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并非始于今日,而突显于今日。地下金融的高利率,不仅是民营中小企业挥之不去的痛,更是央行的尴尬。货币流动性过剩与高利贷并行不悖,说明金融效率欠缺。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央行做出努力,5月在江浙等地试行组建小额信贷公司;本月15日又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建议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并适时推出 《放贷人条例》;三天后媒体披露,央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贷款额度,允许商业银行提升利率由央行负担。
央行出台的措施向放行民间金融走了一小步,这是来之不易的一步,是经济下行与企业破产逼出来的一步,得之不易。我们应该鼓掌,鼓励央行继续创新改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权宜之计不妨是强迫或者以利益 “诱使”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要做到这点,核心是央行给中小企业提供补贴,但这样做既缺乏市场化的资金定价系统,也难以杜绝小额贷款中的寻租行为,不能行之久远。
真正的出路,还在于市场本身。关键是要放行民间信贷,建立民营的金融机构,由熟悉当地企业信用的民间金融机构,调动上万亿元的民间资金力量,根据资金的供求、风险情况,给予准确定价。这是中国金融改革的症结。而要放行民间信贷,不免面对几大拦路虎。
民资控股的金融机构在城市商业银行改制时有过不良的信用记录。2006年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毫不讳言这一点,“规范处理不当,可能滋生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金融欺诈等活动。长期、大量的资金体制外运行会对国家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执行效果产生不利影响”等等。事实上,一些大股东曾经将控股的城商行当作本公司的取款机,导致民间金融机构改革被迅速喊停。此后央行、银监会对民资大股东严厉防范,禁止民间金融机构揽储、吸储,以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既可以防止信用危机,也可以防止民间金融机构与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争夺社会资源。
目前试点的小额信贷公司与放贷人条例,同样想起到一箭双雕的功能:利用、收编民间资金,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同时控制民间金融机构风险与体量,防止与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竞争。央行既在推进民间金融,又给民间资金穿上了铁布衫,想兼收市场之利,而避免市场风险。
以小额信贷试点为例,不准吸收公众存款,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防止绝对控股,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上限受到控制。地方政府具体条例控制更严,比如浙江省就规定,此次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而近两年就开始拟议的放贷人条例,虽有助于盘活民间信贷市场,给民间放贷人合法之身,但从公开的信息看,仍颇多限制。
央行近两年推进民间金融机构的努力不容忽视,同样不能忽视的是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活力受困。如果民间金融机构股东权力受到限制,如果借贷利率偏离市场太远,即使成立小额信贷公司,照样产权不清、信托责任不明、股东没有动力只有攫取欲。事实上,在内蒙古等地建立的小额信贷试点公司并不怎么成功,原因就是扼制了市场马头,导致激励机制匮乏。
我们希望央行更进一步,在尊重、建立民间信贷机构的基础上,允许这些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灵活制定资金价格,决定贷款额大小。央行控制了吸储权,就控制住了市场。
否则,有市场之表而无市场之实,民间信贷徒有其名,最后的结果必然是政策虚置,民间信贷市场再次蒙受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