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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讨论]有“刁民“思想的人请您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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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iouzuo在2004-8-28 10:34:00的发言: 不论做何感想,1,接受道歉,2,认为需要得到赔偿的话,保存证据,依法提出索陪要求,3,索赔数量合理、合法。

站着说话不腰疼。

看得出诸位对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都不甚了了,以为只有到法院打官司一途。诸位的素质实在堪忧。

到法院解决是在所有的办法都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最后的选择办法,最后的屏障。在此之前,可以通过双方的协商,来解决,这也是依法解决争议的办法,而且是最好的办法。

警方就可以和这位“无赖”协商谈判:

对不起,我们抓错了,我们(由相当级别的头头们出面)向你郑重道歉。

你有什么要求?

对方会提出要求,如果这些要求可以接受,那么好,就这么办。

如果这些要求太高,不符合相关赔偿法律的规定,不能接受,则希望对方降低条件。

并告诉对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对方拥有哪些权利,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来申诉,并告知对方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可以预期的赔偿金额。

对方只要不是疯子,他就会理性选择自己可以得到的利益最大化的方式。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我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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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星球大战在2004-8-28 0:41:00的发言: 行,我起草,你斧正。

不错的一个提议。在现在,很多政府领导在遇到群众集体上访或者其他合法利益诉求时,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改正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而是故意采取某些手段刺激群众的感情,使矛盾激化,从而掩盖自己的错误,再借以国家暴力来强制阻止群众的利益诉求。目前的群体利益诉求事件,大都是无组织自发组织的,缺乏指导性,在面对某些人的别有用心,他们更容易倾向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很难从理性的角度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的捍卫自己的权益。

如诸位所讲,“刁民“必须有一定的度 才能做一个合格“刁民“,勇气,智慧,方法,斗勇斗志,每一个都不可或缺。否则,“刁民“的合法诉求就无法实现。

天行健, 君子当自强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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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出索赔要求,不一定就是要到法院打官司。协商也要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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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依天屠龙在2004-8-28 10:07:00的发言:

看到没有?司法的问题暂不讲!

这就是我们一些公务员的习惯。

他们判断公民,只凭自己的好恶,司法的问题搞不懂,所以不敢讲。

哈哈,你依天也幸亏没做警察,不然凭你这种推论,你抓错的还要多!

问题已经明摆着了,抓错了人,要是抓对了哪有这些事。

我说的司法的问题是你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不要去跟司法腐败等等挂钩,单就发生这个问题去讨论应该如何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解决这个问题,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是凭你对某些机构不满的情绪去癔想。

醉别西楼醒不记 春梦秋云 聚散真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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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位“刁民”没有受辱的感觉,他会提出那么高的要求么?

我要问问:你给他尊重了么?

如果要是我是警察,我相信,我不仅不会和他对立,还会和他成为朋友。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我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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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iouzuo在2004-8-28 10:38:00的发言: 国家赔偿法中没有关于赔偿精神损失的规定,依天可以去查一下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司法解释

2001年3月10日00:21 新华社

  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的司法解释将于3月10日公布实施。这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这个解释还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因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同时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说,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是我国完善公民人格权司法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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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sinowoman提供的法律资料。

诸位公务员网友好好学习学习,不要不学无术,还自以为是。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我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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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依天屠龙在2004-8-28 10:49:00的发言:

如果这位“刁民”没有受辱的感觉,他会提出那么高的要求么?

我要问问:你给他尊重了么?

如果要是我是警察,我相信,我不仅不会和他对立,还会和他成为朋友。

哈哈,从文章看,警察跟他对立了?他不脱铐,警察没强制他,他要照相警察跟他照相,最后也算满足了他的要求,带着一种情绪去癔想一件事情,不是客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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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警察这么不“客气”,这么不“尊重”,这还不算对立?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我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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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只要不是疯子,他就会理性选择自己可以得到的利益最大化的方式。

他的理性就是无赖方式的不让脱铐,跟有些人跟人怄气自杀,家属把尸体抬到对方家里的行为没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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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对他不仁,还怪他对你不义。

这不是贼喊捉贼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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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违法在先,别人守法在后。

高低立判!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我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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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依天屠龙在2004-8-28 11:04:00的发言:

你先对他不仁,还怪他对你不义。

这不是贼喊捉贼么。

跟被人偷再去偷人一样的刁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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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楼提供的司法解释,其规范的是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害,我们这里讨论的是行政侵权造成的损害,这不是一码事。关于在国家赔偿法中列入精神损失赔偿的条款,已经有专家在呼吁,但目前毕竟还没有列入,法律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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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去偷人了?“刁民”在用合法的手段争取自己的权利,怎么会变成偷人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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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iouzuo在2004-8-28 11:09:00的发言: 66楼提供的司法解释,其规范的是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害,我们这里讨论的是行政侵权造成的损害,这不是一码事。关于在国家赔偿法中列入精神损失赔偿的条款,已经有专家在呼吁,但目前毕竟还没有列入,法律就是法律。
是不是要求行政侵权精神赔偿的都是刁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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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专家们都在呼吁,那么这些一定都是“刁”专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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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卢立在2004-8-28 10:42:00的发言:

我55岁了,根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出人头地了。

是啊,要是25、35也属正常的,55了再有这种心态就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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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依天屠龙在2004-8-28 11:14:00的发言: 既然专家们都在呼吁,那么这些一定都是“刁”专家了。

哈哈,依天是不是没话可说了,怎样去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才是讨论的问题,不是你看到周一超杀人推动了某项制度的改变,就推崇周一超的做法。

醉别西楼醒不记 春梦秋云 聚散真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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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成理先生的心态有问题。

出人头地也罢,不出人头地也罢,对你来说有什么特别的意义么?

我完全赞同卢立先生,我是什么动机?跟你有什么关系?

跟我观点的对错有什么关系?

说理说不过,不要转移话题扯那些用不着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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