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值得商榷 陈金伦 (2003年6月8日) 目前,人民银行在全国部分农村信用社实施了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目的是打破利率管制,研究探索科学的市场化利率运行机制,以便中央银行通过调控基准利率和存、贷款利率上下限来间接影响市场利率,从而达到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政策目标。而改革试点出于审慎原则,避开了大、中城市,选择在县郊以下的农村信用社进行,并着重强调了如下优点:一是有利于增强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使更多的农村剩余资金留在农村使用;二是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更好地开展信贷支农服务;三是抑制农村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的蔓延。 诚然,利率改革试点,在部分地区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从我市某县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两个月的试点情况看,也暴露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货币政策的理论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目标存在差异性。中央银行推行利率改革试点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利率改革的风险和成本,积累经验,研究探索科学的市场化利率运行机制。而农村信用社实施利率改革的主要目的偏重于自身利益。以改革为良机,借以达到壮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提高信用社收益。二是货币政策工具的选用存在问题。“三农”问题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农村信用社主要面对农村市场,为“三农”服务。对农业产业,央行不宜使用“市场化利率”这一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而应选用“优惠利率”这一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这一策略不仅在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而且发达国家仍在使用。三是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反应失真。市场利率必须在金融市场较为完备的环境中才能发挥反应灵敏、可测、可控的作用。而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很不完善,大多只存有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市场参与主体单一、金融品种少、市场规模小,加之又缺少同业竞争等因素,致使利率政策作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经过不完备的货币市场传导后,反馈后的数据信号参数有失真的可能。同时,也不能正确反映资金的价格、市场货币流量与流向;且利率间接调节市场货币供求的全貌也难以全面、真实、有效地体现;通过试点,中央银行积累经验的初衷同样也难以如愿。 从农村信用社的具体实践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增加农村信用社存款实力的目标未能如愿。该县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上浮5-20%后,全县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并未出现大幅增长现象,相反,受季节性因素以及“非典”疫情影响,5月末余额比3月末(试点前)反而下降了239万元。当然,事先人们普遍担心的资金“搬家”现象并没有发生,也没有给国有商业银行资金运营带来相当冲击。二是支农服务未能充分体现。由于不同贷款种类利率浮动幅度的差别以及资金的逐利本性,使得农村信用社更愿意发放利率浮动相对较高的贷款,而对支持农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农业和小额农户贷款来说,因其利率上浮幅度相对较低和不能上浮,农村信用社加大投放的积极性并不十分高涨。从该县农村信用社5月末贷款余额分布情况看,农业贷款与非农业贷款占比重的一半,与3月末(试点前)基本没有变化,4、5两月贷款增量也同样各占一半,相差不足一个百分点。农业和小额农户贷款占贷款总量的权重没有明显的变化,因此,加大信贷支农的目标并未能充分体现。三是增加了农业生产和附加农业的成本。试点后,农村信用社对种子、农药和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利率上浮了30%,对农副产品加工、养殖业、农商贸易贷款的利率上浮了50%,使得借款农民在农业生产成本和农副产品加工及贸易成本上,额外增加了至少30%以上。四是与农村减负政策存在矛盾。国务院制定的“三农”政策,旨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然而有的地方在制定具体利率浮动政策上,采取“打擦边球”的手法,原则上也浮动了小额农户贷款利率,使得农民贷款比城市居民贷款增加了资金的使用成本。这是继在农村与城市存在“同电不同价”之后,又产生了“同贷不同价”的不合理现象。长此以往,利率改革的成本风险有可能转嫁给农民这一弱势群体。 因此,笔者建议:调整利率改革试点策略,将利率改革的试点放在地市级城市商业银行来进行。这样,不仅可以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而且还有以下优点:一是城市商业银行具有区域性的特征,不会给整个金融市场造成太大的波动;二是城市居民和企业比农民更有能力消化利率浮动带来的成本增加的负担;三是地市级城市具备金融市场相对完善,参与主体多、机构多样化的特点,不仅有利于多层面反映利率政策的调节效果,而且有利于中央银行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积累更多的经验,同时,因为反馈的货币流量和流向数据较为全面真实,还有利于为中央银行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提供翔实的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