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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紧急求助:设在县的省级开发区能否拥有县级审批权?

1、开发区管委会能否有县级审批权?

3、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当如何设置?

2、设在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机构(职能分局)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实行怎么样的管理体制?开发区管委会审批事项是否可以不经过县级有关职能部门?

急急急,不是要从理论上探讨,主要是看怎么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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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里办的省级开发区,一般都是副厅级。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级别为副厅级,比县委书记的行政级别(正处长)高一级。

省级开发区的审批权当然大于县一级,相当于地级市(一般的地级市就是副厅级,少数地级市是副省级)。

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一般称为局,但是机构比较精简,一般都是合在一起的,比如将人事劳动社保合在一起,将教育科技文化合在一起,将农业、多管、畜牧、水利、农机以及农村经营管理等合在一起统称农村管理局等。

省级开发区审批的项目不需要县里审批,但要到县里备案。具有执法资格的职能局,当然可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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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里办的省级开发区与县委、县政府的关系很微妙的。关键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与县委书记、县长的关系很微妙。不少拎得清的管委会主任,尽管挂着副厅级的头衔,但是无论大事小事依然都要向书记、县长汇报的。极少数自以为是的家伙,要么被调走、升官,要么被揭露出问题,被打倒,乃至进入监狱!现在不少地方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被反腐败反下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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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比:如果你去当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请一定要记住我上面说的话。千万要与县委书记、县长搞好关系,依然做他们的下级。不要自持是副厅级,就目空一切,尤其是不能目空书记和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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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一般都是双重职务:一方面是副厅级的管委会主任,另一方面则是副处级的县委副书记,少数地方还仅仅是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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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开发区管委会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当地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

所以,我们的管委会主任不是副厅局,副县级都不是,由政府办的副主任兼任。

按照湖北省的条例,我的理解是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就应该有县级管理权和县级行政审批权。

可是按照新的行政许可法,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有没有这个执法主体资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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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条 为提高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全省开发区的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

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应采用多种形式,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开发区需要的第三产业。

第五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与生产、经营、生活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六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七条 设立开发区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制度。设立省级开发区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拟设立开发区的应具备资源、人才、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其他投资环境方面的相对优势,符合国家和本省开放开发的总体战略。

第九条 申请设立开发区的,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开发区的申请;

(二)设立开发区的可行性报告;

(三)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四)设立开发区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是设立开发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审批权限依法进行开发区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和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六)依法管理开发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七)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理和协助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八)组织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有关社会公益事业;

(九)保障开发区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领导或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开发区内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工作;

(十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和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的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有关部门应对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机构进行管理或业务指导支持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

经人民银行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可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机构,直接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可以建立有关的中介组织和咨询服务机构,为投资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国(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兴办企业或购买企业产权、股权、成片开发土地,开展租赁经营和从事补偿贸易;也可采取"建设-经营-移交"方式从事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

鼓励国(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十五条 开发区引进投资和技术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开发区重点引进下列项目:

(一)属于本省或者国内重点发展的新产业和新产品的;

(二)对本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三)其产品能外销或替代进口的;

(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者国内急需的;

(五)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

(六)其他属于国家和本省鼓励发展的。

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单位,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投资经营者可依法在开发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或其他经营活动,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经批准开办的企业应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建设,严禁闲置土地。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需设立外汇帐户的,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外汇帐户。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可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调剂办理外汇买卖。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执行国家财会制度,建立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开发区财政、税收、统计等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企业清算会计报表,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验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支持工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终止经营,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在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提出清算报告,缴销营业执照后,投资者的剩余资产可以处置,外商分得的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内的企业,享有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内的企业,享有规定的优惠待遇。

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应列入省和所在地的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建设项目需要安排信贷资金或债券投资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汇总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不履行对开发区的管理职责,或者干预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自主权,侵犯企业、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或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管开发区等其他类型开发区,可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10 21:07:1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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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焦点问题是如何处理原有县直部门和开发区内设职能部门的关系。

特别是在行政审批权上,权力之争就是利益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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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有没有关于对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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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比比777在2004-6-10 21:04:00的发言:

按照《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开发区管委会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当地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

所以,我们的管委会主任不是副厅局,副县级都不是,由政府办的副主任兼任。

按照湖北省的条例,我的理解是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就应该有县级管理权和县级行政审批权。

可是按照新的行政许可法,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有没有这个执法主体资格呢。

这说明,你们的开发区没有经省政府正式批准为省级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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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比比777在2004-6-10 21:14:00的发言: 中央有没有关于对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的规定??
有啊,具体政策很多,例如这儿:http://www.001-86.com/zszc/zszc7110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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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确实是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开发区.

所谓省级开发区,也是县级设立,向省政府争取,获得省政府批准并明确为省级开发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10 21:45: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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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比比777在2004-6-10 21:14:00的发言: 中央有没有关于对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的规定??
我找到一个安徽的条例:http://www.98989.net/law/list.aspx?id=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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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开发区管委会就是“第二政府”,应该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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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政策,都对行政审批权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很含糊地说“依法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等。

对某一项工作,一个县是不是只应有一个行政管理执法主体?如是,开发区就没有审批权,就不能实行封闭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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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卢老费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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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比比777在2004-6-10 21:50:00的发言: 有人说,开发区管委会就是“第二政府”,应该这样吗?
也不能这么说,因为开发区管委会只管本开发区内的事,而县政府各部门则只管除了开发区以外的的事,二者是分得很清的。县政府部门与开发区部门之间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赋予开发区特权,以便其发展。所以,开发区也可称为特区。开发区是事实上的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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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是套用国家级开发区,例如深圳等特区来制订的政策。所谓特区,即: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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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某局盖章后的报告能不能直接对市级管理部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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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比比777在2004-6-10 22:06:00的发言: 开发区某局盖章后的报告能不能直接对市级管理部门上报?
可以的,但同时要抄送县有关部门(即我说的备案)。不过在实际工作中,开发区某局的经办人也要先与县有关部门通通气,听听他们的意见,然后再正式行文。这是因为,毕竟县有关部门熟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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