉处罚挤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问题,一定严肃处理乱收费多收费的问题,只有严肃纪律,才有可能让《义务教育法》彻底得到贯彻落实,这件事已经变得刻不容缓。

20087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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