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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三农话题60:要突破三大禁区,让农民以地生财

  (这是我们要讨论的第五个政策建议,让农民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土地级差收益!)   大家都说农民穷,其实他们并不“穷”。因为,农民拥有土地财产、土地资产。然而,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出让土地农民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未出让土地农民也没有用好用足这些土地资产,所以他们才这么穷!为此,必须研究对策,提出政策建议,以促进农民以地生财。                 土地价格知多少?   目前,在正常情况下,我国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每亩在20-30万元之间。然而,在招商引资中由于恶性竞争,实际成交价有的地方仅为5万元,有的地方甚至零价格出让,工业用地的价格严重背离了土地价值。  近几年来,城市商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呈直线上升趋势。  前不久,杭州西湖边上有一块土地每亩拍出1800万元的天价,每平方米合2.7万元。  5月29日,在成都市国土局举行的土地拍卖会上,总共参拍的4块土地有3块找到买家,其中第4块土地的成交价最高,达到了每亩500万元。  6月13日,苏州市工业园区土地管理局以2.39亿的天价挂牌出让了中央商贸区的一块土地,成交价为每平方米1492美元(折合每亩为824万元人民币)。  7月1日,位于浙江绍兴柯桥北部的绍兴县行政中心附近的地块,以17620万元的价格成交,每平方米土地价格高达2500元(折合每亩为166万元)。  即使在西藏米林县,去年5月23日,该县通过拍卖宅基地,25亩地拍卖获得430万!这几乎相当于年收入只有500万左右的米林县一年的财政收入。当地人称:“25亩地卖出一个县财政”!                 农民得到了多少?   有专家估计,目前全国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超过2000万人。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兴起大办开发区的热潮,最高峰时达8000多个,当时全国每年流失的耕地数量在1000万亩以上。1996年开始,中央严令限制新增征用土地,并且要求土地总量平衡,这样每年大约征占土地200万-300万亩,如果按照大多数被征地区人均1亩耕地左右的事实,每年就有200多万失地农民。此外,一些地方化整为零,把国务院才能批的权限搞到县一级就能批,动辄数百亩上千亩,甚至数平方公里。最近几年来,耕地流失的速度是惊人的,但由于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在统计上反映不出来。因此,有关专家认为,全国失地农民2000万人,应该是个保守的数字。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征地农民的补偿,是按前3年农业平均年收入来计算的。但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农产品出现“卖难”,按法定标准算出来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即便如此,一些地方还在打农民主意,连十分低廉的法定补偿款也不兑现。据国土资源部调查,襄荆高速公路荆州段给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是500元/亩,仅为法定最低标准的一成。  目前,江苏征用一亩耕地的补偿费为15600-28000元,最高的地方一般在3万元。而沪宁高速公路的征地补偿费仅为每亩5000元。农民土地一旦被征为国有土地后进行出让,地价则数倍上涨。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不完全统计,仅2002年该省土地出让收益就高达400亿元。  由此可见,出让土地农民得到的补偿费,每亩仅在数千元到3万元之间。其中农民出让的土地:  --如果用作道路等公共事业建设用地的,农民仅得到了数千元一亩地。而道路、桥梁建成后的收费均进入了政府的口袋;  --如果用于工业用地的,农民仅得到了万把块钱一亩地,而有些地方政府却将它以低价格、零价格出让,为了政绩牺牲了农民利益;  --如果用于商业用地的,每亩地农民可能得到了2-3万元钱,而地方政府通过拍卖则得到了数百万、上千万元!                 农民为什么得到少?   关键是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农民、对集体土地设立了三大禁区,侵占了农民的利益。  禁区之一:农村集体土地不准上市,只有先征为国有土地,才能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征为国有土地,就得向国家交纳每亩1.8万元的征用费。大家知道,主权和产权是两个不同概念。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主权都属于国家,但是土地的产权并不是都属于国家。宪法和其他五个具体法律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民的财产。既然如此,为什么国有土地可以出让最长为5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农村土地却不能出让使用权,非要征为国有才能出让呢?即使征为国有,国家将农民土地征为国有了,怎么反而要向国家交纳土地征用费呢?这样做,显然不符合宪法,也不符合常理。  禁区之二:征用土地后,对农民的补偿,是按前3年农业平均年收入的若干倍数来计算的。目前,国家规定的下限是10倍,各省一般放宽到上限30倍。也就是说,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是10年到30年的农业年收入。比如,前3年平均年收入为每亩500元,那么农民被征用土地后,只能得到最低10年5000元到最高30年1.5万元的补偿。我们知道,土地是没有使用年限的,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将永久性地失去这些土地的产权,因此仅补偿10年到30年的收益是不公平的。更何况,农民土地原来是农用地,征用后就变成了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土地的价值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仍然以农业年收入来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据说,土地管理部门制订这个补偿办法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地租学说。但是,大家知道,马克思的地租学说是针对耕地而言的,而现在征用农民土地已经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因此不能以此作为补偿的理论依据。如果马克思在天有灵,他决不会允许别人偷换概念,用他的理论去作为侵占农民利益的依据的。  禁区之三: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规定先补后占,总量平衡。但是对于开垦荒地、复耕复垦后新增的土地,有关部门层层截留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并且不允许跨省有偿调剂。应该说,加强土地的用途管制,实行先补后占、总量平衡,是完全正确的,应当继续严格执行。对于开垦荒地、复耕复垦后新增的土地,通过发放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迫使各地必须先持有一定数量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才能征用同等数量的土地,这是实现总量平衡的一种有效方法。目前,经济发达地区普遍反映土地紧缺,实际上紧缺的并不是实物形态的土地,而是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于是有些地方实行了省内有偿调剂,价格一般为每亩用地指标1万元。正因为如此,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如同当年的粮票一样从无价证券变成了有价证券,于是有关部门层层截留,一般兑现到乡镇政府的仅为50%左右,而直接从事开荒复耕的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则什么也没有得到。                  让农民以地生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而且是农民的财产、农民的资产,是一种价值不菲的商品。因此,只要突破上述禁区,出台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就能够让农民以地生财、迅速致富。  1、国家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坚持先补后占、总量平衡,实行谁开垦复耕土地、谁就能取得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政策,并且允许跨省有偿调剂。这样,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山区、矿区、边疆、草原、沙漠边缘地区)的农民,每开垦一亩土地,就能通过转让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而得到1万元,其中开垦成本一般在每亩600-800元,如果用人力开垦则净收益更高。农民转让的只是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他们开垦的这些土地将永久由他们耕种,即使种草养殖,一年也能取得较好收成。因此,以每户农民每年开垦复耕2亩耕地计算,当年就能成为万元户,5年或10年后就能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对废窑废厂、旧宅基地等进行复垦复耕,以每年开垦100亩土地计,既能取得100万元用地指标的转让收入,又能取得100亩土地的出租收入,要不了几年就能还清债务,发展成为经济强村。应该看到,越是经济贫困的地区,土地开垦和复耕的潜力越大。  2、允许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上市交易,可以出让最长不超过50年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这就是在通过土地开垦复耕取得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后,不转让这些指标,而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通过土地置换,换成好的地段上的土地,再出让这些土地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做,就不是每亩地1万元收入了,预计在城市周边地区每亩可达100万元左右,在小城镇每亩可达50万元以上,即使作为工业用地每亩也可达20-30万元。今年6月25日,西藏林芝地区的八一镇通过拍卖宅基地使用权,25亩地就卖了550万元,平均每亩达22万元。当然采取这一措施需要紧靠城镇,具有区位优势,这不是山区农村可以做到的。但是,山区农村如果拍卖成片土地搞旅游开发等,也是大有前途的。因此,要允许外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城市工商资本参与土地开发和复耕复垦,参与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  3、实行以土地换社保,以土地换住房。前者是指在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改变过去仅补偿几千元、万把块,导致农民失地又失业的做法,统一以土地补偿费给农民发放就业补贴费、为农民交纳养老保险费,使失地农民到达退休年龄时能够取得与城镇职工相等的养老保险。后者是指已经进入城镇就业、创业,具有相对固定的职业和收入的本地或外地农民,在自愿放弃承包的土地后,可以凭原来的土地承包证书,到当地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退保手续,然后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将其承包的土地预征为国有土地,并发给其相应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最后,这位农民以这些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到打工所在地换取安居房。一般农户承包5-6亩土地,这些用地指标可作价5-6万元;而安居房的土建造价一般为每平方米800元,因此6亩用地指标就可换得75平方米的一套住房,从而在该市定居,成为该市的市民。  以上仅仅是通过演绎推理得出的几种做法,事实上只要冲破禁区、放宽政策,广大农民农村干部可以创造出更多的办法来。我相信,网友们也一定能想出不出好主意、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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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向大家推荐一个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搞活农村土地、解决征地农民生活出路的县级市人民政府文件。文中所说的“村、社”,“村”是指行政村,“社”是指村民小组,即过去的生产队,目前在广东不少地方仍然保留了生产队一级的合作社,所以简称“社”。文中所说的“划拨留用地”,是指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划拨给村、社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也可以说是留给村、社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村、社划拨留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府办〔200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村、社划拨留用地的管理,保障村、社和农民的利益,解决农民被征地后生活出路的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以及我市村、社划拨留用地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村、社划拨留用地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性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村、社划拨留用地需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性质的,必须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土地补偿价格(以返还建筑面积的市场价折算)协议收回要求改变用地性质的村、社划拨留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挂牌出让底价须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程序评估,并报市政府审批。出让底价包括:土地出让税费、土地补偿费(以返还建筑面积市场价折算)和挂牌出让的有关费用。  四、竞得者须以销售商品房方式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所属的村、社,以保障村、社的集体利益。其中:  (一)街口、城郊、江埔、温泉、太平、神岗镇等镇范围内,首层为商业用房的,返还应不少于首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的80%;首、二层为商业用房的,返还应不少于首、二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的60%。  (二)鳌头、棋杆、桃园、龙潭、灌村、良口、吕田、东明、民乐镇等镇中心区规划范围内,首层为商业用房的,返还应不少于首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的70%;首、二层为商业用房的,返还应不少于首、二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的50%。  (三)鳌头、棋杆、桃园、龙潭、灌村、良口、吕田、东明、民乐镇等镇中心区规划范围外,首层为商业用房的,返还应不少于首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的60%;首、二层为商业用房的,返还应不少于首、二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的40%。   五、超出挂牌出让底价的部分,扣除有关税费后,50%划给所属村、社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   六、竞得者必须按规划要求和签订《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建设期限为两年。规模大或较特殊复杂的工程,需延长建设期限的,最迟应在离建设期届满之日前90天内,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的充分理由,且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延期竣工超过180天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已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一切不动产一并无偿收回。   七、为保障村、社集体利益,竞得者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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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国有资源,级差地租能让农民获得,值得研究思路好但难以行通
[face=黑体]每周特邀嘉宾 评论(1)[/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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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言简意赅、惜墨如金啊楼主洋洋洒洒几千字的探讨就被“思路好但难以行通”8个字给否定了 解释一下为什么呢“难以行通”?是不是就维持农民受剥夺而不用改革了? 还有“土地是国有资源,级差地租能让农民获得,值得研究” 那土地原来可是私有的是公家没收的现在反过来不认帐了农民应有的收益权变成恩赐了 请3楼用最少300字以上的篇幅回答啊那也是绝对精练的表达了哈-哈-哈-哈!
来无踪,去无影,倒挂金钩,梁上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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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农民使用土地要交财产权,说明土地的级差地租并不能让农民得去。农民要致富,求能单靠土地的好处,而是要利用土地从事产业化经营
[face=黑体]每周特邀嘉宾 评论(1)[/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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