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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农信社] [转帖]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政策有效性面临挑

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政策有效性面临挑

     据对河南省利率改革试点灵宝市农村信用社调查,自2004年1月1日实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政策以来,在很大程度上对冲了试点农信社贷款利率上浮的优惠政策,利率改革试点政策的有效性面临着很大挑战。主要表现在:   试点社相对利差缩小,利率试点的优惠政策转为经营劣势。以灵宝市为例,原先利率改革试点信用社存款利率上浮20%,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70%,存贷款利差最大空间是50%,非试点信用社存款利率上浮幅度为0,贷款利率最高上浮50%,存贷款利差最大空间也为50%,但是试点信用社存款利率可以浮动的政策,在同样的利差空间基础上给予其较大的经营竞争优势。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政策,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100%,试点社存贷款最大利差空间变为80%,而非试点社存贷款最大利差空间变为100%,试点社与非试点社相比,存贷款利差空间增加幅度较小。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政策实行以前,试点社贷款利率高出非试点社20个百分点,基本能够弥补存款利率平均上浮20%增加的成本支出;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政策实行以后,试点社的优惠存贷款利率上浮政策已被覆盖,与非试点社相比,试点社存贷款利差空间相对缩小,成本偏高,盈利水平相对下降,已由原来的政策优势转为经营劣势。   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过大,相对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市场竞争力。据调查,央行出台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政策实施5个月以来,受体制因素影响,县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执行上级行的利率上浮标准,上浮幅度一般控制在20%至50%,远远低于农村信用社70%至80%的上浮幅度,对于农信社多年潜心培植起来的黄金客户来说,商业银行贷款吸引力相对较强,不少客户本已对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偏高颇有微词,现在继续上浮,一些黄金客户将有可能流失到其他商业银行。试点社将重新面临如何消化高成本资金、提高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盈利等问题。   贷款利率过高,加重了贷款人负担。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村产业调整和农村工商业发展中,培植了大量黄金客户,但不少客户认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本已偏高,现在再提高贷款浮动幅度,贷款人利息负担较重。随着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所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日益显现。如灵宝市试点农信社支农贷款已占其全部贷款的75%以上,在农民收入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扩大贷款上浮幅度无疑将改革成本最终转嫁到农民身上,加重了贷款农户的负担,与农村信用社的办社宗旨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相左,也违背了利率试点的初衷,对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将产生消极影响。   为了确保利率改革试点政策效果,笔者建议:   一是尽快完善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办法。鉴于试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与央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政策不相吻合,建议上级行尽快制定与央行贷款利率政策相辅相成的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办法,确保利率试点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二是采取倾斜政策,减轻试点农信社的经营压力。目前,在新的利率改革办法尚未出台前,建议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兼顾试点社实际,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扶持,如可优先考虑试点社开办货币市场业务,适当放宽试点社授信额度,提高质押贷款比率,加大贷款营销力度,减轻试点社经营负担。   三是增加转移支付,有效减轻农户负担。人民银行应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主动积极争得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大力支持,如对试点社在税收等政策上适当给予优惠,切实减轻试点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压力;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减轻农民负担,最终实现利率改革试点政策的农村信用社增效、农民增收目的。(金融时报 牛蕴 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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