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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农村税费征收暂行办法

农村税费征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章 为了使农村的税费征收做到有法可依,有序可循,根据《国务院农民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法律和规定向农村农民征收的税种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执行,包括下列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屠 宰税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或有规定而无法实施的农村其他税费,适用本办法: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包括村民小组)提留、乡( 镇) 统筹费和共同生产费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批准的集资等。 第三章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税费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农村税费征收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征收本村范围内的农村税费。 第四章 农村税费的征收人员,必须是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乡政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农村税费征收人员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必须持有国家机关颁发的《工作证》或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委托证书。 二、税费的分解 第五章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税费征收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所辖村下达税费征收计划,不得在县下达的方案上添项加码。 第六章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下达的税费计划,村民委员会制定分解到户的计划。制订计划时,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公开公榜。 第七章 公开公榜以后十五天以后,再分户填写税费计划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送达到户。 第八章 各村(或村民小组)在分解税费计划时,在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本村( 或村民小组)的实际,或负担习惯,确定人地分摊负担的比例。 三、税费征收 第九章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征收农村税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费。 第十章 农户因有特殊困难,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延期缴纳税费或减免税费,在批准延期的时间内,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章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农副产品的购销企业在收购农民的产品时,代扣代缴农户税费。 第十二章 农村税费征收凭证,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章 向农民征收税费的时间,一般以大综农产品集中上市时进行集中征收,如夏征、秋征等。农产品作物分散的地区,可以实行常年征收。农户的税费任务多次缴纳,鼓励农民自愿一次纳清全年税费,但不得强迫农民一次纳清。 第十四章 征收过程为: ⑴先向农民下达全年分期缴纳或当期缴纳税费的通知文书。 ⑵通知送达农户后3天, 农户必须对所下达的任务作出准备交纳的承诺。 ⑶从下达通知之日起半月内农户将当期应该交纳的税费交纳。 ⑷无力按当期通知缴纳的,由农户在半月之内将无力缴纳的原因向乡(镇)人民政府陈述,并承诺延期缴纳,但延期缴纳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当年收获的农作物最后一茬作物收获后十天之内。 第十五章 农户在缴纳税费时,可以交现金,也可以交实物。但实物的价格与品质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农户缴纳的实物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同等的价值变卖为现金入库。 第十六章 农户既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缴纳税费,又有经济能力缴纳税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扣押其相当于税费价值的财产。从财产扣押之日起到15日以内当事人必须缴纳税费。扣押财产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扣押文书,扣押财产时必须由2 名以上具备征收人员资格的人员执行。扣押财产时,应通知当事人本人,财产扣押十五日之后,如当事人仍未缴纳税费,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缴纳税费。扣押的财产范围仅限于粮食、商品性牲畜、家电等不影响农户生活和生产的必需的财产。 第十七章 按照《税收征管法》,具备缴纳人担保条件的担保人,同意为农户缴纳税费担保的,可以为农户提供担保。 第十八章 农户在担保期限内仍未缴纳税费的,由担保人承担缴纳税费的责任。 四、农村税费征收检查 第十九章 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分解的税费计划和集中征收期间的征收行为进行检查核实,检查是否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税费征收方案外增项加码,检查全年税费通知是否到达农户。一旦检查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责令其纠正。对多收的部分责令其退还。 第二十章 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农民有权将各地违反规定增项加码和征收程序的 行为进行抵制和向上举报。 第二十一章 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及时通报和查处乡(镇)违反征收规定添项加码和违反征收程序的行为。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章 税费征收人员在征收税费过程中不向农户开具凭证,或私分所扣押的财产的,必须责令其迅速开具凭证或退还财产,并给予行政处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章 税费征收人员违反征收程序作风粗暴,滥用职权刁难农户、辱骂农户、限制农户人生自由,非法拘禁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章 农户不按规定缴纳税费,自发出缴纳税费通知十五日之内未缴纳的,向农户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的。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章扣押财产或拍卖财产抵交税费。对有缴纳能力的农户拒不交纳的,除强 制其缴纳当年税费任务外,并处以当年税费任务同等量的罚款。 第二十五章 扣押财产和拍卖财产抵交税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执行。需要强制执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章 以暴力拒交税费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章 以暴力威胁、阻碍税费征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税收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章 本办法执行文书及其格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并执行。 第二十九章 本办法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前适用或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区适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对税收程序未作相应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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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说为什么要制定这个细则是个重大问题
寻找回来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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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征收暂行办法我为什么要写这个《办法》,实在是因为国家至今还没有制定农业税收征收的管理办法,致使基层在税费的征收中无法可依。因此我在2001年就写了这么个东西,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可惜的是,当前的农村尽管搞了税费改革,但仍然是在一种无序的环境中征收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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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正在制定,不日即将出台,你可以将它寄到财政部税政司去
[face=黑体]每周特邀嘉宾 评论(1)[/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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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东西在2001年就写出来了,曾寄给过一些单位,但都没有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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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从实际的角度,是一部难以执行的办法;本“办法”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是一部失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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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清说个理由先轻易下结论我老衲也会你不会和老衲一样吧哈-哈-哈-哈!
来无踪,去无影,倒挂金钩,梁上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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