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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农村税费改革中的两个法律问题

税改政策中的两个法律问题作者:张晓冰 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暴露出税改政策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中央在于2000年7号文件中指出,有关法律法规与税费改革精神不相符合甚至有抵触的,要尽快进行修改。但中央的文件下了快3年了,有些法律并没有修改,甚至新颁布的法律也有不符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究竟是依法还是依税改革文件?现举两例。 其一,现在的政策把过去的村级提留作为农业税附加与“税”一起进行统征,这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相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 必须提请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些事项一共有八项,其中包括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等。根据税费改革精神,“农业税附加”的用途主要是上述项目进如果与“税”一起行统征,就无需提请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其二,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法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土地的发包者。这是土地所有权的体现。既是这样的话,现行的农业税及其农业税附加,就应该向土地的发包者也就是土地的所有者征收,而不应向种地的农民征收。因为农业税是根据土地及其土地上的收入计算税额征收的。农民个人只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交土地的承包费或土地租金。 现在的问题是:现行的税费改革政策是将农业税等税费的项目,包括村级的公益性事业和公共生产费用的数额都一五一十地计算到户,税、费票据也分别开到农户。从表面上看,这样虽然可以限制乡村在税费的征收中向农民添项加码,但却无法解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体现?这就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确定土地的承包价格。土地承包法没有规定土地的价格,这个价格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土地级差情况双方谈判确定的,在发包者和承包者双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应该也没有能力来决定千变万化中的土地承包过程中的土地价格。发包方根据双方谈判所确定的土地价格,收取一定的土地承包费用,在交纳国家规定的税以后,再在村内开展适当的公益事业,这应该是土地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现在税费改革试点中也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乡镇以村为单位将每亩田应该承担的税费平摊到农户,但到了村里以后,村级如果不根据本村土地的优劣级差情况确定土地的承包价格,而是将乡镇分下来的税费平摊到户,就会造成有些承包差田的农户觉得不公,不肯交纳税费。这实际上是把村一级确定土地承包价格的权利剥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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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先发表一下对第一个问题的意见,这个问题的确存在.但是,三提五统在改革之后就不属于村委会或者乡政府能左右得了了.既然费变成了税自然有规定的时间和缴纳的数量,这样才能避免杂费如牛毛的现象,也不必劳动大家去讨论什么了.这是一个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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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是在做违法的事。这就是说,中国的问题,仍然是权大于法。试点是可以的,但全面推开,一定要修改法律。否则,村民委员会向法院起诉,我们怎么办?再好的事情,也只能在合法的框架之内,而不能随心所欲。不讲法是中国最大的问题。不讲法会给坏人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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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法律问题其实并不存在第一农业税附加由财政法规规定并不影响村民自治权力而一事一议已经体现了村民权力第二、国家保护村民权益,而税收是国家的特定权,村集体所有不是实体,缴不起税收如果村集体有巨大的资产可以包了,但目前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只有由农民交税也并不违法所以作者的两个问题提的不确切
[face=黑体]每周特邀嘉宾 评论(1)[/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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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先生好!对税费改革中的两个法律问题,是指税改革过程中这样做是对的,并不是说这样做不对。这是一种假设。但是对这两面个问题,法律有明文规定。比如说,村干部的补贴及其收取,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标准和收取,但税改革后由农业附加一起征收,这就与原来的规定不相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中央2000年7号文件出台以前就有,应该符合文件“有关法律法规与税费改革精神不相符合的,应该尽快修改”所指。但《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费税改革文件规定以后出台的法律,本就不应有这相的情况。也许是法律出台这一方对中央税改政策精神的理解不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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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好。税改革政策与法律冲突的问题可能存在一是税改政策不完善二是可能法律要修订。从目前来看,税改革政策还需要调整还不能说二者谁是谁非
[face=黑体]每周特邀嘉宾 评论(1)[/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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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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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希望能多读您的大作,离开第一线了还得多到穷乡僻壤去跑跑
[face=黑体]每周特邀嘉宾 评论(1)[/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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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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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张先生的大作如饮美酒希望有更多的作品见诸网站
[face=黑体]每周特邀嘉宾 评论(1)[/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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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意见没有新意。
往事越千年,岁月催人老;大流趋一统,功名惹梦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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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7楼说具体一点。
[face=黑体]每周特邀嘉宾评论(3)[/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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