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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 立法越位也是违法

  《中国改革报》8月20日改革时评栏目刊登赵国庆的文章说,日前浙江某市制定《关于当前办理利用互联网犯罪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互联网上3次以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的,以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个做法,还被一些人赞扬,认为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但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刑法》管辖范围的事情,地方立法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权力。  文章说,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然而,一些地方在立法过程中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不仅出现大量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甚至出现违反宪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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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样的事太普遍了,普遍到许多人都不知道什么是违法了。特别是公安部门制定的条例什么的。
<MARQUEE> <FONT face=隶书 scrollAmount=3 color=#ff0000 size=6>竹杖芒鞋轻胜马  一蓑烟雨任平生</FONT></MARQU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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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改革的手段之一是赋予人大更大的权力。这件事,说到底是全国人大的权威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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