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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转帖]国企改制问题是法治还是行政范畴

国有资产的企业资产实质性改革已经有十几年了,原本在1990年初起草的《国有资产改革法》一直没有出笼,直到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国资厅以法规[2003]21号颁发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这不仅在时间上有延迟,而且在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究竟是法律还是行政范畴的定位上存在着根本性质上的区别。

政企分开是改革的一个重大进程,实质上具有政治改革意义,这不仅是所谓放权,而是剥离,至少是经营权的割裂。那时的厂长经理不找市长找市场的经济活动充分体现了政企分开的实际效果。但这个改革并不彻底,由于对条块分割并没有大的动作,各类国有企业(中央、省、市、区所属)实际上在各行其事,特别是在对待‘富裕、待岗、下岗人员’的待遇上发生了社会问题,原因是企业和社会功能基本上维持了计划经济制度下的体制,终于成为近两届政府头疼的事情。尽管政府在社会功能上做弥补,但条款分割造成的问题依然被保留着。满意的少,骂娘的多。

其根源是改革没有改革法。如果说政企分开不彻底,上司仍然可以行政监管企业,但是国企改制是适用法律还是适用法规(行政)?这正是主流声音和非主流声音打的不可开交,找不到焦点的问题所在,真是一群棒槌。

为什么不运用法治形式推行改革和改制呢?

使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平衡和发展本质上是排斥法治,即可以不遵守维护社会平衡和发展的基本惯例 -- 司法秩序。而是随机地通过人为的方式‘和面加水’,其中的偷工减料就是‘视而不见’的丑恶现象。

实施行政法也不见得行政就会因此守法,因为各级行政本身就是法 -- 政权与权利 -- 条块分割,所以行政执行人何必去守一个什么行政法呢!十几年来的改革主要围绕着行政打圈圈,因为行政意图可以随时随人涨缩,是极大地机会主义。而法治就不那么容易,法治有严谨的法理体系,缺少务虚变通的空间。司法腐败并不是司法真的腐败了,而是行政权大于了司法权,司法权被真实地腐败掉了,其中重要的区别是违反行政的成本大大小于违反司法的代价。

凉拌黄瓜本来就是凉菜,还用问何时凉如何凉的吗?对于就业与失业我们不必过多疑虑,因为多数国家也是一样。城市里是国资在城改革改制与流失,在农村是积重难反的三农问题与返贫,我们真切地希望治理国家要有一个长远系统的规矩,哪怕是个不太好的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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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应该针对经常性、长期性事项。国有资产和企业、公司将可能长期存在,因而有必要制订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企业法以规范它们的活动。企业改革只是一项阶段性的工作,制订企业改革法似乎没有必要。但建立必要的操作性、监督性、规范性的规章还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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