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如此“贿选”叫好! 老梆子2004•7•8•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海淀区东冉村村民冯春贵,为了竞选村委会主任(村长),张榜声明六条承诺:依法选出村民代表,定期公布村财务;免除住楼物业费,争取降低取暖费标准;积极安排困难人员再就业;保障村民购买楼房的利益;为退休中老年人修建休闲场所;解决退休费和土地补偿问题。同时,冯春贵还表示,自己将三年不拿工资,等到任职期满,村民评议之后在领取工资。如果村民对他的工作不满意,他的工资将捐给困难户。
为竞选而做出承诺,而且是完全为了村民利益的承诺,正是选举的要义。冯春贵赢得了村民的支持,本也应该赢得上级的支持,因为他的这些承诺原本就是“政府”该办的事!然而,冯春贵的行为却被海淀区四季青乡定性为“贿选”——四季青乡党委副书记方文生说,冯春贵“私自向村民承诺,实际上是在收买民心,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贿选。即使冯春贵当选,乡党委也会考虑提请人大罢免”。这可真是咄咄怪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规定不准竞选,也就是说冯春贵的竞选方式并不违法。
第二、《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冯春贵完全符合以上的规定,也就是说他的参选并不违规。
第三、承诺正是目前我国政府提倡的。君不见每年的人大开会期间,政府都要承诺做“XX件实事”吗?如果冯春贵的承诺是“贿选”的话,这些承诺是什么呢?是不是在为民办实事上也要“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呢?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从这一法律条文来看,倒是自以为是的四季青乡党委“违法”而不是冯春贵。
如果我们每个村委会选举时都有冯春贵一样的承诺,都像冯春贵一样的“收买民心”而不是收买“官”心,人民群众一定乐见这样的“贿选”!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解决,大可从为民办实事的承诺开始;村民自治愿望的实现,大可从冯春贵们如此的“贿选”开始。这触动了“上级党委”的哪根神经令他们置法律于不顾而插足“村民自治”?并且可以大放厥词地说:“即使冯春贵当选,乡党委也会考虑提请人大罢免”?
一个乡党委的权势和昏聩,可以抵得上法律的规定吗?在为冯春贵们类似的“贿选”叫好的同时,我们当对四季青乡一类党委的作为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