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金融起步(链接)
●李卫玲
理论争议 时下一种观点认为,新生的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究其理论基础而言,本质上不过是对传统合作制理论的修补与完善,并没有实质性的理论飞跃。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合作银行绝非农信社改革普遍适用的正确方向。 这种观点说,历史的教训反复提示我们,农信社走合作制道路,不管是在明晰产权关系、明确经营责任上,还是在充实资本、完善监督上,都存在着许多无法解决的难题。尤其是合作制无法回避的产权制度缺陷,直接导致了农信社改革不彻底和难以深入,正是农信社无法回归合作制的致命弱点。而股份合作制既非合作,又非股份,性质不清,方向不明。实行股份制的资本组织制度,才是农信社最现实、最科学的选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实行合作制可以使股权结构相对分散、服务对象相对固定、经营目标更加清晰、民主管理更加深化,合作制这种制度本身并不构成金融企业管理混乱的理由。改革开放20多年来,企业制度改革的实践表明:企业依靠所谓的“精英管制”只能维系一段时间,只有建立在私有产权和民主监督基础上的法人管理机制才能确保企业的存续经营。金融业作为风险集中的行业,需要特别的法规和独立的机关进行监管,但这并不能说明金融业不能沿用现代企业的多种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制和合作制。 这种观点认为,没有私有制就没有合作金融。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私有产权的观念和制度在中国得到逐步的增强和完善,社会财富也出现了一定的分化,一些弱势群体事实上难以获得商业金融的眷顾,如果他们能够自愿加入合作金融组织,实现互助自救,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农民中的大多数无疑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所需的资金融通,很难从政策金融机构、商业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获得。农村信用社本应担此重任,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农村信用社不恰当地充当了“官办银行”的角色。 合作起步 尽管还存在不少理论上的争议,但2003年8月,中国启动新一轮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国农信社发展由此进入第六个阶段,股份合作金融的探索也由此拉开序幕。 国务院15号文规定,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 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因地制宜确定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按照国务院15号文的要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8省市率先进行农信社改革试点。 结合各地情况,江苏省拟组建20家农村合作银行,6家农村商业银行;浙江省拟组建20家以上的农村合作银行;江西省拟组建12个农村合作银行;贵州拟组建4家农村合作银行;陕西拟组建2家农村合作银行;山东也将会有几家。重庆和吉林只有县联社统一法人和两级法人,而县联社统一法人和两级法人在其他6省也都存在。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6月18日 第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