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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农信社] 股份合作金融起步

股份合作金融起步(链接)

●李卫玲

  理论争议  时下一种观点认为,新生的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究其理论基础而言,本质上不过是对传统合作制理论的修补与完善,并没有实质性的理论飞跃。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合作银行绝非农信社改革普遍适用的正确方向。  这种观点说,历史的教训反复提示我们,农信社走合作制道路,不管是在明晰产权关系、明确经营责任上,还是在充实资本、完善监督上,都存在着许多无法解决的难题。尤其是合作制无法回避的产权制度缺陷,直接导致了农信社改革不彻底和难以深入,正是农信社无法回归合作制的致命弱点。而股份合作制既非合作,又非股份,性质不清,方向不明。实行股份制的资本组织制度,才是农信社最现实、最科学的选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实行合作制可以使股权结构相对分散、服务对象相对固定、经营目标更加清晰、民主管理更加深化,合作制这种制度本身并不构成金融企业管理混乱的理由。改革开放20多年来,企业制度改革的实践表明:企业依靠所谓的“精英管制”只能维系一段时间,只有建立在私有产权和民主监督基础上的法人管理机制才能确保企业的存续经营。金融业作为风险集中的行业,需要特别的法规和独立的机关进行监管,但这并不能说明金融业不能沿用现代企业的多种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制和合作制。  这种观点认为,没有私有制就没有合作金融。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私有产权的观念和制度中国得到逐步的增强和完善,社会财富也出现了一定的分化,一些弱势群体事实上难以获得商业金融的眷顾,如果他们能够自愿加入合作金融组织,实现互助自救,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农民中的大多数无疑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所需的资金融通,很难从政策金融机构、商业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获得。农村信用社本应担此重任,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农村信用社不恰当地充当了“官办银行”的角色。  合作起步  尽管还存在不少理论上的争议,但2003年8月,中国启动新一轮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国农信社发展由此进入第六个阶段,股份合作金融的探索也由此拉开序幕。  国务院15号文规定,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  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因地制宜确定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按照国务院15号文的要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8省市率先进行农信社改革试点。  结合各地情况,江苏省拟组建20家农村合作银行,6家农村商业银行;浙江省拟组建20家以上的农村合作银行;江西省拟组建12个农村合作银行;贵州拟组建4家农村合作银行;陕西拟组建2家农村合作银行;山东也将会有几家。重庆和吉林只有县联社统一法人和两级法人,而县联社统一法人和两级法人在其他6省也都存在。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6月18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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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争议”中引述的第一种观点,就是在下去年4月28日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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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赵万宏先生的观点。事实上,农村信用社从一开始就没有真正按照合作社原则办事,因此现在也不存在将其恢复为合作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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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卢老师支持!我是实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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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拙作,重贴如下:

农村合作银行难逃尴尬

赵万宏

农村合作银行难逃尴尬

赵万宏

  农信社走合作制道路,不管是在明晰产权关系、明确经营责任上,还是在充实资本、完善监督上,都存在许多无法解决的难题。尤其是合作制无法回避的产权制度缺陷,直接导致了农信社改革不彻底和难以深入,正是农信社无法走向合作制的致命弱点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4月8日正式挂牌了。针对各界对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的过高期望,笔者也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农合行前景不明 大家应该看到,50多年艰难、坎坷的实践反复证明,农村信用社在合作制的道路上,早已走入了“死胡同”!即便借助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鼎力扶持,却也无力摆脱全行业资不抵债的困窘境地。 事实上,新生的打着“股份制+合作制”旗号的农合行,虽然在产权制度上有所创新,但与传统的口头标榜合作制的农信社一样,在实践中,也有几道迈不过的“坎”、冲不出的“圈”。 其一,难以有效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名义上归全体股东所有,但其1万多名股东中绝大部分是自然人,这些自然人股东合计出资额仅占鄞州农合行股本金总额的58.5%,且分散在众多的自然人股东之中(每人1000元),他们对信用社的所有权难以体现,农信社所有者缺位的旧病仍将复发。 其二,难以有效解决民主管理不易落实的问题。“一人一票制”是合作制的精髓。既然选择了股份合作制,鄞州农合行当然也不能例外,其重要决策,理论上都应该由股东说了算。 但事实上,由于农合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彻底,法人股东同股不同权、总投票权有限,而自然人股东谁愿意为1000元的股金去监督关心农合行?重要决策难免仍是由行长们说了算,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当属意料之中。退一万步来说,自然人股东多是农民,我们又能对他们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效果寄予多大的希望呢? 其三,难以有效解决抗风险能力薄弱的问题。据报道,鄞州农合行“股本金基本上由原农信联社股金1∶1转化而来,共计2.201亿元,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资格股主要为自然人设立……三年后,如股东决定退股,经理事会同意可退回股金。”可见,鄞州农合行依然延续了合作制“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由于农合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经营风险暴露有个过程,一旦农合行经营亏损,常常是“未遇外患、先起内哄”,有些自然人股东就要抽回股金。这必将削弱农合行的资金实力,导致农合行参与银行同业竞争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下降。此时,农合行若想增资扩股,必定难上加难! 笔者认为:中国现行的以合作制为核心的合作金融理论与政策,存在着不容否认的片面性、滞后性。它直接造成中国农信社“大行业、小机构、松散型”的体制缺陷,导致农信社经营风险不断积聚,最终出现全行业高风险状况。长期积聚的体制型风险,时时威胁着农信社的可持续发展,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必须尽快实施果断、坚决、彻底的体制改革。如果仍是一如既往地仅仅在农信社现行体制上修修补补,从总体上看,农信社就不可能走出高风险的境地。 新生的股份合作制的农合行,究其理论基础而言,本质上不过是对传统合作制理论的修补与完善,并没有实质性的理论飞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才敢斗胆断言:农合行绝非农信社改革普遍适用的正确方向! 农信社出路何在 历史的教训反复提示我们,农信社走合作制道路,不管是在明晰产权关系、明确经营责任上,还是在充实资本、完善监督上,都存在着许多无法解决的难题。尤其是合作制无法回避的产权制度缺陷,直接导致了农信社改革不彻底和难以深入,正是农信社无法走向合作制的致命弱点。而股份合作制又是中看不中用的“花拳绣腿”,实行股份制的资本组织制度,才是农信社最现实、最科学的选择。 第一,股份制具有明晰产权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信社所有者缺位问题。农信社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能够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创造的利润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出了风险由股东根据入股数量多少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就很好地解决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 第二,股份制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信社民主管理难以落实的问题。农信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必须实行“一股一票制”,股东的决策权大小取决于出资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农信社的决策者、经营者都是由股东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并且,拥有较大决策权的股东,素质普遍高于农民,管理能力更强。 第三,股份制具有与生俱来的吸纳资本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信社抗风险能力薄弱的问题。农信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必须实行股份可以转让、股金不得抽回的原则,利润由股东共享,风险由股东同担,可以确保发起人股份的稳定,有效规避“未遇外患、先起内哄”的尴尬局面,增强股东的凝聚力。 第四,股份制天生具有权利制衡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信社难以规避不合理行政干预的问题。实行股份制改造后的农信社或农村商业银行,是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市场主导型企业法人,有着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合作制下农信社主任“一人说了算”的现象不复存在,同时,原来的基层农信社也不再具有法人地位。 显而易见,农村信用社走股份制的发展道路,正好可以避免合作制的种种弊端,不断增强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优胜劣汰是大自然的规律,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走股份制的发展道路,才是农村信用社惟一的出路! 《国际金融报》 (2003年04月28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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