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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讨论]有“刁民“思想的人请您进来

警察误抓"刺头" 急求媒体解困 2004-08-26 15:26:58 来源: 南方周末 作者: 崔永利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谁要强行打开手铐,我就当场碰死!”李鸣要求误抓他的警察在派出所牌子前,为他拍戴铐照片留证  西泉派出所警察/摄 huashphoto/供图

  ■一位警官私下说,过去抓错一个人,在对方屁股上踢一脚,他就高兴地走了,临走时还不忘说声谢

  ■另一位警官说,公安现在不怕打官司,最怕的就是办错案子后对方上访,也害怕对方投诉到媒体

  ■郑升旭教授认为,不管警察们是出于什么压力向媒体自爆家丑,就是有一点点的主动,都是了不起的

  ■另一位警官说,公安现在不怕打官司,最怕的就是办错案子后对方上访,也害怕对方投诉到媒体

  ■郑升旭教授认为,不管警察们是出于什么压力向媒体自爆家丑,就是有一点点的主动,都是了不起的

  被警察错抓了8分钟,就连续8小时不让打开手铐,否则要“当场碰死”,接着要赔偿,要上访,要登报。派出所只好向媒体求助,“讨个说法”。

  这发生在陕西省西安市令人关注的一幕,现已以一种类似欧·亨利小说结局的方式结束,发人思索。

  抓人容易吧?放人可就难了

  “我们今日在处理一起盗窃案时,错抓了一名与疑犯同名同姓的人……现在想请记者帮助。”8月21日深夜11时30分,华商报新闻热线接到了一个少见的求助电话,求助者是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西泉派出所所长徐军山。

  8月22日上午,临潼公安分局监察科科长张有信给记者介绍了事情经过:

  西泉派出所从一名在押人员白某那里得知,白曾有一个作案同伙,叫李鸣,尚未落网。

  20日上午,白某按警方部署,给西安市阎良区某单位职工李鸣打电话:“我们曾在一块吃过饭,你还记得吗?”次日又打电话给李鸣,假称有两部“黑手机”,让帮着卖。

  在阎良区一闹市区电话亭内,白某对前来“看手机”的李鸣暗中辨认了三次后,警察们迅速将这个李鸣押上警车。

  “为了防止他逃跑,我们给他上了‘背铐’。”西泉派出所所长徐军山说。

  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李鸣在车上才过了8分钟,就被白某从口音中辨出———抓错了人,此李鸣非彼李鸣,一个单位有俩李鸣!此时车还没有驶出阎良城区,警察们当即就商量要给李鸣打开手铐并道歉。

  更戏剧性的一幕是———李鸣居然坚拒打开手铐。

  徐军山说,虽然在押人员指认错了,公安机关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8小时不让开铐,惊动西安警界

  警车载着李鸣驶进了西泉派出所,所长徐军山赶紧给李鸣道歉,但李鸣提出三点要求,否则不让开手铐:第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恢复名誉;第二,赔偿精神损害;第三,赔偿名誉损失。

  他提了两个数字———2万元精神损害费和5万元名誉损失费。

  “当时所里只有300元钱的现金,这是个新建的派出所,目前还欠外债数十万元钱呢。”徐军山心中叫苦。

  处理不了如此奇特事件的徐所长只好层层上报。临潼公安分局值班副局长昝汉生感到事态严重,立即带着监察科长和警务督察大队长赶赴西泉派出所。

  但李鸣显然没给局领导什么面子,昝局长代表分局道歉也不管用———如果要强行打开手铐,他要“当场碰死”。

  21日下午2时,李鸣的表哥、哥哥、妻子等人赶到了派出所劝说,但李鸣很倔,没听。

  在此期间,李鸣三次跑了出去,称要戴着手铐去上访。那影响就大了,临潼分局领导决定,将此事继续上报西安市公安局。

  李鸣搞的“新意思”

  李鸣搞出了“新意思”———“警察必须给我拍照当证据”。

  派出所警察用数码相机在办公室给李鸣拍完“手铐照”。但李鸣发了会儿呆,又提出要到外面“西泉派出所”的木牌旁拍照。警察只好按照李鸣的要求去做。

  拍完后李鸣感觉还不满意,示意要戴着手铐和警察一起合影,于是一个神情无奈的警察就这样拍了一张平生最不愉快的合影。所长徐军山说,我们已没办法了,由他去,谁让抓错人了呢?

  “我要求做法医鉴定,我感到手铐疼痛。”李鸣又搞出了“新意思”,让在场的警察头疼。

  临潼分局领导立即联系法医,晚上7时许,法医赶到现场,李鸣要求先打开左手手铐检查左手腕伤情,在法医检查完后,准备给李鸣打开右手手铐时,一个举动让所有在场的人都非常吃惊———他先铐上自己的左手腕,这才同意打开右手手铐查伤。

  法医现场鉴定结果为:手腕轻度浮肿。

  被李鸣这种“较真”精神所感动,西安工业学院人文社科系教授郑升旭主动出来,为双方义务做调解人。他告诉记者,这些也许让公安机关感到为难的事情,恰恰说明了中国普法教育的成果。李鸣还有一种证据意识,他的拍照、要求法医鉴定,无不说明了这一点。

  被逼到墙角的派出所长

  双方最后达成一个“打开手铐”的口头协议,先给李鸣1000元医疗费,其他三个条件再协商。

  李鸣拿到作为证据的照片后,戴了8个多小时的手铐终于打开了。21日晚8时37分,徐军山疲惫地给上级领导通电话,说事情暂告一段落了。

  当晚西泉派出所本来打算用警车送李鸣回家,但转念一想,李鸣万一中途又想搞搞“新意思”怎么办,要呆在警车上不走怎么办?最后他们拦了一辆出租车,将李鸣送了回去。

  “这样解决可以吗?明天李鸣索要7万赔偿费又该如何呢?不满足他的条件,他到处上访怎么办?投诉媒体怎么办?”临潼分局一位当晚参与讨论的警官,向记者回忆了当时的痛苦。

  李鸣回去了,但是事情没解决。在场的警察和分局领导实在想不出办法,最终大家一致同意———找媒体讨个说法。

  “我们这样做感到很轻松,反而没有什么思想包袱,我们将自己的丑事大白于天下,让媒体来监督,这样做也是给李鸣在媒体上恢复了名誉。”临潼分局一位领导对记者说。

  临潼分局一位警察私下告诉记者,过去抓错一个人,在对方屁股上踢一脚,他就高兴地走了,临走时还不忘说声谢。当然,那是错误的。

  参与该事件的另一位警官说,“公安现在不怕打官司,最怕的就是办错案子后对方上访,也害怕对方投诉新闻媒体。”

  而郑升旭教授认为,不管警察们是出于什么目的或压力向媒体自爆丑闻的,就是有一点点的主动,都是了不起的。

  猛松一口气

  23日上午,作为调停人的郑升旭教授和记者一块来到临潼公安分局。此时李鸣已经住院,他告诉记者,精神受的刺激太重了,手腕也出现了水痘。

  临潼分局有警察甚至建议不去医院探望李鸣,一则害怕对方一高兴了就扣警车;二则害怕增加李鸣索要7万赔偿金的信念。

  另一部分人认为,李鸣索要7万是他的权利,法院对此会有公断,如果不去探望,显得警方没有诚意。

  分局领导拍板决定———一定要去。但当警车即将行驶到市区时,分局的监察科和警务督察队领导,包括西泉派出所徐所长突然有点害怕,如果李鸣扣车怎么办?于是他们换乘出租车进城———不是他们多虑,实在是他们“快被折腾疯了”。

  下午3时20分,警察们在阎良区人民医院见到了李鸣。警察们表示了对李鸣的安慰,随后退出病房。

  在郑升旭教授面前,李鸣承认当初开口索赔7万是因为在气头上。李鸣将赔偿金额下调,郑教授再次与警察们协商,警察们不断地打手机请示领导。

  下午4时35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数额双方不愿意向外透露),由郑教授口述,警察书写协议后李鸣签名。双方又邀请郑教授做见证人。

  签完协议后,警察们都松了一口气,在场的人都笑了。但笑了后,李鸣突然对派出所所长说:“徐所长,我病好后去看望你。”徐军山忙说,同意,同意。

  (文中李鸣为化名)

类似李鸣的人都是你们眼中的“刁民“么?那些农民对你们的要求难道不是合理的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8-28 10:00:31编辑过]

天行健, 君子当自强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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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刁民”思想,我为“刁民”礼赞!李鸣好样的,可以为“刁民”师。

想想我当年被关“灰牢”,怎么就没想到这一招,因为我太“顺民”了,也因为那个时代还是时兴踢你屁股一脚走人。如今俺已经学会一点“刁”道,更以“刁民”为荣!因为做暴民俺没那横劲、不能行使横规则,做顺民怕吃亏,痞民俺不屑做。

藏富于国莫若藏富于民,藏富于民莫若藏富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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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类似的故事,十年前,那时人们没几个敢做“刁民”的,否则被活活打死也很正常。

一户人家耕牛不见了,治安队--乡政府打手团前往调查,有人说好象看见李某牵着牛从某个山坳过。派出所把那人抓来,关进小屋一阵暴打,皮开肉胀的李某终于招供签字--同意罚款数千,偷牛可不是一般事,我们那有偷牛判五年劳改的,交钱免牢狱之灾,对李某确是幸事。

可惜后来事情有变,那报信人听说抓了李某,便跑到联防队,称抓错了人,本是同名同姓的另一人。联防队一听,便把此李某放了,把彼李某抓来,一阵暴打,皮开肉胀,问牛到哪里去了,说卖了,卖哪了,说不清楚,联防队只认钱也懒得深究,李某签字画押,认罚数千。

事情本来就这么结了,谁知过几天又冒新闻,那丢了的牛从山里跑了出来,悠哉悠哉在野 地里吃草。--我们家乡每逢秋收后便把牛放归山野,牛一月半月不回家,本是正常事。

结果李某反供,说是屈打成招,只可惜他敢恨那报信人却不敢恨联防队,于是联防队便把那报信人抓来,打一顿,终于罚到一笔钱完事。既雪了二位李某的恨,又肥了联防队同志的腰包,官吏永远有理!

藏富于国莫若藏富于民,藏富于民莫若藏富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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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农民被抓错有被抓错的法律制裁的规定;而其不按法律程序借此敲榨或扰乱公务秩序,同样也有法律制裁的规定。这些根本不是被愚味的称为“刁民”行为,正确的称法应是犯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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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学了一招
万里风云三尺剑 一庭花草半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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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如果我们中的每位都是如此“刁民”,乃是中华民族之大幸!

李鸣提出三点要求并不过份,每个公民都有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权力。

白日放歌需纵酒,打马扬鞭走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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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被抓错的农民后来的行为,被当招学以及被加以推崇,真是让人感到识字的人不一定就都能推崇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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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江城小子在2004-8-27 19:47:00的发言:

我们国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如果我们中的每位都是如此“刁民”,乃是中华民族之大幸!

李鸣提出三点要求并不过份,每个公民都有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权力。

不用每位都如此刁民,西安市有1000位如此刁民,警察就什么事情也不用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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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官是民,每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和权利,这是无可厚非的。

问题是有些人并没有去好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滥用权力不顾法律的尊严无视别人的权利。不管是孙志刚事件还是处女卖淫案,无一不是这种现象的真实写照!假如,我们的国民都有点这种“刁民”意识,还会有孙志刚事件和处女卖淫案发生么?我想起码在数量上会少些!

我认为,一个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最能体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小政府大社会是大势所趋。任何人在做每件事时应该意识到它的法律后果,任何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

最后声明:我是刁民!我会用法律(尽管我国法律还不是很健全,当然也可以引用国际法)来维护我的合法权力和权利!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8-27 23:22:51编辑过]

白日放歌需纵酒,打马扬鞭走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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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同意江城小子的看法。我声明,我也是刁民!我会用法律来维护我的合法权力!

如果我们在论坛上来一个“我是刁民”的签名行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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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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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卢立在2004-8-27 23:11:00的发言:

严重同意江城小子的看法。我声明,我也是刁民!我会用法律来维护我的合法权力!

如果我们在论坛上来一个“我是刁民”的签名行动,如何?

响应卢兄的行动,你发起签名吧。咱们先整点“刁民精神”,现代刁民的格调毕竟要有拔升,何况我们是要做自觉的刁民,以下是我正写的一篇文章中一段,谨作参考:

我在《解读吴思:愿天下皆“刁民”》一文中,把吴思先生所称“刺猬”理解为“刁民”,虽然不爱进攻别人,但身上带刺、也不好对付的一类。既有别于“顺民”,又别于“痞民”,“暴民”。澳门科技大学杜安妮女士则认为“刁民”源于市场需求中体现出的精致,意指“挑剔的客户”,是推动市场经济社会进步的积极力量。由于“刁民”的缘起自古至今都是官吏对以上访或其它手段与其抗争的平民之贬称,因此,我提议对“刁民”进行更加准确的定性,使之成为勇于维护自我权利者的代称。培养更加“自觉”的“刁民”不仅不会妨碍社会稳定,相反还有利于“刁民”们划清自己与“暴民”,“痞民”的界限,成长为一个理性的社会群体、并成为推动市场经济社会发展最富活力的群众基础。在以往模糊的界限下,“刁民”往往很容易转化为“暴民”,“痞民”,而理性自觉的“刁民阶级”却将坚守自己的阵地,既不甘为老实受欺的“顺民”,又不屑为层次低下的“痞民”或凶横跋戾的“暴民”。“刁民阶级”将拥有自己的格调与精神个性,这种个性应该是理性、批判性、建设性、抗争性和费厄泼赖精神的结合。而且,刁民既为“民”,其“刁”也只针对于那些本当为“服务”者却“服务不周”、反以“管理者”或“统治者”自居的公共服务阶层――所谓“官”。在对待同皆为“民”的刁兄刁妹时,当然得多多宽容――好比大家都在同一餐厅享受服务,碰上脏乱差之“服务”,岂不同声相应、同气相求?

藏富于国莫若藏富于民,藏富于民莫若藏富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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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你起草一个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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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我起草,你斧正。
藏富于国莫若藏富于民,藏富于民莫若藏富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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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自觉的“刁民阶级”却将坚守自己的阵地,既不甘为老实受欺的“顺民”,又不屑为层次低下的“痞民”或凶横跋戾的“暴民”。“刁民阶级”将拥有自己的格调与精神个性,这种个性应该是理性、批判性、建设性、抗争性和费厄泼赖精神的结合。’同意这种定位,不过我还想加一句“‘刁民阶级’的出现以及其队伍的壮大正是一个社会文明的象征!他们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不可缺少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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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11楼老兄:

奉劝老兄不要和我搬发条,真搬起来,输的那个不一定是我。不过今天我没带发条过来。

不要随便弄几个发条来打发我等“刁民”。我是守法良民,你警察在未弄清事实之前,就在众目睽睽之下,让俺光荣的带上特制手镯,登上免费警车,然后呼啸着穿过大街小巷。现在弄那两个发条就解决问题?没那么简单!

请老兄通读几遍宪法,看看宪法的核心精髓是什么,是不是保障基本人权?你的这一行为已经违宪。没有那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公权力的行使可以无视个人私权利的存在,更何况现在我们是生活在法治时代的地球村呢!

你一个简单地道歉能解决问题么?在普通民众的眼里,坐上免费警车的都是什么人,大家都清楚。你让我非同凡响的“潇洒走一回”,你的此举给我造成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影响?我要你公开道歉不对么?我要求精神赔偿过分了么?如果我在单位仅是一个车间工人,大不了缩着脑袋不管别人指手画脚的的过日子,要求几万精神赔偿也许还能说得过去;但如果我是靠信誉和社会影响吃饭的职业经理人之类,你的此举就等于砸了我的饭碗,我要求赔偿1000万过分么?

好了,今天到此为止。等俺把俺的论文完成之后再来会会各位。

如果我遭遇飞沫淹没,请各位“刁兄”、“刁弟”先把俺往上提拔提拔,俺不想在这淹死,俺还等着俺的大好前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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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日放歌需纵酒,打马扬鞭走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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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刁民乃无赖、刁蛮之人,在我们这儿老百姓都叫做臭狗屎,也是离此人远些的意思。你等推崇人人都做无赖、刁蛮之人,岂不搞得到处臭气熏天啊。

司法的问题暂不讲,单从过程看楼主讲的那个人就是个刁民,他刁在了利用警方的错误,无赖、要挟式的让错误的结果扩大下去,然后利用警方害怕的心理,索取了肯定他满意的赔偿。

如果在警方发现错误,及时纠正之后,这个人采取合法的手段向警方索取赔偿,那该说这人什么问题都没有,他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样的话,他获得的赔偿远远不是现在的数目了,他维护自己权益的无赖行为让他赚了便宜。

而这个便宜是牺牲纳税人的利益取得的,这是有些网友不去考虑的,如果大家舍身处地的想想,你是警方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警方在这番折腾之下什么心态?许多公安机关挂一个标语:100-1=0,意思就是做一百项工作有一项出了问题,等于全白做了。老百姓打架报案,派出所干警先问问打伤了没有,没伤人是不去的,因为伤了人好处理,没伤人,不好处理。知道这些,警方对有些问题的懈怠也可知道一些原因了。

替这种刁民喝彩,只是反映了如今许多人的一种反社会心态,看发展论坛的跟贴尤为明显。

提醒这人,你千万不要因事犯到警方手里,不然,警方也会利用你的手段治你个半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8-28 7:55:47编辑过]

醉别西楼醒不记 春梦秋云 聚散真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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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和警方对抗,认为警察是坏蛋的人,一般都是好人,谈不上是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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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张辉在2004-8-28 8:04:00的发言:

刻意和警方对抗,认为警察是坏蛋的人,一般都是好人,谈不上是刁民。

我没说要对抗警察。

我只是在提醒大家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利在这片土地上有尊严的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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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政府,不管是对内还是对外,都有权利有尊严的存在着。对政府尊严的侵害,其实是对它所代表的社会多数人的尊严的侵害。

只顾自己尊严而不顾自己所在群体多数人尊严的人,对外来说,是x奸,对内来说,是x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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