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在其他版块没有人回帖,本人心中真是万般无奈,所以出此下策望斑竹海涵.
前不久,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其中第六条明确提出了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这使得许多刚刚获得公务员资格的年轻人失去了利用考试再上一层楼的机会,也就是说即使对你自己录取的职位不满意,你也必须要干够5年以上的时间才有资格参加国家或者地方公务员的招考。
我的问题是,对于这个规定以上的理解对么?
如果对的话,新的问题就又来了。
那么,这一规定的出台对公务员现有的体制来说,是一剂治疗公务员吃着碗里看着锅里的良药,还是极大程度的限制人尽其才的用人原则呢?当然,有人会说,既然已经是公务员了还是省省吧,给国家节约点人力资源,把机会让给越来越庞大的大学生队伍和众多落榜者。诚然,这样说的也没有错。但是,我总觉得这样的限制让许多人失去了通过考试来实现自我的梦想,是不公平的。
我们都知道公务员也分三六九等,有中央的,有省或市的,也有县级和乡镇的,而在这五大级别里面又会出现许多等级分明的科室和因权力分割造成的部门,在这里面理所当然的也会充斥许多依靠关系和人情或者金钱进来的硬茬。人家即使来得晚或者没有实际的工作能力,但是因为自身的强大背景和复杂的人际,依然拥有绝对优势的优先提拔权。作为没权没势更没银子的新录用公务员,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忍气吞声的漫长等待,要么继续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党内的公选考试来寻找出路。这里我想说的是当上了公务员并不意味着衣食无忧,如果没有背景和关系,自身不够圆滑和势利的话恐怕只能碌碌的活着甚至会背负极大的责任压力和替人背黑锅。
我想每个人都不甘愿认命的。假如说一个人考取了某乡镇的公务员和一个人考取了中央部委的公务员是大学同学,你会觉得这位乡镇公务员想参加公务员考试过分么?
本人自识能力有限,对于以上的叙述不知大家看明白没有,请大家见仁见智。最好要一针见血、一目了然的给出答案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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