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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和权利 暑假还没放,小学一年级招收新生的工作已经开始,前几天报纸上报到了相关的新闻,提出两点,第一,家长带孩子去报名要到三证,这三证是:户口本、房产证、健康证;第二,入学原则按地段划分,择校只有进民办。对于第二个问题就不说了,就这三证的问题使许多家长发愁了。有的是户口问题,更多的市房产证的问题,也有健康证的问题,于是义务教育入学的问题就复杂化了。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国外一般称“强迫教育”,它起源于1619年的德国。此后,各个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年限和年龄规定都不一致。中国从北洋政府到民国政府也提出了“强迫教育”。1986年4月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期限为九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当地基层政府或者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 监护 入学。” 以上这些规定对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的义务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学校主动送达学生的入学通知。根据这个法律学生家长的义务就是根据通知按时送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不需要主动报名,更没有持有必须持有“三证”的要求。 中国的义务教育发展到这种情况是值得反思的,其一是义务的主体,这个主体是贯彻这个法律的主动者,实施义务的主体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其中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的义务并不一样,一样的地方就是“强迫”是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教育。其次适龄儿童和少年在义务教育中不承担任何义务,只有享受教育的权利。如果要让家长去承担办理学校的义务,这是侵害家长的权利,或者让享受权利的适龄儿童和少年也承担义务这都是对义务和权利的曲解,也是对法律的曲解。 法律也规定了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以及借读的范围和实施办法。当今最突出的问题是适龄儿童、少年生活所在地和户口分离的问题,有于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教育资源一边大量闲置,另一边却十分紧张,家长和学生择校的问题就是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所致,再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使得择校的原因变得十分复杂,由此而生的就是收费中的种种问题。 现在我们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如果学生没有“三证”,学生如何如许入学?回答是总归要入学,但入学的情况就不一样了。如果实行“借读”,“借读”是要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费,有的还要交纳对学校的赞助费。教育的乱收费就是由此引起。 特别是赞助费,这往往是学生入学的条件,家长往往还必须在非常无奈的情况下,一边缴了赞助费,另外还要写一张赞助申明,说明这个费用是出自于本人自愿。其实不在于本人是否自愿,而在于能不能缴钱,不能缴钱就不能上学。这种情况的发生在根本上是亵渎了义务教育法律的原意,也侵害了家长和孩子的权利。 外来民工的孩子上学确实是一个问题,民工来到一个城市工作,也是这个城市的纳税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他们本来的收入就不高,如果按照法律,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就有可以得到批准,并能到指定学校上学,现在的问题并不是如此简单,不缴一大笔费用是根本不可能得到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对于他们被剥夺的是权利,增加的负担是教育主管部门的义务。 乡村的义务教育应当和城市一样,法律只规定了教育设施上允许的差别,义务和权利没有变化,而乡村的义务教育可能比城市的问题更多。 对于义务教育的实施,人大是有权监督的,也有权制定地方法规解决这种问题。只有让受教育者享受法律给予的受教育的权利,中国的义务教育才算是落到实处。 关于义务教育的概念,我做了一些思考。实行义务教育“义务”的主体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享受这种权利的主体是“适龄儿童、少年”,家庭的义务就是按照法律规定把孩子送进学校,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国家、社会、学校是承担办好学校,并配置好教育资源,接受孩子上学的义务,在义务教育中,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义务,只有权利,这个权利按照宪法的规定就是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权利。“义务”这个词在国外被称为“强迫”,就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强迫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教育。“义务”是“权利”的对称,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适龄儿童和少年”在权利和义务上显然是不对称的,因此,称为“义务教育”显然也是不合适的,不如“强迫教育”更合乎法理。 2003-6-23

[此贴子已经被啊-呸-服!于2003-7-14 14:04:0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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