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南漳县胡营镇镇政府、粮食购销公司联合抓粮食收购的调查与思考 今年夏季,湖北省南漳县胡营粮食购销公司通过采取政企联合抓收购,即政府将农民应上交的农业税折算成粮食,农民以出售粮食的方式交纳农业税,粮食企业按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胡营粮食购销公司今年夏季在当地夏粮产量比上年减产30%的情况下,仍然收购小麦1100万公斤,比计划收购量750万公斤,多收350万公斤,超计划47%。这一事实说明,政企联合抓收购可以达到政府掌握税源、企业掌握粮源、农民增加收入一举三得的效果,也为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部门掌握粮源探索了一条新路子。 一、政企联合抓收购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效措施 从南漳胡营粮食购销公司的实践看,政企联合抓粮食收购可以达到四个有利于的效果: (一)有利于政府对农业税的征收。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支柱,保证财政收入,政府就必须牢牢掌握好税源。当前,各地农村正在推行农村经济改革和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在农村经济改革中,中心任务就是推行税费改革,以减轻农民负担,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合并基层政权,大幅度削减乡镇、村组干部规模。随着乡镇、村组干部的减少,政府直接从事和管理农村工作的干部相应减少,这无疑加大了本来征收就比较艰难的农业税的征收难度。推行政企联合抓收购后,政府通过将农业税折算成粮食,下达给粮食生产者,由粮食购销企业代收,就可以从缓解解农业税征收的困难,减少和避免农业税的流失,从而达到政府掌握税源的目的。 (二)有利于粮食企业掌握粮源。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和范围的扩大,粮食企业走向市场经济的步伐也越来越快,国有粮食企业面临着市场经济的严峻挑战。在几十年计划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以巨大的投入,在国有粮食部门形成了巨额的资产和完善的收购、储藏、加工、运输、销售体系。进入市场经济后,在个体经济和其它经济实体的冲击下,一些粮食企业收购量下降,粮源减少,人员和设施闲置,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浪费。推行政企联合抓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代替政府收购由农业折算成的粮食,一方面可以使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得到有效、合理运用,另一方面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掌握了稳定的粮源,可以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 (三)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粮食购销市场放开后,粮食生产者除了可以向国有粮食企业出售余粮还,还可以将粮食出售给其他粮食经营者。在市场化进程中,由于目前粮食购销市场存在的客观上的管理问题,加上农民在市场经济中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粮食收购中,个体和社会其他粮食经营者针对农民的短斤少两、欺行霸市的行为,使粮食生产者的既得利益受到损害。推行政企联合抓收购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高于市场价格一定幅度的价格,收购农民出售的粮食,并实行优质优价,一则可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二者可以有效增加农民卖粮收入,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 (四)有利于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传统的农业税征收工作是农民将粮食出售,获取粮款后,用货币向政府交纳农业税。这种方式使短期内社会货币投放量激剧增加,同时,农民来往奔波于粮食销售市场和政府有关部门、政府税收征管人员也来回奔波于农村各村组之间,造成社会物力、人力资源的浪费,甚至引发一些社会治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同样是一种资源。采取政企联合抓收购后,政府对农业税的征收转变成直接与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结算,加速了农业征收进程,简化了工作程序,减少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二、政企联合抓收购应注意解决和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在推行政企联合抓收购工作中,必须注意解决和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做好数据测算,科学制订任务基数。随着农业税费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民应承担多少税费、税费占当年人均收比例的多少,成为一个十分敏锐的话题,也是推行政企联合抓收购工作的基本前提。在推行政企联合抓收购时,必须按政策、按实际情况对农民应承担的税额进行科学定量,并结合当地粮食市场社会粮食收购价格的平均水平,在此基础上将农业税折算粮食实物,作为成农民应完成的粮食销售量的下限。确定农业税折算成粮食实物后,粮食企业配合乡镇、村组分户造册下达到农户,作为农户交售粮食的依据。 (二)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收购合同。过去,粮食种植基本上是农民获取收入的唯一渠道。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粮食种植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下降,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无粮镇”、“无粮村”,有的农户也可能只种植少数的口粮田。因此,在推行政企联合抓收购时,不能千篇一律地强调农民以交售粮食的方式交纳农业税,必须尊重农户意愿。有充裕余粮的农户,可以以粮食实物交售并与村组和粮食企业签订合同;只有基本口粮或无粮食产量的,以货币方式上交农业税。 (三)减少行政干预,按市场经济的规则运作。在推行政企联合抓收购中,要特别注意避免行政干预,按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运作。首先,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农户自愿的原则,不能将政府意志强加于民,以实物方式或以货币方式交纳农业税全凭农户自愿;其次,粮食收购价格必须随行就市,按市场价格进行收购,有条件的地方其收购价格可以略高于市场价格;三是必须实行优质优价。对农民出售的优质粮食,国有粮食企业必须参照当场市场收购价格情况,优质优价收购,保护农民发展优质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四)以政企联合为契机,推动订单农业快速发展。现阶段,订单是农业生产的指挥棒,市场需要什么,农民生产什么,需要通过订单这一纽带联姻。在政企联合抓收购工作中,粮食部门要主动与农业、种子等部门联手,积极推广订单农业,建立“公司+农户+基地”和产购销一条龙的经营联合体,引导农户按市场经济规律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粮食品种,并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引导下,通过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方式,以中心粮食购销企业和优势粮办工业企业为轴心,组建订单农业的龙头企业集团,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 三、政企联合抓收购需要突破的几个观念 政企联合抓收购是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农村经济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粮食收购工作的新探索,因此,需要在一些观念上得到突破。 (一)政企联合抓收购不是计划经济的再现。计划经济时期,粮食收购任务是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收购计划,农户必须上交,粮食企业必须按计划进行收购。而政企联合抓收购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农户可以自愿选择用粮食实物或是用货币交纳农业税。因此,政企联合抓收购不是计划经济的再现。 (二)政企联合抓收购不同于粮食定购。粮食定购是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为掌握粮源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交售定购粮是全体农户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完成。而政企联合抓收购工作中,政府只是起了一个组织和促进作用,农户没有责任和义务必须按政府的要求向粮食购销企业交售用农业税折算成的粮食。 (三)政企联合抓收购不是新的保护价收购。保护价收购政府是政府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而出台的一项阶段性措施,旨在通过政府制订的最低收购价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户种粮风险。而政企联合抓收购走的是市场化道路,按什么价格、什么等级进行收购,全部实行市场化操作,公平、公正、公开,粮食企业和农户都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均承担着市场化带来的风险。 湖北省襄樊市粮食局 龚锡强 王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