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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帖子还是不删的好

我倒以为8。15,8。16张辉、何苦引起的争论不是坏事,这几组帖子应该是论坛不可多得的财富,可为网站增色不少。急急忙忙删去值得商榷。大家的情绪有一个从激烈到平静的过程,要相信众网友自我调适、顾全大局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天的帖子,大家的态度都有了根本的转变,已经相互和解,足以说明了这点。

如果帖子中有过激的语言,可由帖主自己修改一下,这也是看帖主水平的机会。只要不是危及网站的存在,斑竹还是下手慢一点为好。

从参加争论的人来说,冷静下来,再仔细看一看当时自己的发言,哪句话说的得体,哪句话说的过分,正是一个自我检讨的好事例。无缘参加争论的网友,看一看彼时彼地其他人的发言,也是一个对网友、对论坛重新认识的机会,依我看,在争论中,大家显示更多的是语言上的工夫,第二天的和解更显示出大家的大度和水平,有谁能对参加争论的网友由此而轻视呢?就是有新来的过客,也会因论坛上有一批这样高水平的网友而对论坛刮目相看的。

到现在我觉得这个论坛,已经不是啊老大的了,是我们大家的,它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财富,大家都有责任维护它、建设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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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话题已经解释过了

删贴主要是为了保护楼主 辉

寻找回来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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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我曾建议张辉修改或删掉主帖,主要是出于张辉讲的事例比较敏感,避免对当地、对当事人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后来引出了众多的回帖,以及新的主帖,事情的意义在发生变化,其影响、其意义、其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主帖。现在看来还是由张辉修改一下帖子为好,当然这是张辉个人的权力。

有句话说“说出的话,泼出去的水”,但论坛上发出的帖子却可以删,也可以修改,是不是把这项权力也留给帖主?当然危及论坛、危及社会的言论,帖主又拒不自行处理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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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晚上被约出去喝酒,当三陪(陪吃陪喝陪聊),没看到当时的贴子和争论的情况.有点遗憾.
小震不用跑,大震跑不脱,安心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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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辩论还是尽可能用文明或隐晦一点的语言好,直通通的人身攻击甚至是低俗的语言是不太雅。都是注册网友看看还不要紧,让过路的客人看到了,显得我们太没文化了,让人笑话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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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iouzuo在2004-8-17 18:27:00的发言:

有句话说“说出的话,泼出去的水”,但论坛上发出的帖子却可以删,也可以修改,是不是把这项权力也留给帖主?当然危及论坛、危及社会的言论,帖主又拒不自行处理的例外。

这件事不是敏感,即便是帖主主动要求也无济于事,因为从本质上已经构成违法。

法院执行在没有弄清楚事实,没有诉讼的程序就执行是一个违反程序的事件,也是违法行为。而且执行也超出法院的执法范畴,就是不能用手铐。这是一个很好的教材,非常少见的是公开在论坛发表。

现在我彻底明白摊主不愿意搞法制专栏,其心理是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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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啊-呸-服!在2004-8-17 18:14:00的发言:

这个话题已经解释过了

删贴主要是为了保护楼主 辉

你的解释无效,是要掩盖什么?

不行就连这个一起删除!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8-17 20:00:1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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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gclcl在2004-8-17 19:28:00的发言: 争论、辩论还是尽可能用文明或隐晦一点的语言好,直通通的人身攻击甚至是低俗的语言是不太雅。都是注册网友看看还不要紧,让过路的客人看到了,显得我们太没文化了,让人笑话咱。

说的好,

有位网友的签名叫 对事不对人, 说的恰当。

犹如泼妇似的拦街大骂, 咱自己也没有什么面子啊!

天行健, 君子当自强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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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gp在2004-8-17 19:56:00的发言:

这件事不是敏感,即便是帖主主动要求也无济于事,因为从本质上已经构成违法。

法院执行在没有弄清楚事实,没有诉讼的程序就执行是一个违反程序的事件,也是违法行为。而且执行也超出法院的执法范畴,就是不能用手铐。这是一个很好的教材,非常少见的是公开在论坛发表。

现在我彻底明白摊主不愿意搞法制专栏,其心理是很矛盾。

我对法律不是很精通,但法院执行此类案件因为不是个案,一般是比较慎重的,明显违反法律程序的事情不可能去做。乡镇政府跟法院不是一回事,就是设在乡镇的基层法庭也不听乡镇政府调遣,受理乡镇政府申请执行的案件也是非常慎重的,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的事情,责任也得由法院负责,与乡镇政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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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论只要不是为了表现自已,歧视别人就行了。正常的争论还是有必要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争论后,使自已和他人更加明白道理,启发别人,也提高自已。所以争论是好事而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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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办事难啊,自己的事情,如果给人家哪怕带来一点麻烦,都是无颜面对的。因此,为了保护革命同志,自我牺牲一点不算什么。

一个国家,一个地方,唱高调的多,办实事的少;做秀的多,较真得罪人的少,未必是好事。每一个人,在面对工作的时候,都能踏踏实实、尽心尽力办好,比说得天花乱坠有用的多。

万里风云三尺剑 一庭花草半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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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张辉在2004-8-17 21:59:00的发言:

基层办事难啊,自己的事情,如果给人家哪怕带来一点麻烦,都是无颜面对的。因此,为了保护革命同志,自我牺牲一点不算什么。

一个国家,一个地方,唱高调的多,办实事的少;做秀的多,较真得罪人的少,未必是好事。每一个人,在面对工作的时候,都能踏踏实实、尽心尽力办好,比说得天花乱坠有用的多。

你是一位基层的好同志,可能还比较年轻。在基层的好多工作都很敏感,不做不行,但就是不能公开讲出来,免得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抓把柄,(包括外国人)。这个坛子里在和曾在基层工作的人很多,每个人肚子里都有不少的故事,但谁也不肯讲出来,当然,若干年之后,就可以解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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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讲的那种事情我就经历过,执行时,他老婆把法院一庭长的手给咬了,拘留了十五天,他又带人到市里上访,我去领的人,但程序合法,闹腾一番,也没捞到好处。执行的钱也都给了法院,之所以这样对付几个刁民,也是为了下步的工作好干。
醉别西楼醒不记 春梦秋云 聚散真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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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阿明在2004-8-18 6:52:00的发言:

楼上:之所以这样对付几个刁民,也是为了下步的工作好干。

看到刁民二字我就不舒服。

哈哈,不舒服是你们的封建传统思想作怪,老把过去封建官僚对老百姓侮辱所用的刁民一词的广义用在现今对个别刁民一词的狭义上,蒋总统都知道在台湾不设八路公交车,你们却不知跟封建官僚的用语含义划界线,之所以听到刁民不舒服,也是存在一个理解的问题,偶原来听刁民两字也是不舒服,打交道多了,也就不以为怪了,有贪官,就有刁民,不足为奇。记得有年去看医学院做教授的老兄,正拿一串钥匙上水果刀割那尸体,过些日子回家一看,大吃一惊,那家伙正用那水果刀削苹果吃,你我差别也似此道理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8-18 7:46:39编辑过]

醉别西楼醒不记 春梦秋云 聚散真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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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边lgp先生还有一个主帖叫"删帖不是办法",跟俺提的要求大体相近,不过出发点恐怕跟俺迥然不同,不知道哪位网友看出了些门道?

[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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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gp在2004-8-17 19:56:00的发言:

这件事不是敏感,即便是帖主主动要求也无济于事,因为从本质上已经构成违法。

法院执行在没有弄清楚事实,没有诉讼的程序就执行是一个违反程序的事件,也是违法行为。而且执行也超出法院的执法范畴,就是不能用手铐。这是一个很好的教材,非常少见的是公开在论坛发表。

现在我彻底明白摊主不愿意搞法制专栏,其心理是很矛盾。

老先生虽然上了年纪,但还有一股子学习、钻研的精神,的确令人钦佩。建议老先生在论坛推出法制专栏之前,自己先认真学一学法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8-18 8:16:0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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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言之成理在2004-8-17 22:30:00的发言: 张辉讲的那种事情我就经历过,执行时,他老婆把法院一庭长的手给咬了,拘留了十五天,他又带人到市里上访,我去领的人,但程序合法,闹腾一番,也没捞到好处。执行的钱也都给了法院,之所以这样对付几个刁民,也是为了下步的工作好干。

凡事要讲明白,农民欠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没有问题,而且应当这样做。张辉讲的问题,是否经过法院审理,法院没有审理,没有判决书是没有执行的依据。这是一,第二执行欠税,不涉及到犯罪,仅是财产问题,要用手铐吗?用手铐意味什么?

先生有一句名言,不过已经删除。杀鸡儆猴,谁是“鸡”谁是“猴”?如果农民是“鸡猴”,你是什么?依法办事,有一说一,实事求是,程序必须公正,不然就会出现偏差!

矛盾激化的原因应当看清楚是如何激化的,欠税是一个原因,但不至于激化矛盾,违反程序的执法必然激化矛盾。如果这件事情光明正大,程序合法,会什么又提出为了保护张辉才删除原帖。论坛维护的是真理,不能维护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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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张辉在2004-8-17 21:59:00的发言:

基层办事难啊,自己的事情,如果给人家哪怕带来一点麻烦,都是无颜面对的。因此,为了保护革命同志,自我牺牲一点不算什么。

一个国家,一个地方,唱高调的多,办实事的少;做秀的多,较真得罪人的少,未必是好事。每一个人,在面对工作的时候,都能踏踏实实、尽心尽力办好,比说得天花乱坠有用的多。

请先生先明言:

1.这次执法法院事前是否有审理和判决?

2.这个案子是一般逃税的执行问题,戴手铐是把案件的性质推向何处?

这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方,唱高调的多,办实事的少;做秀的多,较真得罪人的少,未必是好事。每一个人,在面对工作的时候,都能踏踏实实、尽心尽力办好,比说得天花乱坠有用的多。”而是是不是能依法办事的重大问题,你不能回避。你面对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而不是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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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真会开垦自己的责任田啊。又冒出这样一个贴子。

删,,!!!这里管事的呢。

我只是13亿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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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下留帖!不能删。老先生话还没有说完,尽管他说的是外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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