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选用干部权最大限度交给群众"这种趋势无疑是对的,泗阳县这种扩大民主\扩大公开的作法是值得肯定的.
尤其是县委全会投票决定,这样一种票决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大进步.
但是,这种搞法并非"把选用干部权最大限度交给群众",也并非"公推公选",只能说是公推,不能说是公选.
同时,这种作法是对法律规定的县长权力的弱化,因为法律规定,组阁局应由政府首长提名,提交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所以,这种搞法,是由县委全会夺了县长的提名权,于法律角度讲,是有漏洞的.我个人推测,这种搞法,是县长和书记意见不一致的结果.
再者,这种作法,也是对人大常委会任命权力的弱化.
从法理角度讲,因为一切权力归于人民,所以人民可以赋予和剥夺权力.但以党权剥夺政权和人大的权力都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