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立法的若干建议
改变城乡二元经济法,主要是改变国家对城乡经济宏观调节的不平等,公共产品供给不平等、人身权的保护和财产权保护不平等等方面的问题,逐步实现城乡经济制度的统一和规范。
首先,要加快制定《户籍法》。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废除由二元户口管理结构衍生的户口“农转非”计划管理政策及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多种户口形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城乡统一的以身份证管理为核心的人口流动制度,即任何一个人,只要其在一地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有资格办理当地户口,并依法享受当地居民的权利,实现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使户籍登记能够准确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职业状况。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允许外来人口按职业或者居住地入户。保障外来人口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其次,修订现行税法。取消现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制度为征收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是以农户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据实确定。根据不同的土地等级确定不同的征税标准。同时对农业产品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农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农业产品取得的收入同其他行业一样征收增值税,对农业所得征收是指从农用的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在农业用地上通过农业运营,比如农产品的加工、饲养或收到的实物租金或这类产品的出售取得的收入;从农业建筑物获得的所得。同时建立完备的农业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制度,使农业税收保持较低的水平。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农村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三)修订财政体制法和制订《农村财政转移支付法》,逐步实施城乡一体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农村。调整财政体制法,扩大对农村的财政供给。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合理降低农村县乡上划中央的“两税”比例,扩大县乡留用比例。制订《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使农村和城市居民享受等同的权利。建立城乡结合的转移支付模式。解决由于城乡之间财政收能力差异和公共服务的差异的不均衡问题。要逐步将现行多种转移支付形式归并为均等化和专项转移支付两大类,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基层政权和社会保障所需的资金。
(四)修订教育法。把农村教育纳入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完善和规范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支出主要由农民承担的办法,实行中央、省、地方共同承担。逐步对农村义务教育实施免费。
(五)修订《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的相应规定需要修改。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修改农村土地所有权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三级所有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主体。规定农民家庭承包合同为物权合同。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合理流转,合理使用。从法律上确认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抵押和继承的权利,允许承包土地转包和农业承包合同转让,鼓励集体土地依法互换和入股经营,维护农业承包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对农户和乡镇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进行确权、登记、办理产权证书,并给予物权保护。
(六)制定《农业投入法》。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总的思路是:努力增加政府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形成支农资金的稳定投入渠道;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改进政府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农业投入。
(六)制订《社会保险法》。确立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国家应当承担农民医疗保障的责任,改善乡村卫生医疗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医疗保健制度,实行对农民的医疗救助。调整政府 医疗卫生投入结构,重点转向扶持农村弱势群体的患者;合理布局卫生资源,切实减轻医疗费用;加强公共卫生保健工作,完善公共卫生保健体系。形成与发展公共卫生、妇幼保健、医疗预防卫生保健体系。
(七)修订金融法。研究制定《农业信贷法》,实施城乡一体的金融体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组织,促进农村金融体制创新。发展民间金融,通过立法允许民间建立中小金融机构。重组农村信用社,实行股份制经营。
(八)制订《农业补贴法》。根据入世以后的变化,我国对农业补贴的方式和方法也需要探索和改革。按农民销售农业产品的收入给予农业补贴,直接补贴到农民个人;取消对粮食流通领域的价格补贴。突出补贴重点,主要是对粮食主产区和棉花主产区的农民进行农业补贴;由县乡财政设置专门管理人员分片管理农户的人口、面积、产量、发放补贴及农业税上缴。 公开透明。对农业补贴实施公示制度,发挥农民的监督作用。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从财政来说,支持粮食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对农业实施补贴政策。
(九) 修订《价格法》。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城乡统一、自由的价格制度,彻底消除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打破垄断行业的垄断定价,减少对部分农产品的保护定价。
(十) 制订就业法。支持农民充分就业。我国人多地少、人口基数大,再加上人口的不断增长,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得不缓解,当前农村富裕劳动力仍然有1。5亿人左右,供大于求的状况依然存在。要把支持农村增加就业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支持农村就业工作;允许农民自由流动;对农民兴办中小企业的要从税收优惠上给予扶持,同时从财政预算内资金中给予支持
(十一)制定《合作社法》。主要内容应包括:(1)明确合作社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2)社员。社员可分为正式社员和准社员;(3)合作社自我管理。每个社员不管股金多少,拥有平等的管理权力;(4)合作社联合社。
(十二)修订《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法律上确认城乡居民的平等权利。保障城乡之间人民的平等权要作为今后立法工作的重要出发点,从长远的观点看,这是关系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内容包括:切实保障农民承包农村土地和经营法律规定的资源取得收入的权利;确保农民有对土地长期使用和处置权利;谋生的权利;使用遗传资源的权利;有出售自己生产产品包括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权利;有自由迁移和人口流动的权利;以自身的劳动或一技之长取得收入的权利;有继承财产和接受他人资助的权利;在失去了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生活贫困有接受国家救助的权利;私人财产不受侵害(如任何人不得乱收费乱罚款)的权利;接受国家公共产品供给的权利;保障广大农民的人身安全的权利等。通过保障公民的生存发展的中国特色“交换权利”作为地方政府经济职能,就能极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调动和促进公民的生产和经营的热情,加快脱贫致富步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