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老板”?农信社找不着北 人行南昌中支副行长张鉴君在《金融时报》撰文指出,产权
制度缺损导致农信社不知道对谁负责。在对农信社进行法律定位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产权
制度。也许有人说,农信社实行的是合作制,理所当然是属于广大入股的的社员的。但事实上,社员并不认为自己是农信社的所有者。产权经济学创始人科斯认为,产权体现的主要不是人与财产的关系,而是指财产的所有者实际拥有的、买施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农信社一方面从形式上确实是由社员出资组建的,但另一方面在实质上已经产权异化,合作制事实上已经名存实亡。尤其是随着农信社经营的商业化,社员和信用社的关系已经完全只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信用关系。社员本人也不认为自己是信用社的所有者,对信用社也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农信社实际上缺乏产权主体,实质上也就是谁都不对它负责,包括经常以
行政手段干预其经营活动的地方
政府。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在明确农信社因地制宜选择实行合作制、股份制还是股份合作制的前提下,通过清产核资、增资扩股米明晰产权,解决农信社经营者对谁负责,谁对农信社的经营结果负责的问题。 述评:以上这位张先生事实上提出了我国传统经济
制度中一个带有共性的问题,即普遍的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如
农村信用社、供销社之类的“合作制”是如此,城乡集体所有制何尝不是如此,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何尝不是如此?理论上似乎都很清晰,比如说全民所有就是“全民”所有,可谁能说得清“全民”究竟是谁,“全民”自已是否承认自己是所有者?所以据此引伸出来的个体行为只能是如下这类笑话:有人砸碎了列车车窗玻璃,列车员要他赔偿,他说:“列车是全民所有的,我也有一份,这块砸碎的玻璃就算在我的份上吧。
中国的事情很多就出在理论与实际脱节的毛病上,何时解决了这个矛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两方面都会获得长足的进步。[][11]来源:中经分析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