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民负担看农民的法律地位 方 强 我国现行农村收费政策规定农民上缴的各种费用不能超过上年纯收入的5%,与历史上农村的“什一税”比较无疑是一项仁政。《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公民的每月收入在扣除八百元基本生活费用后按5%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项税收除了法定免税者外,包括了几乎所有领域的从业者。 有领导说我也要缴税就是指的这个税种。从表面看,不管是工人、干部、科技工作者还是农民,大家都在一个起跑线上,似乎很公平,其实不然,农民仍然受到了歧视。以我国农民平均收入来看,月收入达到八百元以上的寥寥无几,大多农民平均月收入在八百元以下,如果和其它从业者 样扣除八百元基本生活费用,另外扣除种植成本,则农民根本不用上交任何费用。如果农民不扣除八百元基本生活费用,按毛收入的5%上缴费用,那与其它做从业者相比,显然农民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他们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其它从业者多出9600元,多缴费用480元。这仅仅是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义务,还不包括农民每年十几个工作日的“义务工”和乱摊派。同样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一部份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每月扣除八百元基本生活费用,另一部份人则不可以,一部份人要承担“义务工”,另一部份人则不用承担,他们在法定义务上已处于不平等地位。农村的贫困也就不难理解了。 现在的农村“费改税”工作仍在试点之中。农民的征税标准理应与其它从业者一样扣除每月八百元的基本生活费用,另外扣除种植成本。而《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有关单位也正在研究之中,如果这个起征标准调高,那么我国广大农民就根本不应承上缴税赋。因为他们的实际纯收入根本就没有达到每月八百元甚至更多。农民的年收入由那些乡村干部们拍脑袋统计出来,层层加码,本不应缴纳税赋的群体额外负担了国家税收,农民的血汗染红了干部的乌纱。上面一直提倡让干部受教育,让农民得实惠,如果言行一致,那就首先应该纠正农民在税费上的不公正待遇,让他们和其它从业者一样,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